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速查
出標及投標時會遇到的規例,逐條講清楚:是什麼、哪些牌照做得、哪裡有相關招標。 每條註明官方出處及核對日期,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樓宇安全與法定檢驗3 條

強制驗樓計劃(MBIS)屋宇署
樓齡 3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在收到屋宇署的法定通知後,業主必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檢驗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如驗出問題,則須聘用註冊承建商在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修葺。對法團而言,收到這張通知通常就是大維修招標的起點。
收到強制驗樓通知該怎樣做? · 強制驗樓的樓齡門檻是多少? · 強制驗樓要委任甚麼人?

強制驗窗計劃(MWIS)屋宇署
樓齡 1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在收到法定通知後須委任合資格人士檢驗樓宇所有窗戶,如有需要則進行修葺。個別單位與公用地方的限期並不相同,而同一批窗戶在五年內不會再收到通知。
收到強制驗窗通知有多少時間? · 強制驗窗的樓齡門檻是多少? · 驗窗要委任甚麼人?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消防處及屋宇署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572章)針對舊式綜合用途建築物(商住樓)及住用建築物,要求業主/佔用人把防火保障提升至現代標準。適用範圍有兩重測試:用途方面,建築物一部分興建或擬作住宅用途、一部分作非住宅用途,或興建作或擬作住宅用途並且高於三層;日期方面,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若當年未有呈交圖則,則看是否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條例2007年7月1日生效,由消防處與屋宇署共同執行——兩署聯合巡查目標樓宇後,會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不遵辦「指示」屬刑事罪行;2024年12月13日起罰則已大幅調升,並引入執行當局「代辦工程」再向業主追討費用的機制。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572章是甚麼 · 收到消防安全指示點算 業主立案法團 · 消防安全指示 遵從期限幾耐 可否申請延期
工程資格與承建商註冊5 條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屋宇署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的簡化制度 —— 指定的小規模建築工程,只要交由訂明註冊承建商按簡化規定進行,業主便無須走完一般建築工程的入則、等候批准的程序。外牆批盪、外牆牆磚、排水渠、鋁窗這些法團常做的維修,不少都在其中。
甚麼工程算小型工程? · 外牆維修算不算小型工程? · 小型工程要找哪一類承建商?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屋宇署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是《建築物條例》下由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三份承建商名冊之一。名列這份名冊的承建商,可以承接建築事務監督指定的五類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並可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第 2 部所訂明的所有類型小型工程,範圍比只能做特定級別、類型和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闊得多。註冊須經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審查、查訊及面試後推薦,註冊期為三年,屆滿前要在法定窗口內申請續期。屋宇署另設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以警告信記分反映承建商在小型工程及驗窗方面的表現;期內如有失當行為或被定罪,可由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處分,甚至從名冊中除名。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同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有咩分別 · 如何查核一間公司是否屋宇署註冊承建商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有效期幾多年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消防處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向消防處註冊的公司或商號,註冊分第1級、第2級、第3級。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訂明,非註冊承辦商不得在任何處所內保養、檢查、修理或裝置消防裝置或設備;而擁有這些裝置的人,須保持裝置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每12個月最少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一次。承辦商完成工程後14天內,須向指示他進行工程的人發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要留意的是,級別與樓宇系統之間並非一對一:消防處的參考表把不少系統同時列在第1級及第2級,也有系統同時列在第2級及第3級。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分別 · 火警鐘與火警偵測系統 是否同一級 · FS251 消防證書 由邊個簽發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檢驗人員屋宇署
認可人士(AP)、註冊結構工程師(RSE)、註冊岩土工程師(RGE)及註冊檢驗人員(RI)是《建築物條例》下四類獨立註冊的建築專業人士,建築事務監督按條例第3條為每一類各備存一份名冊。四者分工不同:認可人士統籌整項建築工程並向屋宇署呈交圖則,結構工程師負責結構部分,岩土工程師負責岩土部分,註冊檢驗人員則專責樓宇檢驗及修葺監督。業主立案法團要委任哪一類人,視乎工程屬一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強制驗樓還是強制驗窗——四者的法定要求並不一樣,而屋宇署名冊上除了這四類專業人士,還另有八份承建商名冊。
認可人士同註冊結構工程師有咩分別 · 註冊檢驗人員名冊點樣查 · 法團收到強制驗樓通知有幾耐時間安排招標

註冊專門承建商屋宇署
註冊專門承建商(Registered Specialist Contractor,簡稱 RSC)是《建築物條例》承建商註冊制度下的其中一類承建商。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憲報公告,指定某類建築工程為「專門工程」,現時共有五類:拆卸、基礎、現場土地勘測、地盤平整、通風系統。專門承建商名冊按類別分開備存分冊,一名註冊專門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不過屋宇署同時明文准許某些一般建築工程由超過一個類別的承建商進行,詳情載於作業備考附錄 G。
註冊專門承建商同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有咩分別 · 拆卸工程要唔要註冊專門承建商 · RSC(D)、RSC(F)、RSC(SF)、RSC(V)、RSC(GIFW) 分別係咩
屋宇設備2 條

《電力條例》與註冊電業承辦商(REC)機電工程署
《電力條例》(第406章)連同一系列附屬規例,是香港規管電力安全供應及使用的法律框架。就固定電力裝置而言,機電工程署列明合法進行電力工作的途徑有兩條:僱用註冊電業承辦商(REC),或由電力裝置擁有人以全職性質及定額薪酬僱用適當級別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REW)。另外,機電工程署引述《電力(線路)規例》第二十條,指定類別的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須安排每12個月或每5年最少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WR2),並將證明書呈交機電工程署署長加簽。就大廈而言,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法律責任由他們承擔。
大廈五年電力檢測邊個負責安排 · WR2 定期測試證明書如何申請加簽 · 如何查核一間公司是否註冊電業承辦商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機電工程署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香港法例第618章)由機電工程署執管,連同《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及《升降機及自動梯(費用)規例》兩條附屬規例,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全面實施,取代舊有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條例把升降機/自動梯的擁有人,以及任何其他對設備有管理權或操控權的人士(例如物業管理公司),一併界定為「負責人」,要求他們確保設備保持於妥善維修狀況及安全操作狀態(《條例》第12及44條)。保養工作必須由註冊承辦商承辦(《條例》第15及46條);定期徹底檢驗則須由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師進行,升降機每年一次、自動梯每半年一次。至於「每隔不超過一個月進行一次定期保養」,出處是署長依《條例》第145條發出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第5.4.2項,並非條例或規例的條文本身——這個分別在寫標書、寫合約和日後追責時都相當重要。
升降機幾耐要保養一次 · 升降機定期檢驗多久一次 · 升降機准用證有效期多少個月
法團管治與採購2 條

《建築物管理條例》採購及招標規定民政事務總署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就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採購供應品、貨品及服務訂明了一套法定程序。條例把高價值採購分為三類——第1類大額採購、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三類都必須以招標承投方式進行,並須符合附表6A的投標規定及附表6B的申報規定;其中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更須由法團在業主大會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決定是否採納投標書。相關條文由《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引入,2025年7月13日正式實施,同日生效的還有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業主立案法團採購幾多錢先要招標 · 法團招標最少要搵幾多間公司報價 ·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定義同門檻係咩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是香港規管物業管理服務的專屬法例,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執行。條例設兩層發牌: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須持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在持牌公司內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從業員,則須持物業管理人(第1級)或(第2級)牌照。發牌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首三年(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條例同時把物管公司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的採購與招標責任,透過操守守則扣回大廈的實際運作。
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查冊 · 物業管理人第1級同第2級分別 ·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物業管理牌照嗎
環境與工地規管1 條
本欄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