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572章)針對舊式綜合用途建築物(商住樓)及住用建築物,要求業主/佔用人把防火保障提升至現代標準。適用範圍有兩重測試:用途方面,建築物一部分興建或擬作住宅用途、一部分作非住宅用途,或興建作或擬作住宅用途並且高於三層;日期方面,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若當年未有呈交圖則,則看是否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條例2007年7月1日生效,由消防處與屋宇署共同執行——兩署聯合巡查目標樓宇後,會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不遵辦「指示」屬刑事罪行;2024年12月13日起罰則已大幅調升,並引入執行當局「代辦工程」再向業主追討費用的機制。
- 法例依據
-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2007年7月1日生效。消防處《實務指南》述明條例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威脅,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保障」。
- 涵蓋範圍(用途)
- 建築物一部分興建或擬作住宅用途,一部分則興建作或擬作非住宅用途;或興建作或擬作住宅用途並且高於三層。(消防處《實務指南》)
- 涵蓋範圍(日期門檻)
- 建築工程圖則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或若未有在1987年3月1日前呈交建築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條例不適用於依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而建成的建築物。(消防處《實務指南》)
- 兩個執行當局
- 屋宇署小冊子列明: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
- 建造工程規定所在
- 消防安全建造的規定細則列於條例附表一(綜合樓宇「非住用部份」)及附表二(住用樓宇或綜合樓宇住用部份),依據為《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1996年耐火結構守則》及《1995年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簡報)
- 遵從期限(屋宇署指示)
- 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簡報就其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列明:公用部份遵從期限一般為一年,個別處所遵從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 罰則(2024年12月13日起)
- 不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的最高主要罰款由第4級($25,000)調升至第6級($100,000),最高每日罰款由$2,500調升至$10,000。(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簡報及消防處簡報的罰則表)
- 罰則(符合消防安全令)
- 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並可就該命令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另處罰款$20,000;修例前為第5級($50,000)及每日$5,000。(消防處《實務指南》第8節)
- 承辦商資格(消防裝置)
- 屋宇署小冊子引述《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6條:任何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人均不得將消防裝置或設備裝置在任何處所內,故擁有人必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 執行進度(兩個官方數字)
- 保安局2025年7月16日立法會書面答覆: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14,000幢,截至2025年5月底已完成巡查約11,430幢,發出的「指示」合共超過40萬張,約四成已獲遵辦或被撤銷。消防處《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另載: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消防處聯同屋宇署共巡查了11,911幢建築物,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數目325,325,已遵辦/撤銷127,897。兩份文件均無說明計算基礎,本文不作推算。
- 業權轉讓通知(第14B條)
- 屋宇署網頁述明:新業主完成物業轉讓後,必須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執行當局(即屋宇署署長及/或消防處處長),未有提交書面通知的新業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
哪些樓宇會收到「消防安全指示」
第572章的覆蓋面不是按樓齡的印象判斷,而是兩重測試同時成立才計數。第一重是用途:建築物一部分興建或擬作住宅用途、一部分作非住宅用途(即一般所講的商住/綜合用途樓),或者純粹住用但高於三層。第二重是日期: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只有在當年未曾呈交圖則的情況下,才看建築物有沒有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消防處《實務指南》另有註明,依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而建成的建築物不受條例規管。
屋宇署「消防安全」網頁把四類建築物與三條消防安全法例並排列出,第572章的位置很清楚:訂明商業處所與指明商業建築物同歸《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工業建築物歸《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第636章),而「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則屬第572章。同一份表格內第502章出現兩次,所以整張表是四類建築物、三條法例,不是四條法例。
規模方面,保安局2025年7月16日在立法會書面答覆指出,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有14,000幢,截至2025年5月底已完成巡查的目標樓宇約11,430幢。消防處《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則載明,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消防處聯同屋宇署共巡查了11,911幢建築物。無論以哪一個日期計算,全港絕大部分1987年前的舊式商住樓,都已經或將會進入這個機制。
| 建築物類型 | 建築物的描述 | 受以下法例規管 |
|---|---|---|
| 訂明商業處所 | 用作或擬用作商業活動如銀行業務(商人銀行除外)、場外投注、設有保安區的珠寶或金飾業務、超級市場、特大超級市場或百貨公司及商場;以及該建築物或該建築物的部分的總樓面面積超逾230平方米。 |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 |
| 指明商業建築物 | 為作辦公室、業務、貿易或娛樂用途而建成的或正用作上述用途;以及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該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圖則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核的。 |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 |
| 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 | 興建或擬作以下用途:一部分作住用用途,而另一部分作非住用用途;或作純住用用途且高於三層;以及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該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圖則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核的。 |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
| 工業建築物 | 為用作工廠、工業經營、貨倉、倉庫、大量物品儲存處,或相類工業處所;及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該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圖則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核的。 | 《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第636章) |
表列內容為屋宇署「消防安全」網頁原文。四類建築物對應三條法例——第502章在表內出現兩次。
資料來源:屋宇署-消防安全
兩個執行當局:消防處管裝置,屋宇署管建造
第572章有一個結構上的特點,法團很容易看漏:條例有兩個執行當局。屋宇署《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小冊子寫得很白——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兩署會聯合巡查,但發出的指示各自對應自己那一半,工程性質、審批途徑與承辦商資格都不相同。
消防處那一半是「消防裝置及設備」,即自動噴灑系統(花灑系統)、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手控火警警報系統、緊急照明,以及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中斷操作裝置。《實務指南》按樓宇高度分開列表:一般規定表之外,另有樓高3層或以下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樓高不超過6層或低於20米、樓高7層或以上或高於20米三組。舉例說,樓高3層或以下的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要求的是「手提滅火筒(公用範圍)」而不是喉轆系統——換言之,同樣是綜合用途樓,樓高不同,清單也不同。
《實務指南》亦把責任人分得很細。以一般規定表為例,綜合用途建築物非住用用途部分的公用範圍設備由擁有人負責,而非公用範圍的緊急照明及機械通風系統自動中斷操作裝置則由佔用人(即租戶/舖位使用者)負責。住用用途部分及住用建築物的公用範圍設備,則由擁有人負責。
| 建築物/部分 | 負責人 | 須提供的消防裝置及設備 |
|---|---|---|
| 綜合用途建築物 非住用用途部分 | 擁有人 | 自動噴灑系統(花灑系統)*、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手控火警警報系統、緊急照明(公用範圍)、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中斷操作裝置(公用範圍) |
| 綜合用途建築物 非住用用途部分 | 佔用人 | 緊急照明(非公用範圍)、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中斷操作裝置(非公用範圍) |
| 綜合用途建築物 住用用途部分 | 擁有人 | 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手控火警警報系統、緊急照明(公用範圍)# |
| 住用建築物 @ | 擁有人 | 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手控火警警報系統、緊急照明(公用範圍)# |
備註(原文):@ 適用於興建作或擬作住用用途並且高於3層的建築物;* 適用於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的非住用用途部分;# 適用於高度(由地面至最高一層的樓面)超過30米的建築物。此為《實務指南》2.1.1的一般規定表,指南另有按樓高分列的表格。
屋宇署那一半:附表一、附表二實際要求甚麼
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簡報說明,消防安全建造的規定細則列於條例附表一(綜合樓宇「非住用部份」)及附表二(住用樓宇或綜合樓宇住用部份),依據為《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1996年耐火結構守則》及《1995年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留意:這三份是守則,不是條例本身;條例附表訂明規定,守則是規定的技術基礎。
落到工程層面,最常見的是防火門、逃生樓梯固定窗,以及把樓梯內非緊急設施(例如電線、電錶)用防火物料圍封。屋宇署對防火門有一系列具體要求:不可被拆除或嚴重破損;須具備足夠的耐火時效,包括完整性及隔熱性;必須備有認可及有效的防火證書及測試報告;一般裝有防火條;須裝有不鏽鋼門鉸;須能自動關閉,例如安裝「氣鼓」(關門器);無須使用鎖匙從內開啟;一般需向逃生方向開啟,但不阻礙逃生途徑。尺寸方面,可容納人數不多於30人的房間或樓層,防火門最小闊度750毫米;多於30人但不多於200人,最小闊度850毫米;雙扇門每頁門扇闊度不應少於600毫米。測試標準方面,屋宇署明言BS及BS EN標準均可接受,但須附有供應商的說明及認可實驗所的測試報告/評估報告。
樓梯防火窗與圍封物同樣有硬性規格。屋宇署指出:如毗鄰有窗戶或通口,逃生樓梯窗戶必須具備足夠的耐火時效(包括完整性及隔熱性)、須為固定窗不可開啟、必須備有認可及有效的防火證書及測試報告,並且不能以鋁質物料製造。樓梯電線及電錶等設備須以防火物料圍封,圍封物須具備足夠耐火時效、符合有關電力條例及電力公司的供電規例,並且不可減少樓梯的最少有效闊度及高度——標準做法是圍封後的樓梯/出口路線應保持最小闊度及2米淨空高度。
舊樓現場空間往往不足,所以屋宇署有公開列出「靈活務實的替代方案」。例如逃生樓梯空間不足以提供防護門廊時,屋宇署將接受以一道耐火時效高一倍的防火門代替兩道防火門的防護門廊;圍封非緊急設施後樓梯淨空不足時,屋宇署容許逃生樓梯局部位置最少高度不少於1900毫米及最少闊度不少於750毫米——1900毫米是讓步安排,2米才是標準。消防處在2007年第3/2007號通函亦已列出多項可能獲接受的放寬例子,包括總面積不超過230平方米的非住用樓層無須安裝噴灑系統、緊急車輛可直接到達建築物主要一面則無須安裝消防栓系統等;通函本身註明這些例子「並非詳盡無遺」。
施工期間本身也有規定。屋宇署列明:更換防火屏障(例如防火門或防火固定窗)時,拆除後必須隨即安裝新的防火屏障,或以同等耐火性能的臨時防火屏障作防護;建築物外圍搭建的棚架必須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保護網/保護幕/防水油布/塑膠帆布;可燃物料(例如發泡膠板)不得鋪設於外牆及窗戶。逃生途徑亦須時刻保持暢通無阻,防火門必須妥善保養並時刻保持關閉。
工程分類與承辦商資格要分清楚。屋宇署把改善工程分為三類:豁免建築工程(例如更換防火門、為逃生樓梯內非緊急設施設置防火圍封物);須獲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和同意的工程(例如裝設消防水箱、增設出口通道、增設規定的樓梯,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以及小型工程(例如為逃生樓梯內的固定窗換窗,須按有關小型工程項目委聘訂明註冊承建商及/或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 條例附表 | 適用部份 | 屋宇署簡報列出的規定內容 |
|---|---|---|
| 附表一 | 綜合樓宇「非住用部份」 | 逃生途徑(MOE):規定樓梯的闊度和數目;以有足夠耐火時效的分隔牆保護逃生路線及樓梯;逃生通道的規定包括由單位、樓層及地面樓層離開的安排,以及往樓梯的通道及其距離;提供防火門 |
| 附表一 | 綜合樓宇「非住用部份」 | 耐火結構(FRC):加強外牆的抗火能力,並保護其中的開口,以阻止火勢蔓延至毗鄰的建築物;在建築物內提供適當的抗火分隔;為地庫提供足夠的排煙口 |
| 附表一 | 綜合樓宇「非住用部份」 | 消防和救援途徑(MOA):至少其中一部升降機改善至消防員升降機的標準;或安裝一部新的消防員升降機 |
| 附表二 | 住用樓宇或綜合樓宇住用部份 | 樓梯須用有足夠抗火時效的完整分隔牆保護;樓梯須與地下的其他部份分隔;在逃生樓梯最接近梯級提供防火門 |
表列內容為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簡報原文。附表一另有「消防員升降機」一項,屬升降機工程範疇,與防火門/固定窗屬不同工種。
時限、延期,以及2024年12月13日起調高的罰則
條例要求業主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改善。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簡報就其發出的指示列明,公用部份遵從期限一般為一年,個別處所遵從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官方文件用的是「一般」,並無列出法例訂明的最短或最長期限,亦無列明期限由哪一日起計。
做不及怎麼辦?屋宇署寫明業主應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申請延期,並提交證明文件,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會議記錄、招標文件、施工時間表、租約、已展開工程的證明、臨時健康問題等。消防處那一邊亦表明,只要擁有人/佔用人能提供實質而合理的理由,會因應個別情況切實地考慮延長遵辦「指示」的期限。兩個部門都沒有公布批核準則或可批的最長延期日數。
2024年4月佐敦華豐大廈三級火警之後,政府加快修例。《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在2024年12月11日三讀通過,2024年12月13日在憲報刊登並正式生效。修例除了調升罰則,亦引入執行當局「代辦工程」機制、賦權把「指示」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擴大送達文件的方式,以及在部門網站發布「指示」及「符合消防安全令」的資料。
修例亦加入針對阻礙法團的罰則:業主立案法團為遵從法定命令或通知進行工程時,阻礙受僱於法團的人進行工程、或拒絕受僱於法團的人在進行相關工程時合理地需要通往或使用相關處所,可處第3級罰款(最高$10,000)及監禁6個月;拒絕分擔相關工程費用則可處第4級罰款(最高$25,000)。另外,如物業有「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而進行業權轉讓,新業主須在完成物業交易後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相關執行當局(屋宇署署長及/或消防處處長),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屋宇署引述為第14B條)。
| 不遵從 | 修例前最高主要罰款 | 最新最高主要罰款 | 修例前最高每日罰款 | 最新最高每日罰款 |
|---|---|---|---|---|
| 消防安全指示 | 第4級($25,000) | 第6級($100,000) | $2,500 | $10,000 |
| 符合消防安全令 | 第5級($50,000) | $200,000 | $5,000 | $20,000 |
修訂條例於2024年12月13日在憲報刊登並正式生效。留意:屋宇署「消防安全」網頁的罰則表截至查閱時仍顯示修例前的金額(第4級$25,000/每日$2,500、第5級$50,000/每日$5,000),與上表的部門簡報並不一致。
由收到指示到「完工通知信」:官方流程怎樣走
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簡報把遵從屋宇署「消防安全指示」列為六步:一、接獲屋宇署「消防安全指示」,細閱指示內容;二、安排進行消防改善工程(公用部份遵從期限一般為一年、個別處所一般為六個月);三、委任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可瀏覽屋宇署網頁上的專業人士名單,並與其他業主/法團商討;四、進行消防改善工程,可瀏覽屋宇署網頁上的註冊建築承建商名單,如有技術困難可向屋宇署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的替代方案;五、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工程時,業主以書面向屋宇署申請延期並提交證明文件;六、確認完成——完成工程後通知屋宇署檢收,提交防火門、固定窗及圍封防火物料的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副本,屋宇署發出完工通知信。
消防處那一邊另有自己的流程。《實務指南》第6節「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一般流程」,第一格就是「招標聘請工程顧問及/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之後是呈交消防裝置設計圖則予消防處審批(圖則不獲批准要修改重交),批准後展開工程,完成工程後向消防處申請驗收,由消防處人員按已批准的圖則驗收;驗收不合格會向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發出通知並作改進工程,驗收合格則向擁有人發出遵辦通知信。消防處簡報亦寫明:改善工程須向消防處呈交消防裝置設計圖則,獲消防處批核後,才展開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承辦商資格在這條路上是硬性要求,而且兩邊不通用。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屋宇署小冊子引述《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6條,任何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人均不得將消防裝置或設備裝置在任何處所內,所以擁有人必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建造工程方面,《實務指南》述明在一般情況下擁有人須委聘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擁有人亦可委聘一名認可人士(即已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為認可人士的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可改善消防安全的替代方案。
公用部分由誰負責統籌?屋宇署講得很直接:樓宇的共同業主應安排進行有關工程;如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則業主立案法團應安排進行改善工程。民政事務總署會協助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另外,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已就《處理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操守守則,於2024年4月26日刊憲生效,為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提供實務指引,處理物業公用部分消防裝置、設備及構件的消防安全事宜——如法團有聘用持牌物管公司,這份守則會影響物管公司在消防安全事務上的責任界線。
全港進度、「代辦工程」與財政支援
官方公布的進度數字有兩組,日期與計算基礎不同,本文照錄不作推算。保安局2025年7月16日立法會書面答覆: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14,000幢,截至2025年5月底已完成巡查約11,430幢,發出的「指示」合共超過40萬張,其中約四成已獲遵辦或被撤銷、餘下約六成正在跟進中。消防處《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自條例2007年7月實施以來,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消防處聯同屋宇署共巡查了11,911幢建築物,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數目325,325,已遵辦/撤銷127,897。兩份文件均無說明統計是否分別計算消防處與屋宇署發出的指示。
消防處按截至2025年2月5日的分類統計,已發出指示的樓宇中,接近1,000幢的所有指示已獲遵辦或撤銷、約6,000幢在跟進方面有積極進展、約1,200幢處於早期階段、約2,000幢完全沒有積極進展(當局會考慮作出檢控),另有約數百幢在籌組方面面對實質困難(例如有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絡的業主)。
2024年修例引入的「代辦工程」,參考《建築物條例》的機制,賦權執行當局為未能符合條例要求的目標樓宇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收回有關費用。保安局答覆指出,先導階段已揀選十幢目標樓宇,當中超過一半為「三無大廈」;當局計劃在2025年第三季批出工程顧問及承建商合約,承建商預期在2025年第四季開展工程,並在2026年年中前完成第一幢樓宇的工程;當局估計每年可為約20至60幢目標樓宇進行有關工程。同一份答覆亦明言,由於採購工作仍在進行,「尚未有工程費用的估算」。
修例後,「指示」資料已可公開查閱:消防處與屋宇署分別在其網站發布「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相關資料。消防處的查閱網站為 https://fsdns.hkfsd.gov.hk/zh-hant ,網站本身載有免責聲明,指有關資料「可能並非最新資訊」,並註明「消防安全指示及/或符合消防安全令的遵從情況逢星期五更新一次」。屋宇署的網上工具為「搜尋驗樓/驗窗通知及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禁止令」(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online-tools/search/index.html ),可按地址查詢,並顯示遵從情況(未獲遵從/已獲遵從/已獲撤銷/已被取代)。
財政支援方面,屋宇署網頁載明: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計劃動用20億元推出「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資助舊式商住樓宇業主履行第572章下提升消防安全的要求;合資格樓宇最高可獲資助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和顧問費用的六成,或該類樓宇的相應資助上限,以較低者為準(網頁並無列出「相應資助上限」的金額)。屋宇署簡報另指出,市區重建局的「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除提供財政資助外,亦一站式協助業主統籌維修工程,熱線3188 1188。消防處亦設有「樓宇改善支援中心」(電話2272 9112),由收到「消防安全指示」開始提供相關資訊與協助,直至工程完成並符合法例要求為止;屋宇署查詢電話為2626 1616。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第572章的工程有一個結構上的特點,會直接反映在招標文件上:一幢樓收到的指示可能同時來自兩個部門,而兩邊的承辦商資格是法定分開的。消防裝置及設備部分(花灑、消防栓/喉轆、火警警報、緊急照明、機械通風自動中斷裝置)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6條,只可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施工;建造部分(防火門、固定窗、樓梯圍封、加建樓梯或出口、消防水箱)則要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部分工程更要經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准和同意。招標文件如果把兩邊混為一個標段而不寫清楚資格要求,收回來的標書就會建基於不同的假設;更實際的風險是,收到的投標者當中有一部分根本無法合法承接該部分工程。屋宇署網頁上有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建築承建商名單,資格條款可以直接對應名單的類別來寫。
- 02
官方流程亦決定了時間點的編排。消防處《實務指南》的流程圖,第一步就是「招標聘請工程顧問及/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之後才是呈交消防裝置設計圖則予消防處審批,批准後才可開工,完工後再申請驗收,驗收合格才發遵辦通知信。屋宇署那一邊的六步流程同樣有「委任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在「進行工程」之前,完工後還要檢收並發出完工通知信。換言之,由中標到「合規」之間,夾住了圖則審批期與驗收期,兩段都不在法團的控制範圍內。屋宇署的指示,公用部份遵從期限一般為一年、個別處所一般為六個月,而官方文件並無說明這個期限由哪一日起計——這一點如有疑問,只能向屋宇署直接確認,不宜自行假設。
- 03
延期機制與招標文件之間有直接關係。屋宇署列明,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時,業主應以書面向屋宇署申請延期並提交證明文件,當中明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會議記錄、招標文件、施工時間表、租約、已展開工程的證明。即是說,招標文件本身就是官方列出的六項延期證明文件之一;沒有文件紀錄的口頭安排補不到這個位。要留意的是,屋宇署並無公布批核準則或可批的最長日數,消防處的說法亦只是「因應個別情況」、「切實地考慮」,所以延期只能視為需要申請的事項,不是可以預先計入工期的安排。
- 04
文件交收與施工期間的臨時保護,都值得在標書寫清楚。屋宇署要求完成工程後通知防火規格組,並提交逃生樓梯內防火門、固定窗及非緊急服務防火圍封物的所有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副本;防火門、防火固定窗及防火圍封物都必須備有認可及有效的防火證書及測試報告,防火門測試標準BS及BS EN均可接受,但須附有供應商說明。這些文件掌握在材料供應商與承辦商手上,所以由哪一方負責收齊及提交、何時交、交不齊如何處理,是合約條款要處理的事項。同樣要寫入工作範圍的,是屋宇署列明的施工期間規定:拆除防火屏障後必須隨即安裝新的防火屏障,或以同等耐火性能的臨時防火屏障作防護;外圍棚架必須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保護網/保護幕/防水油布/塑膠帆布;可燃物料(例如發泡膠板)不得鋪設於外牆及窗戶。最後,如果現場條件實在做不到標準做法,屋宇署與消防處都有公開的替代方案(例如以一道耐火時效高一倍的防火門代替防護門廊、圍封後樓梯局部最少高度1900毫米及最少闊度750毫米),而屋宇署流程把「提出替代方案」放在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一環,屬顧問服務範圍而非純施工範圍。
常見誤解
- 把「1987年前落成」當成唯一測試。條例的表述是「建築工程圖則是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只有在當年未曾呈交圖則的情況下,才看「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兩者是先後關係,不是可以二擇其一的同義說法。另外「純住用」還要高於三層才受規管,這個限定經常被略去。
- 以為罰則仍然是$25,000。2024年12月13日修訂條例生效後,不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的最高罰款已由第4級($25,000)調升至第6級($100,000),每日罰款由$2,500升至$10,000;「符合消防安全令」由第5級($50,000)升至$200,000,每日由$5,000升至$20,000。要特別留意,屋宇署「消防安全」網頁的罰則表截至查閱時仍顯示修例前的金額,即兩份官方文件並不一致——只看該網頁會低估風險。
- 以為一個承辦商可以全部包辦。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施工(《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第6條);建造工程則要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部分更要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參與。兩套註冊制度不互通,而且屋宇署把改善工程分為豁免建築工程、須獲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和同意的工程、小型工程三類,各自的專業人士要求不同。
- 以為買了有指示的單位可以當作沒事。屋宇署引述第14B條,新業主完成物業轉讓後必須在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相關執行當局(屋宇署署長及/或消防處處長),未有提交書面通知的新業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查冊方面,消防處查閱網站載有免責聲明,指資料「可能並非最新資訊」,遵從情況逢星期五更新一次,所以查冊結果並非即時狀態。
- 把1900毫米當成標準。屋宇署的標準做法是圍封後的樓梯/出口路線應保持最小闊度及2米淨空高度;「局部位置最少高度不少於1900毫米、最少闊度不少於750毫米」是在現場環境有實在限制時的替代方案。同樣道理,「以一道耐火時效高一倍的防火門代替兩道防火門的防護門廊」也是替代方案而非通用做法,把替代方案直接寫死入規格書,等於預先放棄了標準做法。
- 以為「指示」是一幢樓一張。截至2025年5月底發出的「指示」合共超過40萬張(消防處另一份累計資料截至2026年6月30日為325,325張),一幢樓可以同時收到多張——分別針對公用部分與個別處所,亦分別來自消防處與屋宇署。
誰有資格承辦?
-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0 間/人
消防裝置及設備安裝保養(消防處;RC1/RC2/RC3 三級)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835 間/人
進行須屋宇署批准圖則嘅一般建築工程,如大廈大維修、改建加建
-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8,836 間/人
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所列小型工程(鋁窗、冷氣支架、招牌、排水渠等)— 本名錄按 18 區收錄
數字來自 data.gov.hk 公開名冊(2026-07-19 擷取)。註冊狀況會變動, 落單前請以主管部門官方查冊為準。
相關招標現正招標 19 條
官方出處
- 消防處《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第572章,2024年12月第四版)
- 消防處-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第572章專頁)
- 消防處《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及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簡報
- 消防處通函第3/2007號-《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消防裝置及設備之規定
- 消防處《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第502章及第572章,截至2026年6月30日)
- 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資料查閱
- 屋宇署-消防安全(指示、執法行動、罰則、替代方案、資助計劃)
- 屋宇署《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小冊子
- 屋宇署-基本及必要的改善工程例子(防火門、固定窗、圍封非緊急設施)
- 屋宇署-搜尋驗樓/驗窗通知及消防安全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禁止令
- 屋宇署防火規格組《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簡報(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參考資料)
- 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 立法會二十一題: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保安局局長書面答覆,2025年7月16日)
-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處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則刊憲生效新聞稿
本頁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最後核對日期 2026-08-01。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本頁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個別工程是否受規管、屬哪個級別, 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直接向消防處及屋宇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