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專門承建商
註冊專門承建商(Registered Specialist Contractor,簡稱 RSC)是《建築物條例》承建商註冊制度下的其中一類承建商。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憲報公告,指定某類建築工程為「專門工程」,現時共有五類:拆卸、基礎、現場土地勘測、地盤平整、通風系統。專門承建商名冊按類別分開備存分冊,一名註冊專門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不過屋宇署同時明文准許某些一般建築工程由超過一個類別的承建商進行,詳情載於作業備考附錄 G。
- 法例依據
-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 8、8A、8B、8C、8D、8E 及 8F 條規管現行的承建商註冊制度。(屋宇署《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2 段)
- 主管部門及名冊結構
- 承建商名冊有 3 份——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專門承建商名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由建築事務監督備存;專門承建商名冊再就不同類別的專門工程備存分冊。(作業備考 38 第 3 段,依據第 8A 條)
- 五個指定類別
- 第 8A(2) 條賦權建築事務監督藉憲報公告指定專門工程。現時有 5 類:拆卸工程、基礎工程、現場土地勘測工程、地盤平整工程、通風系統工程。(作業備考 38 第 5 段)
- 分冊代號
- RSC(D) 拆卸、RSC(F) 基礎、RSC(SF) 地盤平整、RSC(V) 通風系統、RSC(GIFW) 現場土地勘測。(屋宇署「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頁面)
- 工程範圍的預設分工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可進行指定類別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而註冊專門承建商則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作業備考 38 第 6 段)
- 容許重疊的情況
- 「為方便建造業的運作,當局准許某些一般建築工程可由超過一個類別的承建商進行。有關的詳細指引載於附錄 G。」(作業備考 38 第 8 段)
- 業主的選聘責任
- 「樓宇業主須因應所要進行的建築工程的類別,從適當的名冊中選聘承建商。」(作業備考 38 第 7 段)
- 註冊有效期
- 註冊期為 3 年。(屋宇署「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註冊指引)
- 續期時限
- 《建築物條例》第 8C(2)(c) 條規定,須在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之前 4 個月內、但又不遲於該日期前 28 天提出續期申請。作業備考 38 附錄 J 第 1 段並訂明:「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納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8C(2)(c)條規定的指明限期外收到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 註冊費用(按每一分冊計)
- 申請註冊基本費用 7,030元;將名稱記入每一分冊並為期3年 1,460元;每一分冊註冊續期並為期3年 2,460元;重新列入名冊或分冊 2,680元。(屋宇署「收費」頁「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一節)
- 表現記分門檻
- 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下,累積表現記分達 15 分或以上,屋宇署會發通知信要求於 3 個月內修讀提升表現課程;圓滿修畢並呈交出席證明書可獲扣減 15 分,一個註冊期內最多只可扣減 15 分。(作業備考 38 附錄 N 第 3 段)
- 名冊的性質
- 屋宇署明文指出:「樓宇業主從任何名單中挑選及委聘任何人士/承建商,純屬該業主與該名人士/承建商之間的私人事務。因此,不應把名單內的任何人士/承建商視為獲得政府推薦。」
一、註冊專門承建商在承建商制度中的位置
香港的承建商註冊制度寫在《建築物條例》第 8 至 8F 條。屋宇署《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2 段開宗明義:「《建築物條例》(《條例》)第 8、8A、8B、8C、8D、8E 及 8F 條對現行的承建商註冊制度作出規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只有在執行工作及職責方面能完全勝任,並且非常熟悉相關法例規定及現行的樓宇管制制度的承建商」,方可註冊成為註冊承建商和獲准進行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建築事務監督備存三份承建商名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專門承建商名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其中專門承建商名冊並非一份平面名單——第 3 段寫明「在專門承建商名冊方面,建築事務監督會就不同類別的專門工程備存分冊」。換句話說,一間公司並非「拿了一個 RSC 牌」就甚麼專門工程都做得,它列入哪一個分冊,就做該分冊的類別。
第 6 段訂明預設分工:「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可進行指定類別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而註冊專門承建商則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同一段亦提到小型工程:一般建築承建商可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第 2 部所訂明的所有類型小型工程,而註冊專門承建商「則只可根據其名列分冊的指定類別,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 28(1)(b)至(ea)條指明的小型工程」。
不過第 6 段並不是全部。緊接的第 8 段明文寫著:「為方便建造業的運作,當局准許某些一般建築工程可由超過一個類別的承建商進行。有關的詳細指引載於附錄 G。」所以正確的理解是:第 6 段是預設的範圍劃分,而附錄 G 則就若干項目(例如樁帽工程、擴展基腳及筏式基礎、防火擋板安裝)明文准許一般建築承建商與相關類別的專門承建商都可以做。第四節會逐項列出。
另外一點值得記住:屋宇署第 4 段說明,建築事務監督每年在憲報刊登名冊內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而承建商的註冊細節——包括姓名或名稱、獲授權簽署人的姓名、註冊編號及註冊屆滿日期——亦載於屋宇署網頁上。這就是下文第六節所講的網上查冊工具的法定背景。
| 名冊/分冊 | 代號 | 備存依據 |
|---|---|---|
| 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 | RGBC | 《建築物條例》第 8A 條 |
| 專門承建商名冊(拆卸工程類別分冊) | RSC(D) | 第 8A 條;類別按第 8A(2) 條指定 |
| 專門承建商名冊(基礎工程類別分冊) | RSC(F) | 第 8A 條;類別按第 8A(2) 條指定 |
| 專門承建商名冊(地盤平整工程類別分冊) | RSC(SF) | 第 8A 條;類別按第 8A(2) 條指定 |
| 專門承建商名冊(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分冊) | RSC(V) | 第 8A 條;類別按第 8A(2) 條指定 |
| 專門承建商名冊(現場土地勘測工程類別分冊) | RSC(GIFW) | 第 8A 條;類別按第 8A(2) 條指定 |
| 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公司/個人) | RMWCs(CO)/RMWCs(Ind) | 《建築物條例》第 8A 條 |
分冊名稱及代號按屋宇署「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頁面所列。RGBC 及 RMWCs 列出以作對照,並非專門承建商分冊。
資料來源:屋宇署 — 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
二、五個類別各自涵蓋甚麼工程
每個類別的工程範圍,分別寫在《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的附錄 B 至 F(附錄 A 是一般建築承建商)。五個附錄的寫法並不一樣,這一點對閱讀標書規格很重要:
拆卸(附錄 B)與地盤平整(附錄 E)用同一種結構——原則上全部都屬專門工程,「但有下列全部情況的除外」。拆卸列出六項條件,地盤平整列出七項條件。留意「全部」二字:六項或七項要全部成立,工程才跌出該類別的專門工程範圍;只符合其中幾項並不足夠。
基礎(附錄 C)只有一句:「所有基礎工程均屬基礎工程類別專門工程,但基礎構件的貫入深度不超過 3 米者除外。」附錄 G 補充,基礎構件的貫入深度「一般是從現存或新建造的地面開始量度」。
通風系統(附錄 F)同樣只有一句,直接扣回另一條規例:「凡《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適用的通風系統工程,均屬於通風系統工程類別的專門工程。」附錄 F 本身沒有再列工程清單。
只有現場土地勘測(附錄 D)是正面列出工程範圍 (a) 至 (d),並另附一個例子表(挖掘、鑽孔、抽取樣本、儀器、鑽孔內的現場測試等)。該表附有註明:「下表所列工程只是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現場土地勘測工程類別)進行的工程項目的部分例子,而非詳盡無遺地列出所有工程項目。」
| 類別 | 分冊 | 官方界定的工程範圍(原文/原文撮錄) |
|---|---|---|
| 拆卸工程 | RSC(D) | 「凡《建築物(拆卸工程)規例》適用的拆卸工程,均屬拆卸工程類別的專門工程,但有下列全部情況的除外」——六項條件 (a) 至 (f),全文見第三節 |
| 基礎工程 | RSC(F) | 「所有基礎工程均屬基礎工程類別專門工程,但基礎構件的貫入深度不超過 3 米者除外。」 |
| 現場土地勘測工程 | RSC(GIFW) | (a) 進行所有勘探鑽孔、鑽探、挖掘及探土工程,以便取得土地狀況的資料,並且包括裝置儀器、抽取樣本、在鑽孔進行實地測試及進行其他有關的地盤工序;(b) 就基礎工程進行預鑽;(c) 就澆築混凝土基礎、微型樁及嵌岩工字樁進行驗證鑽探;及 (d) 現場進行的土地測試,及在土地經處理而得到改善後,測試其承載能力 |
| 地盤平整工程 | RSC(SF) | 「所有地盤平整工程均屬地盤平整類別專門工程,但有下列全部情況的除外」——七項條件 (a) 至 (g),全文見第三節 |
| 通風系統工程 | RSC(V) | 「凡《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適用的通風系統工程,均屬於通風系統工程類別的專門工程。」 |
每個附錄的第 2 段均註明:「附錄 G 已詳細列出可由超過一個類別的承建商進行的工程。」
三、官方寫明的數字門檻(完整列出)
對法團和物業管理來說,最實用的往往不是類別名稱,而是那些數字,因為分界線就在數字上:過了線,工程就屬於專門工程,只有名列相關分冊的承建商做得。
以下把附錄 B(拆卸,六項)、附錄 C(基礎)、附錄 E(地盤平整,七項)及附錄 G 的跨類別門檻完整列出,逐條照抄原文,方便對照量度結果。
再強調一次讀法:拆卸與地盤平整的條件是「有下列全部情況的除外」。舉例說,一幢待拆的構築物即使高度不足 10 米,但如果它 5 米範圍內有另一幢建築物,第 (f) 項便不成立,六項條件不齊,工程仍然屬於拆卸工程類別的專門工程。
地盤平整方面,最容易「中招」的是第 (d) 項——「地段內或地段以外 10 米範圍內並無高逾 1.5 米的擋土牆或梯級式擋土牆」。舊屋苑地段內外本身就有擋土牆的情況相當常見,只要有一幅超過 1.5 米,第 (d) 項就不成立,七項條件不齊。
| 類別/出處 | 條文編號 | 官方原文 |
|---|---|---|
| 拆卸(附錄 B) | (a) | 須拆卸的建築物並非坐落附表所列地區第 1 號內。 |
| 拆卸(附錄 B) | (b) | 須拆卸的建築物沒有任何部分較相鄰地面高逾 10 米。 |
| 拆卸(附錄 B) | (c) | 須拆卸的所有結構構件的淨跨度均不逾 6 米,或懸臂跨度不逾 1 米。 |
| 拆卸(附錄 B) | (d) | 須拆卸的建築物沒有任何部分是以預應力混凝土建造。 |
| 拆卸(附錄 B) | (e) | 須拆卸的建築物沒有任何部分是攔擋高度逾 1.5 米的擋土構築物。 |
| 拆卸(附錄 B) | (f) | 在須拆卸的建築物 5 米範圍內並無其他建築物。 |
| 基礎(附錄 C) | 工程範圍 | 所有基礎工程均屬基礎工程類別專門工程,但基礎構件的貫入深度不超過 3 米者除外。 |
| 地盤平整(附錄 E) | (a) | 有關地段從界線至界線之間的最大斜度不超過 15 度。 |
| 地盤平整(附錄 E) | (b) | 地段界線以外任何方向 10 米界線所包圍的地方的總斜度小於 15 度。 |
| 地盤平整(附錄 E) | (c) | 地段界線以外 10 米範圍內並無斜度逾 30 度或高度逾 1.5 米的斜坡。 |
| 地盤平整(附錄 E) | (d) | 地段內或地段以外 10 米範圍內並無高逾 1.5 米的擋土牆或梯級式擋土牆。 |
| 地盤平整(附錄 E) | (e) | 不會築建高逾 1.5 米的擋土牆或梯級式擋土牆。 |
| 地盤平整(附錄 E) | (f) | 不會築建斜度逾 30 度或高度逾 1.5 米的斜坡。 |
| 地盤平整(附錄 E) | (g) | 須建擋土牆及斜坡的綜合高度不逾 1.5 米。 |
| 跨類別(附錄 G 3(d)) | 地下連續牆 | 地下連續牆如貫入深度超過 3 米,則必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建造。至於基礎構件的貫入深度,一般是從現存或新建造的地面開始量度。 |
| 跨類別(附錄 G 3(f)) | 微型樁 | 微型樁的直徑可達 400 毫米,因此必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建造,或如微型樁少於 3 米深,則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而非註冊專門承建商(地盤平整工程類別))建造。 |
拆卸的六項條件及地盤平整的七項條件,均須全部符合,工程才不屬該類別的專門工程。
四、可由超過一個類別承建商進行的工程(附錄 G)
屋宇署自己也說明,界線並非一刀切。附錄 G 第 1 段:「當局難以就不同類別承建商所負責的工程範圍作出詳盡無遺及確切的劃分。某一類別的承建商是否具備認可的能力、經驗、專門知識、工業裝置及資源進行擬議工程,應是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首要考慮的事項。」
附錄 G 第 2 段補充了一個雙重條件:「如果情況不在任何公布的指引涵蓋範圍內,以及地盤有某些獨特之處需要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特別考慮」,負責擬議工程的這些專業人士便應根據前述挑選合適類別承建商的原則作出專業判斷;出現這類情況時,建築事務監督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他們的建議。要留意是「以及」,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進入這個機制。
對樓宇維修而言,附錄 G 中最貼身的一項是防火擋板。原文寫:「防火擋板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安裝。如防火擋板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安裝,須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進行檢查並證明根據《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第 E8.3 條,有關防火擋板處於安全和有效的操作狀態。」附錄 G 並指出,由 RSC(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安裝的防火擋板,可由同一名 RSC(通風系統工程類別)進行檢查並作出證明,而檢查及證明的規定載於《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25。
這是一個「安裝可以兩類、檢查證明必須 RSC(V)」的結構:同一項工程,安裝與驗證可能落在兩個不同資格的承建商身上。
| 工程項目 | 附錄 G 所述的安排 |
|---|---|
| 臨時工程(裝設圍板、興建有蓋人行道、打板樁、裝設圍護樁及鑽孔圍護樁、豎設撐柱、搭建石造斜坡以作拆卸用途,以及保護和預防措施)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RSC(基礎)、RSC(地盤平整)及 RSC(拆卸)一般可以進行與其所屬類別的一般建築工程及專門工程相關的臨時工程 |
| 樁帽工程 | 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RSC(基礎工程類別)進行;這些承建商亦可進行與建造樁帽相關的所需臨時工程(如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 |
| 地庫工程 | 地庫的挖掘工程,以及地庫牆壁、樓板及渠管的建造工程,如不屬於建造樁帽的部分,則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工程範圍 |
| 擴展基腳及筏式基礎 | 可由 RSC(基礎工程類別)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建造 |
| 美化環境及街道工程 | 在地面上興建的道路、街道、美化環境設施等一般須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如工程不涉及建造屋頂或基礎,以及與樓宇四周的美化環境工程相關的渠管(而並非構成樓宇的永久渠管的一部分),亦可由 RSC(地盤平整工程類別)進行 |
| 擋土構築物 | 擋土構築物包括地下連續牆、鑽孔樁、沉箱或其他基礎工程(但不包括第 3(a) 段所述的臨時工程),均須由 RSC(基礎工程類別)進行 |
| 挖泥工程 | 如屬附錄 E 所載的工程範圍,應由 RSC(地盤平整工程類別)進行,否則應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 |
| 填海工程 | 通常涉及土地的形成、海堤或擋土構築物的建造,因此應被視為地盤平整工程,並須由 RSC(地盤平整工程類別)進行 |
| 探井工程 | 一般須由 RSC(現場土地勘測工程類別)進行;如挖掘探井只為展露現有淺基礎、找尋公用設施/地下構築物及裝置的位置、核實擋土構築物後面的回填土密度,或其他不涉及勘測土地狀況或泥土/岩石形態的研究(例如考古研究),則其他註冊承建商(除 RSC(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外)亦可進行 |
| 安裝及檢查防火擋板 | 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RSC(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安裝;如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安裝,須委聘 RSC(通風系統工程類別)檢查並證明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第 E8.3 條 |
附錄 G 版本日期為 2013 年 9 月。附錄 G 就核實回填土密度另註明:現場填土密度測試須由獲香港認可處認可進行這類測試的實驗所進行。
五、註冊怎樣取得、怎樣續、費用多少
申請門檻寫在《條例》第 8B(2) 條,作業備考第 9 段列出四項,申請人必須在以下各方面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a)(如屬法團)管理架構妥善;(b) 職員有適當經驗及資格;(c) 有能力可取用工業裝置及資源;及 (d) 申請人就該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憑藉有關經驗及對基本的法例規定的一般知識而有能力明白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除公司本身外,還要有「關鍵人士」:申請人須委任最少一名獲授權簽署人(AS)代其行事;如申請人為法團,須在董事局內委任最少一名董事(技術董事,TD);如法團委任了一名並無具備所需資格或經驗的董事為技術董事,董事局須授權一名「其他高級人員」(OO)或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協助他。每個類別對關鍵人士的最低學歷及年資要求各有不同——例如拆卸類別(附錄 B)其中一條途徑,要求獲授權簽署人具有 5 年拆卸工程經驗、曾在 7 項於本港進行的拆卸工程中工作為期不少於 18 個月,並修畢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所舉辦的拆卸樓宇監工課程。
審批經「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第 8B(10) 條規定:「任何申請人除非獲有關的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否則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專門承建商名冊內。」處理專門承建商申請的委員會,按第 8(3A) 條由建築事務監督的代表、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三個註冊管理局各提名一人(共 3 名)、香港建造商會有限公司提名的 3 名,以及建築事務監督從其認為適合的團體所提名的人士之中選出的 2 名組成。
註冊期為 3 年。續期依據第 8C(2)(c) 條,須在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之前 4 個月內、但又不遲於該日期前 28 天提出,用指明表格 BA2A(連核對表 CL-BA2A)。附錄 J 第 1 段並訂明:「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納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8C(2)(c)條規定的指明限期外收到的註冊續期的申請。」續期申請書須附上定罪/紀律處分/禁止競投公共工程記錄的聲明、最少一項相關建築工程的工作證明、商業登記文件,以及《建築物(管理)規例》第 42 條所訂明的費用。
附錄 J 亦設有快速審批:申請人須能提供全部所需文件及資料、聲明中並無定罪/紀律處分/禁止競投公共工程記錄、按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毋須接受面試,並附有易於核證及有效的工作證明文件(例如已填妥並有證據顯示已送交當局的表格 BA12、BA13、BA14、BA14A,或向消防處遞交的通風系統工程年檢證書等)。符合條件的,建築事務監督會在申請人遞交續期申請的 28 天內發出結果通知。
另一邊,第 8C(5) 條列明建築事務監督可拒絕續期申請的情況:他信納申請人不再適宜(不論因任何理由)在有關名冊上註冊;或申請人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證明。至於已按第 8C(6) 條被除名的承建商,第 8D(1) 條容許他在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的 2 年內申請將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表格 BA2B);在屆滿日期 2 年後才遞交的,會視作新申請處理。新增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則用表格 BA2C。
費用方面,屋宇署「收費」頁有公布,而且全部按「每一分冊」計算——一間公司同時列入三個分冊,就是三份費用。
| 收費項目(原文) | 訂明費用(港幣) |
|---|---|
| 申請註冊為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每一分冊的註冊專門承建商 —— 以個人身分申請的申請人(凡申請人是合夥或法團,則指由申請人委任以代其行事的首名人士)的基本費用 | 7,030元 |
| 同上 —— 凡申請人是合夥或法團,則在上述基本費用以外,就每名額外的已在申請之中委任以代申請人行事的人繳付的費用 | 5,800元 |
| 將姓名或名稱記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的每一分冊並為期3年 | 1,460元 |
| 將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的每一分冊的註冊續期並為期3年 | 2,460元 |
| 申請將已自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的某一分冊除名的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該名冊或分冊 | 2,680元(重新名列於名冊或分冊 1,220元+為期3年的註冊費用 1,460元) |
| 在屬合夥或法團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在其註冊的有效期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委任任何人代其行事,就每項要求批准每名如此委任的人的申請繳付費用 | 6,100元 |
上表為屋宇署「收費」頁「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一節的原文及金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申請註冊費 155元 屬另一收費類別,與專門承建商註冊無關。
資料來源:屋宇署 — 收費
六、業主及法團角度:查冊、表現記分與 MBIS 的分野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7 段直接對業主說:「樓宇業主須因應所要進行的建築工程的類別,從適當的名冊中選聘承建商。」責任是按工程類別去對應名冊,而不是反過來由承建商自行界定自己做得甚麼。
查核方面,屋宇署設有「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網上工具,可按名冊逐個分冊查閱,顯示姓名/名稱、註冊編號、屆滿日期、獲授權簽署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同一頁有一段重要的免責聲明:「備註欄的資料由該名人士/承建商自願提供。樓宇業主從任何名單中挑選及委聘任何人士/承建商,純屬該業主與該名人士/承建商之間的私人事務。因此,不應把名單內的任何人士/承建商視為獲得政府推薦。」
除了「有沒有註冊」,制度還有一層紀錄。附錄 M 訂明,申請註冊、續期或重新列入名冊時,申請人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須以屋宇署標準表格詳盡無遺地聲明多類記錄,包括:根據《建築物條例》的定罪/紀律處分;觸犯勞工處處長執行的條例(例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而被定罪;發展局、房屋委員會或相關部門施以的禁止競投公共工程處分;因建築工程中的不良行為或失當行為被定罪及判處監禁;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27(3) 條有關蚊患的定罪;以及觸犯環保署執行的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廢物處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等)的定罪。附錄 M 第 2 段並訂明,聲明須包括所有涉及上述人士的事件,「而不管哪一個工程類別的事件均須申報」。
另一層是附錄 N 的「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屋宇署會就強制驗窗計劃或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呈交的文件進行抽樣審查,並在有需要時實地視察;發現違規會要求糾正,並可向註冊承建商發出警告信。由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發出警告信的同時會視乎違規事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記分,記分列於警告信內。累積達 15 分或以上,屋宇署會發通知信要求 3 個月內修讀提升表現課程;圓滿修畢並呈交出席證明書可扣減 15 分,一個註冊期內最多扣減 15 分。如提交續期或重新列入名冊申請時累積記分仍達 15 分或以上(包括已扣減 15 分後的情況),承建商便須出席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面試以處理其申請。承建商如不同意警告信內容(包括表現記分),可於發信日期起計 1 個月內提供理由及文件證明要求覆核,總專業主任會在收到文件當日起計 1 個月內覆核並確認、推翻或更改警告信的內容。
最後有一個容易混淆的分野值得法團留意。在強制驗樓計劃(MBIS)的頁面上,屋宇署寫的是:「獲委任進行所需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承建商,須是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相關名冊內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頁並無提及註冊專門承建商。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訂明專業人士及承建商」頁同樣寫「必須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合資格進行其獲註冊級別、類型及項目的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即是說,一般的驗樓修葺及小型工程,官方頁面點名的是 RGBC/RMWC;專門承建商是在工程落入上文五個指定類別時才入場。
| 項目編號 | 違規事項 | 表現記分 |
|---|---|---|
| T1 | 沒有親自進行驗窗/小型工程(如需要) | 7 |
| T2(i) | 工程沒有達到所需的法例要求或技術標準——涉及樓宇安全方面 | 5 |
| T2(ii) | 工程沒有達到所需的法例要求或技術標準——涉及其他方面 | 3 |
| T3 | 沒有妥善監督工程 | 5 |
| T4 | 進行驗窗及修葺工程時出現輕微違規之處(例子:沒有處理生銹窗框) | 2 |
| P1 | 在呈交的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 | 7 |
| P2 | 嚴重偏離呈交的圖則 | 7 |
| P3 | 沒有根據《建築物條例》事先取得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有關工程並非小型工程/指定豁免工程/豁免工程 | 5 |
| P4 | 沒有具備所需資格而核證/進行相應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項目 | 5 |
| P5 | 沒有在法定時限內呈交訂明/指明文件/圖則 | 3 |
| P6 | 呈交的文件/資料不足 | 2 |
| P7 | 未獲授權而使用屋宇署的標誌 | 2 |
| P8 | 屢次未能回應屋宇署有關欠妥或違規之處的書面警告而無合理解釋 | 2 |
| M1 | 特別個案(例子:嚴重個案、龐大數量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 視乎個案情況(不多於7分) |
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的抽樣審查範圍為強制驗窗計劃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呈交的文件。計劃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實施。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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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承建商資格」那一段時,「持有屋宇署註冊承建商資格」這種寫法其實分辨不到甚麼。專門承建商名冊有五個分冊,作業備考 38 第 6 段訂明註冊專門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而一間 RSC(V)(通風系統)與一間 RSC(D)(拆卸)可以做的工程完全不重疊。屋宇署自己是按分冊代號區分的:RSC(D)、RSC(F)、RSC(SF)、RSC(V)、RSC(GIFW)。如果標書要點名資格,官方的表述方式就是「註冊專門承建商(某某工程類別)」加上對應代號;如果工程本身並不落入五個指定類別,官方頁面在 MBIS 及小型工程場景點名的則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合資格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 02
第二件事是工程範圍要對得上數字門檻,而這一步在寫規格時就已經發生,不是開標後才發生。附錄 B 及附錄 E 的寫法是「有下列全部情況的除外」——只要有一項條件不成立,整件工程就落回專門工程範圍。舊屋苑最常撞正的是附錄 E 第 (d) 項「地段內或地段以外 10 米範圍內並無高逾 1.5 米的擋土牆或梯級式擋土牆」,以及第 (c)、(e)、(f) 項關於「斜度逾 30 度或高度逾 1.5 米的斜坡」;拆卸方面則是附錄 B 的「較相鄰地面高逾 10 米」和「5 米範圍內並無其他建築物」。這些是官方寫下的界線,量度結果會決定工程屬不屬指定專門工程,也就決定了甚麼資格的投標者才有資格接這份合約。標書若把工程描述得含糊,收回來的標書就會混雜著做得與做不得的兩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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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一份合約可能牽涉多過一個資格,而且不是「非此即彼」。作業備考 38 第 8 段明文准許某些一般建築工程由超過一個類別的承建商進行,附錄 G 逐項列出:樁帽工程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RSC(基礎工程類別)進行;擴展基腳及筏式基礎兩者皆可;防火擋板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RSC(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安裝,但如果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安裝,「須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進行檢查並證明」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第 E8.3 條。所以一份合約裏面可能有兩個角色要分開資格,而以資格為由把一份一般建築承建商的標書排除,也未必符合附錄 G 的寫法。附錄 G 第 1 段同時說明,承建商是否具備能力進行擬議工程「應是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首要考慮的事項」——這個判斷在制度設計上由項目的專業人士做,不是由業主或投標者自行界定。
- 04
時間與資格有效性方面,官方文件列出的是承建商自己的註冊週期:註冊期 3 年;續期依第 8C(2)(c) 條須在屆滿前 4 個月內、但不遲於屆滿前 28 天提出,而附錄 J 訂明「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納……指明限期外收到的註冊續期的申請」;符合快速審批條件的,建築事務監督會在遞交續期申請的 28 天內發出結果通知;按第 8C(6) 條被除名的承建商,可在屆滿日期的 2 年內申請重新列入名冊。屋宇署「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工具會顯示註冊編號及屆滿日期,可逐個分冊查閱。同一頁亦明文提醒:挑選及委聘「純屬該業主與該名人士/承建商之間的私人事務」,「不應把名單內的任何人士/承建商視為獲得政府推薦」——名冊只證明註冊狀態,不代表任何背書。
- 05
以上只是整理官方頁面寫了甚麼,並非專業意見。個別工程屬不屬指定專門工程、需要哪一個分冊的承建商,按制度是由項目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判斷,必要時由建築事務監督按個別情況考慮。
常見誤解
- 把「註冊專門承建商」當成一個通用資格。專門承建商名冊分五個分冊,作業備考 38 第 6 段訂明 RSC「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列入拆卸分冊不等於做得通風系統工程。查冊時要查對應的分冊,不是查「有沒有 RSC」。
- 誤讀附錄 B/E 的「除外」條件。原文是「但有下列全部情況的除外」,拆卸六項、地盤平整七項要全部成立,工程才跌出該類別的專門工程範圍;只符合其中幾項並不足夠。最常被忽略的是附錄 E 第 (d) 項——地段內或地段以外 10 米範圍內已有一幅高逾 1.5 米的擋土牆,條件就不齊。
- 以為一般建築承建商與專門承建商是互相排斥、絕對不可跨界。作業備考 38 第 8 段寫明「當局准許某些一般建築工程可由超過一個類別的承建商進行」,附錄 G 就樁帽工程、擴展基腳及筏式基礎、防火擋板安裝、少於 3 米深的微型樁等明文准許兩類承建商都可以做。以資格為由一律排除一般建築承建商的標書,未必對得上附錄 G。
- 以為安裝完成就等於做齊。附錄 G 就防火擋板訂明:如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安裝,「須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進行檢查並證明根據《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第 E8.3 條,有關防火擋板處於安全和有效的操作狀態」。安裝與檢查證明是兩個角色,可能落在兩份資格上。
- 以為強制驗樓計劃的糾正及修葺工程一定要找註冊專門承建商。屋宇署 MBIS 頁面點名的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頁並無提及註冊專門承建商;專門承建商是在工程落入五個指定類別時才出場。
- 以為在屋宇署名冊搵到就等於政府認可推薦。名冊搜尋頁明文寫:挑選及委聘「純屬該業主與該名人士/承建商之間的私人事務」,「不應把名單內的任何人士/承建商視為獲得政府推薦」;備註欄的資料更是承建商自願提供。
誰有資格承辦?
- 註冊專門承建商(拆卸工程)114 間/人
樓宇及構築物拆卸
- 註冊專門承建商(地基工程)161 間/人
打樁及地基工程
- 註冊專門承建商(土地勘測工程)55 間/人
鑽探及土地勘測
- 註冊專門承建商(地盤平整工程)217 間/人
斜坡及地盤平整
- 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198 間/人
通風系統安裝及改動
數字來自 data.gov.hk 公開名冊(2026-07-19 擷取)。註冊狀況會變動, 落單前請以主管部門官方查冊為準。
相關招標現正招標 16 條
官方出處
- 屋宇署 —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 38《一般建築承建商和專門承建商的註冊事宜》(正文及附錄 A 至 N)
- 屋宇署 —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 38(附錄一覽)
- 屋宇署 — PNRC 38 附錄 B:註冊為專門承建商(拆卸工程類別)的資格和經驗規定
- 屋宇署 — PNRC 38 附錄 C:註冊為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的資格和經驗規定
- 屋宇署 — PNRC 38 附錄 D:註冊為專門承建商(現場土地勘測工程類別)的資格及經驗規定
- 屋宇署 — PNRC 38 附錄 E:註冊為專門承建商(地盤平整工程類別)的資格及經驗規定
- 屋宇署 — PNRC 38 附錄 F:註冊為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的資格及經驗規定
- 屋宇署 — PNRC 38 附錄 G:可由超過一種類別的承建商進行的工程
- 屋宇署 — 註冊指引: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
- 屋宇署 — 收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的註冊費用)
- 屋宇署 — 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
-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
- 屋宇署 — 小型工程:訂明專業人士及承建商
- 屋宇署 — 新建樓宇
本頁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最後核對日期 2026-08-01。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本頁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個別工程是否受規管、屬哪個級別, 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直接向屋宇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