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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向消防處註冊的公司或商號,註冊分第1級、第2級、第3級。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訂明,非註冊承辦商不得在任何處所內保養、檢查、修理或裝置消防裝置或設備;而擁有這些裝置的人,須保持裝置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每12個月最少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一次。承辦商完成工程後14天內,須向指示他進行工程的人發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要留意的是,級別與樓宇系統之間並非一對一:消防處的參考表把不少系統同時列在第1級及第2級,也有系統同時列在第2級及第3級。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消防處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消防處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
註冊事宜由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規管;檢查、保養及發證責任由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規管。兩者同屬第95章《消防條例》下的附屬法例。
主管部門
消防處牌照及審批總區負責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事宜;消防處網頁列出的通訊地址為「消防處牌照及審批總區總部 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處」。
誰不可施工
任何非註冊承辦商的人,均不得保養、檢查、修理或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第95B章第6(1)及7(1)條)。消防處註明,這項規定不適用於並非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須裝置在處所內的手提設備或獨立火警偵測器。
級別數目與重疊
分三個級別:第1級、第2級、第3級(第95A章第4(1)條)。消防處的參考表另設「第1級 第2級」一欄,即部分系統同時需要兩級;「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則同時列在第2級及第3級。級別與系統並非一對一。
年檢周期(業主責任)
第95B章第8條: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a)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及(b)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證書及時限
第95B章第9條:註冊承辦商每次在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後,須於完成工程後14天內,向作出指示的人發出一份證明書,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消防處把這份證書稱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
誰可簽證書
第95A章第3A條:註冊承辦商如屬公司,簽署人須是該公司委任的董事、僱員或其他人員;如屬商號,須是其中一名合夥人,或該商號授權在負責簽署的合夥人因任何理由不能簽署時可簽署證明書的一名僱員或合夥人。消防處的FS251填寫說明另註明,簽署人須為已向消防處提供簽名式樣的人。
手提滅火筒標籤
《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第2.20(iii)段訂明,保養標籤須填上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編號、相關FS251證書編號,「是次檢查日期」必須與證書上的日期相同;「下次檢查日期」為是次檢查日期加12個月,但如在該12個月內已到達該滅火筒需做壓力試的日期,則需填寫該日期(守則例子註明每隔5年需做壓力試一次)。
紀律處分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可命令將承辦商名稱從註冊紀錄冊中永久刪除、或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刪除,亦可予以譴責(第95A章第10(2)條)。命令會刊憲,並在送達日期起計30天上訴限期屆滿後方能生效(第10(4)條);承辦商可在30天內向原訟法庭上訴(第12條)。消防處網站一般保留紀律命令7年。
承辦商數目
消防處2023年6月業界簡報所載的註冊承辦商總數:2020年1214、2021年1279、2022年1305、2023年1322(截至2023年6月1日)。同一頁的三個級別分項數字,因版面編排無法確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故不引用。

哪幾條法例在管這件事

消防裝置承辦商制度建基於第95章《消防條例》,實際運作分在兩條附屬法例: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管註冊本身——誰可以入冊、分甚麼級別、出事時如何紀律處分;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管工作本身——誰可以動手、業主要承擔甚麼、做完要發甚麼證書。看懂這兩條的分工,樓宇管理層面很多疑問就自然清楚。

消防處在業界簡報中引述第95B章第6(1)及7(1)條,指出「任何非註冊承辦商的人,均不得保養、檢查、修理或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同一份文件加註,這項限制不適用於並非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須裝置在處所內的手提設備或獨立火警偵測器。換言之,法例管的是樓宇按規定必須設置的那批裝置。

至於「消防裝置或設備」的範圍有多闊,教育局引述第95章第2條的定義:指製造、使用作下列用途或設計以供作下列用途的任何裝置或設備——(a) 滅火、救火、防火或阻止火勢蔓延;(b) 發出火警警報;(c) 為上述目的而提供通道前往任何處所或地方;(d) 在火警發生時利便自任何處所疏散;及 (e) 在沒有正常動力供應時,向作(a)至(d)段所述用途的裝置或設備提供後備動力供應。這個定義相當廣,喉轆、花灑、火警鐘、應急照明、出口指示牌、應急發電機都在其中。

值得補一句的是,「屬於消防裝置」不等於「一定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負責」。消防處的《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第2.16段就寫明,消防員升降機須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按照機電工程署署長發出的《升降機及自動梯設計及建造實務守則》的規定測試。這一點在後面的級別對照表也看得到。

三個級別:會重疊,並非一個系統對應一個級別

第95A章第4(1)條把註冊承辦商分成三級。消防處網頁對每一級的工作範圍有明文描述,措詞值得逐隻字讀。第1級:「註冊承辦商可安裝、保養、維修、檢查任何利用電路或其他電力裝置探測煙霧或火警並以聲響示警的消防裝置設備。」第2級:「註冊承辦商可安裝、保養、維修、檢查任何裝設下列配件的消防裝置或設備(手提器具除外):甲.原先設計或改裝後用作輸水或輸送其他滅火劑的管道;或乙.除第1級註冊承辦商可使用的電力裝置外任何類型的電力裝置。」第3級:「註冊承辦商可保養、維修、檢查手提器具。」

第一個重點:第1級和第2級的描述都有「安裝」,第3級只有「可保養、維修、檢查」,沒有「安裝」二字。第二個重點:第3級也不是純粹「手提」——消防處在第3級之下列出的裝置是「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及認可的人手操作手提器具」,業界簡報更把第3級寫成「自動操作固定設備;及人手操作手提設備」。而「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同時也在第2級的裝置清單之內。

最容易被誤解的是級別與樓宇系統的關係。消防處按《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編了一張對照表,列出各類系統適合由哪一級承辦商處理——而這張表根本不是三分天下:它有四欄,中間一欄叫「第1級 第2級」,意思是該系統同時涉及兩個級別。水簾系統、機械式排煙系統、樓梯增壓、靜態式排煙系統、通風/空氣調節控制系統、氣體排放系統都落在這一欄。

還有一個星號要留意。表中「聲響/視覺系統」、「自動啟動裝置」、「集水花灑系統」等項目,在「第2級」一欄有標記,同時在「第1級 第2級」一欄有一個帶星號的標記,而表下註解寫明「* = 裝有火警偵測系統的裝置」。即是同一個系統,有沒有接火警偵測,適用級別就不同。所以「火警鐘=第X級」這種一刀切講法,對不上消防處自己的表。表中的「火警警報系統」列在第2級;純粹的「火警偵測系統」才列在第1級。

最後,表中有幾項是一個級別都沒有標記的:消防通訊中心、消防員升降機、消防和救援樓梯間、供水缸。這批項目在表上有名,但消防處沒有標示對應的承辦商級別。

消防系統/裝置/設備第1級第1級 第2級第2級第3級
火警偵測系統
塵埃偵測系統
氣體偵測系統
水簾系統
機械式排煙系統
樓梯增壓
通風/空氣調節控制系統
聲響/視覺系統✓*
集水花灑系統✓*
火警警報系統
花灑系統
消防栓/喉轆系統
應急照明系統
出口指示牌
應急發電機
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
認可的人手操作手提器具#
消防員升降機
消防通訊中心

上表節錄自消防處按《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所編的對照表(原表共32項)。消防處註解:「* = 裝有火警偵測系統的裝置」;「# = 指滅火筒、滅火氈和沙桶等等」。

資料來源:消防處:申請註冊成為消防裝置承辦商

年檢與 FS251 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第95B章第8條把責任放在「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身上,內容有兩項並列:一是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二是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這條就是行內俗稱「消防年檢」的法律來源。

證書方面,第95B章第9條寫明:每當註冊承辦商在任何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他須於完成有關工程後14天內,向作出指示的人發出一份證明書,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方向要看清楚——證書是承辦商發給客戶的,消防處收的是副本,並非由消防處簽發。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資料亦指出,持牌物業管理公司須適時跟進註冊承辦商將其發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表格)副本於14天內送交消防處,並就其與註冊承辦商訂立的合約及相關檔案妥善備存不少於6年。

消防處的 F.S.251 填寫說明列出證書須填的欄位:樓宇/處所資料(消防處檔案編號、客戶名稱、樓宇名稱、地址、區域、樓宇類別)、消防裝置的代碼與類型、所在位置、狀況評語(說明該消防裝置是否符合消防處要求)、完成日期;如屬年檢,還要填「Next Due Date」,說明中註明「normally 1 year after completion of works」。承辦商一欄要填 FSD/RC No.,說明中括住寫明即「class/registration no.」——級別與註冊編號寫在同一格,這正是查證級別是否對口的入手位。同欄的簽名須由「已向消防處提供簽名式樣的人」簽署,而按第95A章第3A條,這個人須是公司委任的董事、僱員或其他人員,或商號的合夥人/獲授權僱員。

說明的備註(a)另寫明:如涉及任何年度保養工作,註冊承辦商應要求客戶把 F.S.251 張貼在樓宇/處所的當眼位置,以供消防處視察。《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第1.10及1.11段用中文重覆同一套安排:樓宇如果已獲發給臨時入伙許可證或入伙許可證,每12個月必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對樓宇內的消防裝置最少進行一次保養、檢查及填寫證明;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與業主或樓宇管理處商討後,應把每年檢查消防裝置的證書連同消防裝置及設備的一覽表張貼在樓宇的當眼地方。

年檢以外,守則寫明的其他周期

很多人以為「一年一次」就是全部,但消防處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10條出版的《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在承辦商的12個月檢查之外,另外列出業主或其代理人自行進行的例行檢查,而且逐個系統不同。

下表只抄錄守則明文寫出的周期,並附上守則段號方便覆核;守則沒有寫的就照直說沒有寫。守則第1.12段另外提到,設計工程師和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應建議樓宇的業主或其代理人,最少每三個月便應該啟動及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如樓梯增壓系統等),因為這些裝置或設備除了在火警時發揮效用外,通常都處於閒置或備用狀態。

與年檢直接相關的還有一項近年安排:消防處通函第3/2022號公布為火警警報系統年檢引入核對表(Annual Inspection Checklist),列明進行年檢的最低要求,核對表及其附錄中適用於該樓宇/處所的項目均須檢查/測試,安排由2022年12月1日起生效,並會在實施12個月後檢討。通函同時強調,註冊承辦商須就消防裝置是否處於有效操作狀態、是否符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要求,以及檢查、測試及保養是否按《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進行,承擔最終的核證責任。

另補一句關於守則版本:消防處網站現時登載的這份守則,內文第1.13段旁載有「Deleted. See FSD Circular Letter No. 3/2008」的註記,可見文件曾經修訂,本文引用的是消防處現時登載的版本。

消防裝置/設備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守則列明由業主或其代理人進行的檢查守則段號
聲響/視像警報系統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每週檢驗所有聲響和視像信號;火警演習時亦應檢查整個系統2.1
自動啟動裝置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定期檢查防火捲閘或天台通風口的手動及自動啟動模式是否操作正常2.2
應急發電機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每月在負載情況下開動所有發電機一次,開動時間不能少於30分鐘2.8
應急照明系統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每月以10小時放電率作放電測試一次,測試時間為一分鐘;每週測試電壓及液體比重一次2.9
出口指示牌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測試應急照明系統時,應同時測試出口指示牌2.10
火警警報系統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守則未另列固定周期2.11
火警偵測系統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每2星期或與消防處處長議定的一段時間內測試直線電話線路一次2.13
消防栓/喉轆系統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定期檢查消防栓/喉咀、水閥、裝置等2.14
認可的人手操作手提器具每12個月最少由第3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一次守則未列固定周期,另設保養標籤制度2.20

只列守則明文寫出的周期。所引為消防處網站現時登載的《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

資料來源:消防處: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

註冊怎樣取得、怎樣查、出事怎樣處理

第1級及第2級的門檻在「合資格人士」。按第95A章第4(2)及(3)條,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中至少一人須持有相應資格:第1級為電機工程學位(符合英國工程學委員會就英國電機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資格所訂的考試規定),另設一條路——申請人一方中有人是藉警報或其他方式探測煙霧或火警的電路或其他儀器的製造者或設計人(該電路或儀器須經處長認許),或是所指明類別的儀器的製造者的指定代理人(第4(2)(b)條)。第2級則為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發出的第I級水喉匠牌照,及香港理工學院或工業學院電機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

第3級的門檻在考試。消防處說明,第3級註冊考試範圍包括手提消防設備的功能和保養、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有關的規例,以及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專業操守;考試形式為電腦化筆試,合共45題多項選擇題,時間45分鐘,合格分數為80%。筆試於1月、4月、7月、10月舉行,截止申請日期分別為11月15日、2月15日、5月15日及8月15日。三個級別都要有工場:面積必須不少於10平方米的獨立工場,申請時須交工場平面圖、購買/租賃工場協議書及工場設備申報表,消防處會派員視察工場。

入冊之後仍有持續義務,而且多條都以14天為限:工場地址更改須在14天內以書面通知處長(第4C(1)條);註冊姓名或名稱、註冊地址更改須在14天內通知(第7(4)條);合資格人士因任何理由不再是該註冊承辦商的董事、僱員或合夥人,須在14天內通知(第7(1)條);唯一的合資格人士被替代,須在14天內通知並提交新合資格人士持有相關資格的證據(第7(2)條)。

查證方面,消防處在「消防裝置承辦商」頁面設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RFSIC)名單搜尋」網上工具,同頁亦刊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在過往七年所發出的命令」。紀律制度本身寫在第95A章第9至12條:第10(1)條訂明,處長如覺得註冊承辦商曾就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任何法庭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以致他不適宜名列於註冊紀錄冊、或繼續將他列入註冊紀錄冊會妨礙《消防條例》的妥當執行,則可將此事宜轉交紀律委員會。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成員包括香港火險保險工會提名的一名成員、建築事務監督提名的一名公職人員、水務監督提名的一名公職人員、處長提名的一名註冊承辦商、處長或其代表,以及處長委任的一名法律顧問。

委員會有實質權力:可聆聽與訊問經宣誓後的證人、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提供證據或出示文件、命令視察曾有消防裝置在其內裝置或檢查的處所,並進入與查看該等處所(第11條)。第10(2)條下,委員會可命令將承辦商名稱從註冊紀錄冊中永久刪除、或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刪除,亦可予以譴責。命令會刊憲,並須待送達日期起計30天的上訴限期屆滿後方能生效(第10(4)條);承辦商可在30天內向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可確認、推翻或更改命令(第12條)。消防處另註明,紀律程序通常以公開聆訊方式進行,並會在聆訊前至少七天在網站公布聆訊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承辦商的註冊編號及名稱。

實例可見於2026年6月的政府新聞公布:一間承辦商於2022年11月18日發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證書顯示某商場花灑系統在年檢時符合消防處要求,但消防處審查發現系統的流水掣接駁錯誤,以致不能發出火警訊號及啟動火警警鐘;紀律委員會按第10(2)(a)條命令將該公司從註冊紀錄冊中除名,為期四個月。

學校、屋邨與第572章的幾個特別安排

學校方面,教育局的資料指出,除第95B章的一般責任外,《教育規例》(第279A章)第39(1)條規定每間學校的校長須確保校舍內所有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性能時刻維持良好。消防處守則第2.11段在講火警警報系統時,亦特別提示注意《教育規例》中有關學校內測試火警警報及火警演習的條文。這是一層獨立於年檢之外、落在校長身上的責任。

教育局同一份文件另有一項與安排檢查直接相關的說明:屋邨學校校監及校長如希望房屋署為學校進行消防檢查,須主動與房屋署聯絡,否則學校須委聘註冊承辦商進行有關檢查。

舊樓改善工程方面,消防處另設一個與《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相關的專頁,公布兩份名單。第一份是「成功遵辦《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消防安全指示』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第二份是「消防安全改善服務–有意承辦法例所規定改善消防安全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同頁另附「提供服務意向書」表格。

兩份名單性質不同:前者記錄曾經成功完成第572章消防安全指示相關工程的承辦商,後者記錄表示有意承接這類法定改善工程的承辦商。要留意,消防處的頁面本身只發布名單,並沒有為業主或法團訂出選用準則或報價程序;而第572章「消防安全指示」的具體內容、涵蓋哪些樓宇及遵辦期限,屬另一套規定,不在本文所引的消防處承辦商註冊頁面之內。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標書只寫「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五個字,對不上消防處自己的分類。消防處按《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編的對照表,把火警偵測系統列在第1級,把火警警報系統、花灑系統、消防栓/喉轆系統、應急照明系統、出口指示牌、應急發電機列在第2級,把認可的人手操作手提器具(即滅火筒、滅火氈、沙桶等)列在第3級;而水簾系統、機械式排煙系統、樓梯增壓、通風/空氣調節控制系統則同時列在「第1級 第2級」一欄,「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同時列在第2級及第3級。表中「聲響/視覺系統」等項目更帶星號,註解為「裝有火警偵測系統的裝置」,即同一系統有沒有接火警偵測,適用級別就不同。一份涵蓋全幢樓的年檢範圍,按這張表通常橫跨多於一個級別,而且有部分項目本身就同時涉及兩級——這是資格條款要對得上的客觀分佈,不是可以用一個級別概括的事。

  • 02

    可核實的資料點主要有三個,而且都可以指名。第一,消防處的 F.S.251 填寫說明把承辦商欄的「FSD/RC No.」直接註明為 class/registration no.,即級別與註冊編號寫在同一格,年檢證書本身就帶著級別資料;同欄簽名須由已向消防處提供簽名式樣的人簽署,而第95A章第3A條限定該人須是公司委任的董事、僱員或其他人員,或商號的合夥人/獲授權僱員。第二,消防處在「消防裝置承辦商」頁面設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RFSIC)名單搜尋」網上工具。第三,同一頁刊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在過往七年所發出的命令」,而除名命令會刊憲,並在送達日期起計30天上訴限期屆滿後才生效。註冊狀態因此是有時間性的:2026年6月一宗個案中,一間承辦商就被命令除名四個月——投標時在冊,不等於施工時仍在冊。

  • 03

    時間安排上,法例本身給了兩個明確數字。第95B章第8條的周期是每12個月最少一次,所以年檢日期在合約期內是固定錨點;第95B章第9條要求承辦商在完成工程後14天內向作出指示的人發出證書,並把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資料亦指出,持牌物業管理公司須適時跟進註冊承辦商將 F.S.251 副本於14天內送交消防處,並就與註冊承辦商訂立的合約及相關檔案妥善備存不少於6年——即文件保存期比一般合約年期長得多。另外,火警警報系統的年檢自2022年12月1日起有消防處通函第3/2022號的核對表,列明年檢的最低要求,核對表及附錄中適用於該樓宇/處所的項目均須檢查/測試,並訂明註冊承辦商就消防裝置是否處於有效操作狀態承擔最終核證責任;這是與火警警報系統相關標書可以引用的具體技術基準。

  • 04

    最後有幾條界線,是官方文件明文擺在別人身上、或者根本沒有訂的。其一,《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把不少周期寫成業主或其代理人的工作——警報系統的每週信號檢驗、應急發電機每月在負載下開動不少於30分鐘、應急照明每月放電測試及每週電壓/液體比重測試、火警偵測系統每2星期測試直線電話線路——這些並不屬於承辦商的12個月檢查,由誰執行是合約自行界定的範圍,法例沒有代為決定。其二,消防處對照表中有項目一個級別都沒有標記,例如消防員升降機、消防通訊中心、消防和救援樓梯間、供水缸;守則第2.16段更明言消防員升降機須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按機電工程署的實務守則測試,即這部分不在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範圍之內。其三,消防處第572章專頁只發布兩份承辦商名單,並無訂出選用準則或報價程序;而違反第95B章第8條的法定最高罰則,本次查證的消防處、教育局及物業管理業監管局頁面均無列出。

常見誤解

  • 以為「一間消防公司做得晒成幢樓」。消防處的對照表不是三分天下:火警偵測系統列第1級,火警警報系統、花灑、喉轆、應急照明、出口指示牌、應急發電機列第2級,滅火筒等人手操作手提器具列第3級;但水簾系統、機械式排煙系統、樓梯增壓、通風/空氣調節控制系統同時列在「第1級 第2級」,「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同時列在第2級及第3級。表中「聲響/視覺系統」等更帶星號,註解「裝有火警偵測系統的裝置」——同一系統,有沒有接火警偵測,適用級別就不同。
  • 以為第3級「只做手提滅火筒」。規例措詞是「可保養、維修、檢查手提器具」,但消防處在第3級之下列出的是「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及認可的人手操作手提器具」,業界簡報寫成「自動操作固定設備;及人手操作手提設備」。反過來,第1級和第2級的描述都有「安裝」,第3級沒有「安裝」二字——這才是三級之間最清楚的一條界線。
  • 以為 FS251 由消防處簽發。第95B章第9條寫明證書由註冊承辦商發給「作出指示(據該指示他承擔進行該工程)的人」,即客戶,消防處收到的是副本。此外簽名不是隨便一個員工可以簽:消防處說明要求簽署人是已向消防處提供簽名式樣的人,第95A章第3A條再限定該人須是公司委任的董事、僱員或其他人員,或商號的合夥人/獲授權僱員。
  • 以為做完年檢就完成責任。第95B章第8條的兩項責任是並列的:既要每12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也要「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消防處守則另外把一批例行檢查寫在業主或其代理人身上——聲響及視像信號每週檢驗、應急發電機每月在負載下開動不少於30分鐘、應急照明每月放電測試及每週測電壓與液體比重、火警偵測系統每2星期測試直線電話線路。
  • 以為滅火筒每年換張標籤就了事。守則第2.20(iii)段的填表指引寫明,標籤須填上負責保養的第3級承辦商註冊編號及相關 FS251 證書編號,「是次檢查日期」必須與證書上的日期相同;「下次檢查日期」是是次檢查日期加12個月,但如果在這12個月內已到達該滅火筒需做壓力試的日期,就要填該日期——守則例子註明每隔5年需做壓力試一次。同段亦訂明,只可裝置經消防處認可並刊載於憲報的手提設備。

誰有資格承辦?

數字來自 data.gov.hk 公開名冊(2026-07-19 擷取)。註冊狀況會變動, 落單前請以主管部門官方查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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