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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條例》與註冊電業承辦商(REC)

《電力條例》與註冊電業承辦商(REC)

《電力條例》(第406章)連同一系列附屬規例,是香港規管電力安全供應及使用的法律框架。就固定電力裝置而言,機電工程署列明合法進行電力工作的途徑有兩條:僱用註冊電業承辦商(REC),或由電力裝置擁有人以全職性質及定額薪酬僱用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REW)。另外,機電工程署引述《電力(線路)規例》第二十條,指定類別的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須安排每12個月或每5年最少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WR2),並將證明書呈交機電工程署署長加簽。就大廈而言,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法律責任由他們承擔。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機電工程署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機電工程署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
機電工程署《樓宇電力安全》研討會簡報列出《電力條例》(第406章)及其附屬規例,包括《電力供應規例》(406A)、《電力供應(特別地區)規例》(406B)、《電力(豁免)規例》(406C)、《電力(註冊)規例》(406D)、《電力(線路)規例》(406E)、《電氣產品(安全)規例》(406G)及《供電電纜(保護)規例》(406H),為本港電力安全供應和使用制定法律框架。
定期檢測的條文出處
機電工程署網頁寫明:「根據《電力(線路)規例》第二十條規定,電力裝置擁有人須為其電力裝置安排定期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另引述《電力(線路)規例》第19至22條,指證明書必須存備有關的測試記錄、圖則及其他文件作為證明。
合法進行電力工作的兩條途徑
機電工程署常見問題:「只有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僱用或由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以全職及固定工資形式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才可為裝置進行電力工作。」研討會簡報同樣列出兩點:一、無論何人,只可僱用註冊電業承辦商;二、電力裝置擁有人以全職性質及定額薪酬僱用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
承辦商註冊門檻同有效期
「凡申請註冊為電業承辦商,申請人必須僱用最少一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如屬個人申請人,本身必須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如屬合夥商行,最少有一名合夥人必須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註冊有效期3年,續期申請須於註冊屆滿日期起計最少1個月前提交,但不得早於4個月前。申請費855元(新註冊或續期)、340元(補領),機電工程署註明「政府可定期調整此款額」。
工程人員分五級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准許工程分A、B、C、H、R五級:A級為最高電力需求量不超逾400安培(單相或三相)的低壓固定電力裝置;B級為不超逾2500安培(單相或三相);C級為任何電量的低壓固定電力裝置;H級為高壓電力裝置;R級為霓虹招牌、空氣調節、發電設施等指定類別裝置。
檢測周期
公眾娛樂場所、製造及貯存危險品的處所、置有高壓固定電力裝置的處所,每十二個月最少一次;酒店、醫院、護養院、學校、院校或幼兒中心,允許負載量超逾二百安培的工廠,以及允許負載量超逾一百安培的處所(包括商業及住宅單位及大廈),每五年最少一次。
WR2 期限及費用
機電工程署加簽指引:要求註冊電業承辦商於測試後一個月內簽發表格WR2;《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擁有人須將證明書在發出日期起計 2 星期內呈交機電工程署署長加簽…須一併繳交加簽費,每份證明書 695 元。」
大廈公用裝置的「擁有人」
「大廈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如大廈並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則包括所有住宅單位/商舖的業主、租客及住客。」
罰則(見於研討會簡報)
機電工程署《樓宇電力安全》研討會簡報(2023年12月22日)就電力工作的指定人士規定寫明:「任何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以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就WR2加簽規定寫明:「任何人違反,即屬違法,最高可以罰款$10,000。」機電工程署的主要網頁本身並無列出罰則金額。

條例框架:一條主條例,七條附屬規例,再加一本《工作守則》

《電力條例》(第406章)本身是主條例,真正落實到日常操作的細節,散見於一系列附屬規例之中。機電工程署《樓宇電力安全》研討會簡報將整個系列全部列出:《電力供應規例》(406A)、《電力供應(特別地區)規例》(406B)、《電力(豁免)規例》(406C)、《電力(註冊)規例》(406D)、《電力(線路)規例》(406E)、《電氣產品(安全)規例》(406G)及《供電電纜(保護)規例》(406H)。

對業主立案法團、學校同物業管理處嚟講,日日會撞到的主要係兩條:《電力(註冊)規例》(406D)管「邊個有資格做」,即係電業承辦商同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制度;《電力(線路)規例》(406E)管「要做成點」同「幾耐做一次」。定期檢測的條文出處官方講得好清楚——機電工程署網頁寫明「根據《電力(線路)規例》第二十條規定,電力裝置擁有人須為其電力裝置安排定期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而《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就引述同一規例第19至22條,講明證明書必須存備測試記錄、圖則及其他文件作為證明。

再上一層是《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這份文件的身分要分清楚:機電工程署自己的描述是「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為業界(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技術指引,包括固定電力裝置的定期測試」。即是說,《工作守則》之內的條文是技術指引,並不等同《條例》或《規例》本身的法定條文;標書或通告引述時,最好依照官方說法寫明是《工作守則》守則第幾號,不要寫成「條例規定」。

最新一版係2025年版。機電工程署網頁寫明:「新版《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工作守則》)已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版。新版《工作守則》設一年寬限期。固定電力裝置或裝置的部分如符合《工作守則》( 2020 年版)所載的規定,亦可視作符合《電力(線路)規例》的規定,但有關裝置或部分必須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完成及連接電力供應。」同一頁列出八個主要修訂範疇:固定電力裝置定期檢測、建築或拆卸地盤的電力裝置、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配電板及開關掣房的創新科技、電池儲能系統、高壓電力裝置、電動車輛充電設施,以及電弧故障檢測器件。

至於甚麼才稱為「固定電力裝置」,機電工程署引述《電力條例》的釋義:「固定裝置在處所內的低壓或高壓電力裝置,但不包括從該裝置中的插座獲供電,而且無須使用工具即可在插座處截斷電力供應的任何電力器具」。簡單而言,插頭可以拔走的電器不計算在內,固定於牆內、櫃內、天花內的才計算在內。

誰才可以合法施工:兩條途徑,不止一條

好多法團委員以為法例得一句「一定要請註冊電業承辦商」。實情係官方列出兩條途徑。機電工程署常見問題原文:「只有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僱用或由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以全職及固定工資形式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才可為裝置進行電力工作。」研討會簡報講法一樣,分兩點列出:一、無論何人,只可僱用註冊電業承辦商;二、電力裝置擁有人以全職性質及定額薪酬僱用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簡報同時補充,註冊電業承辦商及上述第二種情況下的電力裝置擁有人,「須有效地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實務上,除非法團或者學校真係長期出糧養住一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否則走的就係第一條路。

「電力工程」的範圍相當廣泛。機電工程署的界定是:「與低壓或高壓固定電力裝置的安裝、校驗、檢查、測試、維修、改裝或修理有關的工程或工作,包括監督工程和簽發工程證明書」。即是說,不止大規模安裝或改動,連檢查及測試本身、以至簽發證明書,都是受規管的電力工程。機電工程署對承辦商註冊制度的解釋亦十分直接:「所有從事固定電力裝置工程的承辦商均須向機電工程署註冊,目的為確保此類工程只會經由合資格的電業承辦商聘用合資格的電業工程人員進行。」

承辦商註冊的門檻:「凡申請註冊為電業承辦商,申請人必須僱用最少一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個人申請人本身必須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合夥商行則最少一名合夥人必須為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註冊有效期3年,續期須於屆滿日期起計最少1個月前、但不早於4個月前提交,申請費855元(新註冊或續期)、340元(補領),機電工程署註明「政府可定期調整此款額」,亦註明「不論申請是否獲准,申請費用概不發還」。

承辦商方面的持續責任,《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列得好齊:只能僱用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負責電力工作、須有效地督導轄下人員、不得促使或容許僱員違例、須提供適當及足夠的測試器具工具物料及合適地方,以及「你須儲存過去 5 年內或註冊為電業承辦商以來(兩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轄下僱員所從事各項電力工作的有關紀錄」。另外一條實務上好易忽略:承辦商「衹限在已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的各營業地址從事或展開電業承辦商業務」,主要營業地址須在當眼處展示註冊證明書正本;停業,或者授權加簽人士、營業地址、營業稱號、合夥人有變動,都須在兩星期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工程人員本身亦有一套規矩。《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知》原文:「你只可從事註冊證明書上指明類別的電力工作」、「你在從事電力工作時須隨身攜備註冊證明書,或在工作地點備有該證明書」、「除非你本身是電業承辦商,你不得以電業承辦商身分承辦電力工程或立約進行電力工作」,以及最關鍵嗰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除非曾進行或實地監察測試和檢查工作,並對測試和檢查結果感到滿意,否則不應簽署及發出證明書」。呢句直接否定咗「搵個師傅嚟簽個名」呢種做法。

非註冊人員是否可以施工?機電工程署的說法是可以,但有明確界線: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如依照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口頭或書面指示工作,可以從事電力工作,但「該非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得發出證明書以確認固定電力裝置符合電力條例的規定,而且當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不在其身旁時,不得對固定電力裝置的帶電部分施工」。就以上關於電力工作指定人士的規定,研討會簡報寫明:「任何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以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五個級別,以及如何核實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REW)的「准許工程」分A、B、C、H、R五級,級別直接決定他可以合法處理多大規模的裝置。機電工程署在《註冊成為電業工程人員》一頁的附錄逐級寫明容許的工程範圍,研討會簡報第13頁亦有同一套分級。

級別係跟住個別工程人員的註冊證明書走。《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知》原文係「你只可從事註冊證明書上指明類別的電力工作」;而機電工程署常見問題就要求「註冊電業承辦商應安排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電力工程」,研討會簡報講擁有人自聘那條路時亦特別加上「適當級別」四隻字。要留意官方公開資料裏面,呢套分級表只見於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一頁;至於承辦商註冊證明書,簡報第11頁列出上面載有的係註冊編號、註冊期滿日期,以及公司名稱及地址。

核實方法官方已有清楚說明。機電工程署會向所有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發出註冊證明書,「證明書上載有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編號、姓名、級別、准許工程及註冊的有效期」。公眾可以使用機電工程署網站的登記名冊查核——註冊電業承辦商名冊的說明是「本名冊旨在為市民提供本港已註冊進行電力工程的電業承辦商名單、以便市民查核註冊電業承辦商的資料及其真偽性」,而且無須填妥所有欄位,例如只選擇區域亦可搜尋到該區的承辦商。除網頁名冊外,簡報亦列出機電署流動應用程式「E&M Connect」的「機電地圖」可以查閱註冊電業承辦商。機電工程署另已推出「數碼機電牌照」,「備有動態二維碼以防偽造,市民可掃描二維碼,核實有關工程人員/工程承辦商的註冊資料」。

級別可進行的電力工程範圍(機電工程署原文)
A 級最高電力需求量不超逾 400 安培(單相或三相)的低壓固定電力裝置的電力工程
B 級最高電力需求量不超逾 2500 安培(單相或三相)的低壓固定電力裝置的電力工程
C 級任何電量的低壓固定電力裝置的電力工程
H 級高壓電力裝置的電力工程
R 級霓虹招牌裝置;空氣調節裝置;發電設施裝置;儲水量不超逾 200 公升的無排氣管的儲水式低壓電熱水爐裝置;低壓電力器具連接/截斷電源及電力器具的電力工作;在某一或某類裝置或某類房產進行的電力工程(詳情應在申請表內清楚註明)

機電工程署另註明,H 級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具有資格持有 B 級或 C 級證明書。註冊證明書有效期通常為 3 年;申請費 475 元(新註冊或續期)、340 元(補領)。

資料來源:機電工程署:註冊成為電業工程人員(附錄・各級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資格)

多久檢測一次:視乎處所類別及「允許負載量」,並非視乎樓齡

機電工程署引述《電力(線路)規例》第二十條,指定類別的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須安排定期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分界線並非視乎樓齡,亦非視乎單位數量,而是視乎處所類別及「允許負載量」。

一個對法團十分關鍵的觀察,機電工程署自己亦有提及:「大多數大廈的公用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都超逾 100A ,而一般住宅單位的電力裝置通常不會超逾此允許負載量。若對允許負載量有疑問,用戶可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查看。」即是說,大廈公用部分基本上必然納入五年檢測的範圍,反而個別住宅單位通常無須進行。機電工程署同時補充一句註釋:「為確保安全,即使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不超逾 100A ,用戶亦應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為電力裝置作定期檢查及測試。」

學校及幼兒中心是另一類需要留意的處所。機電工程署常見問題說明有一批「特別類別的處所」,不論其固定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為何,都必須每五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及測試,並列出「酒店、醫院或留產院、學校、幼兒中心、機電工程署所指明,在發生電力意外時可能會引致嚴重災害的處所」。要留意同一個署方在不同文件的分類措辭略有出入:定期測試主頁用「酒店、醫院、護養院、學校、院校或幼兒中心」,常見問題則用上述版本,而研討會簡報就逐項標明法例出處——酒店見《酒店東主條例》(第158章)第2條、學校見《教育條例》(第279章)第3條、院校的處所見《教育條例》第2條、幼兒中心見《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見《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護養院見《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工廠或工業經營場地則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2條。十二個月那一組亦同樣有出處:公眾娛樂場所見《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危險品的製造或貯存處所見《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E)第6(a)條。

除咗列明的類別,《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另有一條兜底安排:機電工程署署長認為在發生電力意外時會引致嚴重災害的處所,署長可將通知書郵寄或遣專人送達該處所的擁有人,以指明該處所。

檢測要覆蓋咩?機電工程署的答案係:「所有固定電線及相關的電力設備,包括主電掣板、上升總線線路、配電箱、最終電路、固定電力設備等,均應納入定期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的工作範圍內。」定期測試網頁另外列出大廈公用固定電力裝置的典型範圍:供電系統的總開關掣、上升總線、各層的分錶及分掣、接地系統、等電位接駁;較新落成的屋苑同會所仲可能有總掣櫃、緊急發電機、升降機、消防裝備、水泵裝置、避雷裝置及保安設備的供電設施。

證明書方面要分清四張表格。定期檢測用「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WR2);如果大型裝置分為數個部分由不同工程人員負責,個別部分用「定期測試(部分裝置)證明書」(表格WR2(A)),最後由一名主要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收齊WR2(A)後發出單一份WR2。至於新裝、修理、改裝或增設完工後通電使用之前,所用的是另一套:「完工證明書」(表格WR1)及「完工(部分裝置)證明書」(表格WR1(A))。研討會簡報補充,WR1在承辦商為擁有人施工的情況下由該註冊電業承辦商負責加簽;而擁有人以全職性質及定額薪酬自聘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情況下,則由擁有人負責加簽,並且無須遞交到機電署,但須妥善保存以便查閱。

檢測周期適用處所或裝置類別(機電工程署「固定電力裝置定期測試」網頁原文)
每 12 個月最少一次公眾娛樂場所(例如:電影院)
每 12 個月最少一次製造及貯存危險品的處所(例如:危險品倉庫)
每 12 個月最少一次置有高壓固定電力裝置(導體與導體之間超逾一千伏特均方根交流電)的處所
每 5 年最少一次酒店、醫院、護養院、學校、院校或幼兒中心
每 5 年最少一次電力裝置允許負載量超逾二百安培的工廠
每 5 年最少一次電力裝置允許負載量超逾一百安培的處所,包括商業及住宅單位及大廈

本表逐行照錄機電工程署「固定電力裝置定期測試」網頁的分類措辭,未有混入其他文件的用語。同一署方的常見問題頁及研討會簡報對相同類別另有略為不同的寫法及法例出處,詳見上文。

資料來源:機電工程署:固定電力裝置定期測試

擁有人的責任、加簽流程同日期次序

機電工程署寫明責任誰屬:「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有責任確保其電力裝置的安全,並矯正有問題的地方。該擁有人,包括個別單位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均有責任安排進行定期檢查及測試工作。」研討會簡報第7頁同樣將「電力裝置擁有人」劃分為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租客四類。《家居電力安全手冊》列出擁有人的責任包括:採取妥善措施防止電力意外、確保裝置沒有違例加裝或改裝、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任何電力工作(「裝修工程所涉及的電力工作亦不例外」),以及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定期檢查及測試。

機電工程署列出的加簽流程共五步:一、僱用註冊電業承辦商為電力裝置進行檢查及測試;二、要求註冊電業承辦商於測試後一個月內簽發表格WR2;三、於證明書簽發後兩星期內,將證明書連同加簽費用遞交機電工程署加簽;四、機電工程署會抽樣檢查已檢定為合格的電力裝置,加簽後的證明書會交回申請人;五、加簽後的證明書須妥善保存,以便機電工程署人員提出要求時查閱。加簽費為每份證明書695元。

這裡有一項官方文件之間的出入值得知悉:兩星期的起算點寫法並不一致。《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定期測試網頁的加簽指引及研討會簡報都是由證明書的發出/簽發日期起計兩星期(簡報原文:「完成檢測後,備妥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的日期起計2星期內呈交機電署署長加簽」);但常見問題則寫「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須在進行測試後兩星期內把 WR2 遞交機電工程署加簽」。兩種說法都是機電工程署自己發出的,本文照列,不代其中一方作結論。

日期次序是實務上最常出錯的一環。機電工程署列出「填寫證明書時常見的毛病」,指合理的次序應該是(1A)→(1B)→(1C)→申請加簽日期,即主要檢查及測試日期先於註冊電工簽署日期,再先於承辦商/擁有人簽署日期;而《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寫明「有關的測試及檢查須於合理期間內進行,通常以不超過發出證明書的日期前1個月為限」,加簽申請則須在(1B)(1C)兩個簽署日期後兩星期內呈交。證明書亦必須親筆簽署,不可使用影印簽名。

遞交定期測試證明書加簽時,機電工程署要求一併附上:定期測試(部分裝置)證明書(表格WR2(A))(如有)、詳細的電路圖(包括由主電路至最終電路)、所有經測試的裝置之測試結果及記錄,以及電力公司的相關停電記錄(如有)。由2022年6月30日起,WR2加簽申請亦可以透過「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網上註冊服務」和「智方便+」流動應用程式網上提交,加簽後的電子定期測試證書會以電郵方式發給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

應聯絡哪個部門,官方頁面分得相當分散,不宜一概而論。定期測試網頁的聯絡欄所列的是機電工程署「電力法例部」(香港九龍啟成街3號,電話1823/2895 4929);承辦商及工程人員的註冊申請由「機電工程署註冊及許可證辦事處」處理(香港九龍啟成街3號地下);常見問題則指索取表格WR2可前往「九龍灣啟成街3號機電工程署客戶服務部或民政事務總署的諮詢服務中心」。

執法方面,機電工程署表示人員會隨時作不定期巡查,對沒有按時領取定期測試證明書的電力裝置擁有人發出通知,並向沒有依法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的電力裝置擁有人提出檢控。至於罰則金額,機電工程署的主要網頁本身並無列明;《樓宇電力安全》研討會簡報(2023年12月22日)就WR2加簽規定寫明「任何人違反,即屬違法,最高可以罰款$10,000」。

施工現場:停電、測試項目、記錄表格

第一,停電安排。機電工程署指出:「根據《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的要求,註冊電業承辦商必須安排把有關電力線路的電源關掉,才可為該線路進行電力工作。」針對總掣櫃,機電工程署更明確指出:「註冊電業承辦商為總掣櫃進行定期檢測時,須先截斷電力公司的供電,以確保有關的電力工作在不帶電的情況下進行」,而且遞交定期測試證明書加簽申請時,「亦須一併附上電力公司的相關停電記錄,以供審核」。至於如何減低對住戶的影響,機電工程署的說法是:「物業管理公司和註冊電業承辦商可在進行有關檢查前,與業主及住客協商停電安排,例如考慮分階段停電、提供臨時電力供應或制定應變方案等。」

第二,測試項目。機電工程署列出定期檢測應包括的測試:保護導體(包括總等電位接駁及輔助等電位接駁)的連續性;環形最終電路導體的連續性;絕緣電阻;極性;接地極電阻;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各項保護器件的功能;及各項器件的功能。檢測前亦須先以目視形式檢查所有部份,證實電力器具正確選用及適當安裝、並無明顯損壞,並檢查導體的連接及識別、標誌、警告性告示、保護器件等。負責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親自進行或在場監督有關檢測工作」,而《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知》亦寫明,除非曾進行或實地監察測試和檢查工作並對結果感到滿意,否則不應簽署及發出證明書。

第三,記錄表格。檢測數據須妥善記錄於《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守則22D和附錄13所列的核對表及測試紀錄表。附錄13按裝置類型分為不同核對表:低壓裝置定期檢查和測試用核對表1、可再生能源系統裝置用核對表3、高壓裝置用核對表5,泳池和噴水池電力裝置另有附加核對表。研討會簡報亦有一頁專門講述泳池/噴水池,指定期檢測工作須包括相關線路裝置(例如安全隔離變壓器)。

第四,2025年版《工作守則》新加的一項要求值得記住:《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寫明「2025 年版《實務守則》守則 21 規定為在樓齡 50 年或以上住宅樓宇或綜合樓宇的裝置進行額外檢驗」,新版守則頁亦提供「住宅單位餘差電流量度記錄表」表格。機電工程署同時提醒可透過屋宇署的「樓宇資料及樓齡紀錄」查閱樓宇的建築完工日期。

最後一點影響時間表:如果任何檢查或測試顯示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機電工程署指「該項測試及先前測試的結果,亦可能受到所顯示的缺點影響,因此應在矯正該項缺點後重複進行測試」。換句話說,「檢測 → 矯正 → 覆測」是官方預期的一個循環,未必一次便可完成。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撰寫標書時,「資格」這一欄可以寫得十分具體,而且要分兩層。法例路徑是:投標公司本身要有機電工程署的電業承辦商註冊(REC),而實際施工的人員要有相應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REW)證明書——機電工程署常見問題原文是「註冊電業承辦商應安排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電力工程」,而工程人員本身「只可從事註冊證明書上指明類別的電力工作」。承辦商註冊有效期3年,證明書上有註冊編號及註冊期滿日期,可以要求投標者附上副本並在機電工程署登記名冊或「數碼機電牌照」二維碼核對真偽。級別對應裝置規模:A級上限400安培、B級上限2500安培、C級任何電量低壓、H級高壓。一個設有高壓開關房或電力分站的屋苑,要看的是能否派出H級人員,而非只看公司有沒有牌照。另外要留意《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知》一句「除非你本身是電業承辦商,你不得以電業承辦商身分承辦電力工程或立約進行電力工作」——與法團簽約的一方,必須是已註冊的承辦商實體,而非個別師傅。

  • 02

    「工作範圍」一欄可以直接引錄機電工程署的界定,避免日後爭拗。官方對檢測範圍的說法是「所有固定電線及相關的電力設備,包括主電掣板、上升總線線路、配電箱、最終電路、固定電力設備等」;大廈實務上還會涉及供電系統的總開關掣、上升總線、各層分錶及分掣、接地系統、等電位接駁,以及總掣櫃、緊急發電機、升降機、消防裝備、水泵裝置、避雷裝置、保安設備的供電設施。測試項目亦有官方清單(保護導體連續性、環形最終電路導體連續性、絕緣電阻、極性、接地極電阻、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各項保護器件及器件功能),連目視檢查都有列明,可以逐項寫入標書的技術要求;記錄格式則對應《工作守則》守則22D及附錄13的核對表(低壓用核對表1、可再生能源用核對表3、高壓用核對表5,泳池噴水池另有附加核對表)。範圍寫得含糊,最常見的後果就是中標後爭議緊急發電機及升降機供電設施是否計算在內。

  • 03

    時間表方面,官方有幾個節點值得寫入合約:測試及檢查通常須在發出證明書日期前1個月內進行;承辦商須於測試後一個月內簽發WR2;WR2遞交加簽的兩星期期限,機電工程署在不同文件有兩種起算寫法(承辦商須知、加簽指引及研討會簡報用「證明書發出/簽發日期起計」,常見問題用「進行測試後」),標書如果要寫死交表日期,最好照錄官方原文並註明出處,不要自行合成一條日期公式。加簽申請要附詳細電路圖(由主電路至最終電路)、全部測試結果及記錄,以及涉及總掣櫃時的電力公司停電記錄;這些文件由誰負責準備、何時遞交、由誰代交機電工程署,是值得寫死的分工——機電工程署明言擁有人可要求承辦商代交WR2,但條文所寫的責任人是擁有人,對大廈而言即法團/物管/業主。加簽費每份695元由哪一方支付,亦是一句便可以寫清楚的事。

  • 04

    停電時間是最容易低估的一項,直接影響報價的可比性。官方要求總掣櫃檢測前須先截斷電力公司的供電,並須提交電力公司的停電記錄,即是說這部分工作一定要與供電商辦理程序,並非承辦商自行截電便可。機電工程署提到的減低影響做法是「分階段停電、提供臨時電力供應或制定應變方案」——標書之內預留多少個停電時段、有否要求臨時供電、由哪一方負責向供電商申請及通知住戶,會令不同投標價相差甚遠。另一個變數是覆測:官方說明如果檢查或測試顯示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應在矯正該項缺點後重複進行測試,所以「檢測」與「維修及覆測」如果不分開報價或不設暫定金額,中標價與最終埋單價很容易對不上。樓齡50年或以上的住宅或綜合樓宇,2025年版《工作守則》守則21另有額外檢驗要求(並有「住宅單位餘差電流量度記錄表」),樓齡可以在屋宇署「樓宇資料及樓齡紀錄」查到,是估價前值得先查清楚的一項。

常見誤解

  • 以為法例只有一條路——「一定要請註冊電業承辦商」。機電工程署列出的是兩條途徑:僱用註冊電業承辦商,或由裝置擁有人以全職性質及定額薪酬僱用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關鍵字是「全職性質及定額薪酬」;法團零星聘請散工進行電力工程,並不符合第二條途徑的描述。就電力工作指定人士的規定,研討會簡報寫明違反者最高可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
  • 以為「五年電檢」是按樓齡或單位數量計算。官方的分界線是處所類別及「允許負載量」:一般處所超逾100安培、工廠超逾200安培才需要每5年檢測一次;而酒店、醫院、學校、幼兒中心等特別類別,不論允許負載量為何都要每五年一次。機電工程署亦指出大多數大廈公用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都超逾100A,而一般住宅單位通常不會超逾——即是說大廈公用部分與個別住宅單位的處理,往往並不相同。
  • 以為公司持有REC牌照,就等於可以派出人員為你的樓宇施工。承辦商註冊證明書上所載的是註冊編號、註冊期滿日期及公司名稱地址;准許工程的級別(A/B/C/H/R)是載於個別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證明書,而工程人員「只可從事註冊證明書上指明類別的電力工作」。設有高壓開關房的屋苑,要核實的是有沒有H級人員,而非只核實公司牌照。
  • 以為測試日期與證明書日期可以相隔一段時間再補回。機電工程署列明測試及檢查「通常以不超過發出證明書的日期前1個月為限」,而日期次序必須是:主要檢查及測試日期(1A)→ 註冊電工簽署日期(1B)→ 承辦商/擁有人簽署日期(1C)→ 申請加簽日期,並須在(1B)(1C)之後兩星期內呈交。日期填錯或倒轉,是機電工程署自己列出的「常見毛病」。證明書亦要親筆簽署,影印簽名不獲接納。
  • 以為《工作守則》入面的要求就係「條例規定」。機電工程署的定位好清楚:《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係為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提供的技術指引。例如樓齡50年或以上樓宇的額外檢驗,官方寫的係「2025 年版《實務守則》守則 21 規定」,而定期檢測的法定依據則另有出處——機電工程署引的係《電力(線路)規例》第二十條(《註冊電業承辦商須知》另引第19至22條)。標書或者通告引錯出處,日後爭議時好蝕底。

誰有資格承辦?

數字來自 data.gov.hk 公開名冊(2026-07-19 擷取)。註冊狀況會變動, 落單前請以主管部門官方查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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