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現收錄 2,777 份招標免費登記登入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是《建築物條例》下由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三份承建商名冊之一。名列這份名冊的承建商,可以承接建築事務監督指定的五類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並可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第 2 部所訂明的所有類型小型工程,範圍比只能做特定級別、類型和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闊得多。註冊須經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審查、查訊及面試後推薦,註冊期為三年,屆滿前要在法定窗口內申請續期。屋宇署另設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以警告信記分反映承建商在小型工程及驗窗方面的表現;期內如有失當行為或被定罪,可由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處分,甚至從名冊中除名。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屋宇署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屋宇署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
《建築物條例》第 8、8A、8B、8C、8D、8E 及 8F 條對現行的承建商註冊制度作出規管(見屋宇署《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2 段)
主管部門
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註冊申請由建築事務監督根據《條例》第 8 條委任的獨立團體「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審查資格、作出查訊、進行面試,並就接受、押後或拒絕申請提供意見
名冊數目
根據第 8A 條,承建商名冊有 3 份: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專門承建商名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由建築事務監督備存;專門承建商名冊之下再按專門工程類別備存分冊
工程範圍
可進行指定類別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並可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第 2 部所訂明的所有類型小型工程
專門工程類別
第 8A(2) 條授權建築事務監督藉憲報公告指定專門工程;現時有 5 類:拆卸工程、基礎工程、現場土地勘測工程、地盤平整工程、通風系統工程。這 5 類不在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範圍內
註冊條件
第 8B(2) 條四項:(如屬法團)管理架構妥善;職員有適當經驗及資格;有能力可取用工業裝置及資源;申請人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有能力明白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關鍵人士
須委任最少一名「獲授權簽署人」代其行事;如屬法團,須在董事局內委任最少一名「技術董事」,如技術董事並無所需資格或經驗,董事局須授權一名「其他高級人員」或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協助
註冊有效期
註冊期為 3 年(屋宇署註冊指引)
續期時限
第 8C(2)(c) 條:須在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之前 4 個月內、但又不遲於該日期前 28 天提出;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納在該指明限期外收到的續期申請
重新列入名冊
第 8D(1) 條:按第 8C(6) 條被除名的承建商,可於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的 2 年內申請重新列入名冊;逾 2 年遞交會視作新申請
表現記分
屋宇署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隨警告信按違規事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記分;累積達 15 分或以上須於 3 個月內修讀提升表現課程(《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附錄 N)
紀律處分機關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3(1) 及 13(3) 條,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屋宇署 2025-06-20 新聞稿)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在《建築物條例》下的位置

承建商註冊不是行業自願性質的認證,而是《建築物條例》訂明的法定制度。屋宇署在《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2 段直接說明制度目的:確保只有在執行工作及職責方面能完全勝任,並且非常熟悉相關法例規定及現行的樓宇管制制度的承建商,方可註冊成為註冊承建商和獲准進行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根據第 8A 條,建築事務監督備存三份承建商名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專門承建商名冊,以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在專門承建商名冊方面,建築事務監督會就不同類別的專門工程備存分冊。換句話說,「註冊承建商」不是單一身分,而是要看對方名列邊一份名冊、以及名冊上寫明的類別。作業備考 38 第 7 段亦訂明:樓宇業主須因應所要進行的建築工程的類別,從適當的名冊中選聘承建商。

名冊資料是公開的。作業備考 38 第 4 段訂明,建築事務監督每年在憲報刊登有關名冊內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而承建商的註冊細節——包括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就《條例》的目的代承建商行事的「獲授權簽署人」的姓名、其註冊編號及其註冊屆滿日期——亦載於屋宇署網頁上。屋宇署設有「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網上工具,可供查閱的名冊包括「RGBC 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以及專門承建商名冊的各個類別分冊。

至於幾時必須用註冊承建商,屋宇署「新建樓宇」頁面表述得好清楚:任何人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一名認可人士,於有需要時委聘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涉及岩土部分則委聘一名註冊岩土工程師;該人亦須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建築工程,而在展開建築工程之前必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

可以做甚麼?一般建築、專門工程與小型工程的分界

這是最多人搞錯的一環。《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6 段訂明: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可進行指定類別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而註冊專門承建商則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同一段亦訂明,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亦可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第 2 部所訂明的所有類型小型工程;註冊專門承建商則只可根據其名列分冊的指定類別,進行該規例第 28(1)(b) 至 (ea) 條指明的小型工程。

現時被指定為「專門工程」的共有五類:拆卸工程、基礎工程、現場土地勘測工程、地盤平整工程,以及通風系統工程。要留意方向:這五類反而**不在**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範圍之內,而不是「大牌照包埋細牌照」。

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那一邊,屋宇署的表述是:訂明註冊承建商,必須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合資格進行其獲註冊級別、類別及項目的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同一頁亦訂明,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必須是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註冊檢驗人員。

承建商類別可進行的建築工程可進行的小型工程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指定類別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第 2 部所訂明的所有類型小型工程
註冊專門承建商只可進行其名列分冊所指定類別的專門工程(現時 5 類:拆卸、基礎、現場土地勘測、地盤平整、通風系統)只可根據其名列分冊的指定類別,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 28(1)(b) 至 (ea) 條指明的小型工程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官方頁面只述明其小型工程範圍有資格進行名冊中指明其已註冊的級別、類型和項目的小型工程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官方頁面只述明其小型工程範圍自僱工人以個人名義註冊,進行第 III 級別各項目的小型工程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的分工出自《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6 段。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及(個人)的分類出自《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 第 3 段,依《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 10(1)(b) 及 10(1)(a) 條;公司註冊涵蓋法團、獨資企業及合夥經營。作業備考 69 第 10 段另訂明,個人註冊者可受聘於承建商公司擔任獲授權簽署人,但不可同時身為該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技術董事。

資料來源:《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 —— 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事宜(屋宇署)

邊界個案:附錄 G 的補充指引

分界並非永遠一刀切。作業備考 38 附錄 G 開首明言,當局難以就不同類別承建商所負責的工程範圍作出詳盡無遺及確切的劃分;某一類別的承建商是否具備認可的能力、經驗、專門知識、工業裝置及資源進行擬議工程,應是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首要考慮的事項。

附錄 G 第 2 段補充:如果情況不在任何公布的指引涵蓋範圍內,而地盤有某些獨特之處需要特別考慮,負責擬議工程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便應根據前述挑選合適類別承建商的原則作出專業判斷;如有這類情況出現,建築事務監督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他們的建議。

附錄 G 第 3 段逐項列出十類工程的補充指引(臨時工程、樁帽工程、地庫工程、基礎工程、美化環境及街道工程、擋土構築物、挖泥工程、填海工程、探井工程、安裝及檢查防火擋板)。當中同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直接相關的,摘錄如下。

工程附錄 G 的補充指引
臨時工程(裝設圍板、興建有蓋人行道、打板樁、裝設圍護樁、豎設撐柱等)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地盤平整工程、拆卸工程類別)一般可進行與其所屬類別工程相關的臨時工程
樁帽工程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進行;亦可進行與建造樁帽相關的所需臨時工程(如挖掘及側向承托工程)
地庫挖掘,以及地庫牆壁、樓板及渠管的建造如工程不屬於建造樁帽的部分,則屬於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工程範圍
擴展基腳及筏式基礎可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建造
地下連續牆貫入深度超過 3 米必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建造;基礎構件的貫入深度一般由現存或新建造的地面開始量度
微型樁必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建造;如微型樁少於 3 米深,則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建造(而非地盤平整工程類別)
在地面上興建的道路、街道、美化環境設施一般須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如不涉及建造屋頂或基礎,相關渠管工程亦可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地盤平整工程類別)進行
填海工程通常涉及土地的形成、海堤或擋土構築物的建造,應被視為地盤平整工程,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地盤平整工程類別)進行
安裝防火擋板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安裝;如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安裝,須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進行檢查並證明其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第 E8.3 條

以上為《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附錄 G 第 3 段的補充指引,屬屋宇署的作業指引,並非《建築物條例》條文本身。有關防火擋板檢查及證明的規定,另載於《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25。

資料來源:《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附錄 G(屋宇署)

註冊門檻:法定條件、關鍵人士同資歷規定

《條例》第 8B(2) 條列明,申請人必須在四方面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一)如屬法團,管理架構妥善;(二)職員有適當經驗及資格;(三)有能力可取用工業裝置及資源;(四)申請人就該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憑藉有關經驗及對基本的法例規定的一般知識,而有能力明白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制度的重心落在幾位「關鍵人士」身上。作業備考 38 第 10 段訂明:申請人須委任最少一名「獲授權簽署人」(AS)就《條例》的目的代其行事;如申請人為法團,須在董事局內委任最少一名董事為「技術董事」(TD),並獲董事局授權執行三項職務——取用工業裝置及資源、在進行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方面提供技術及財務支援,以及為公司決策並監督獲授權簽署人及其他員工。若法團委任的技術董事並無所需資格或經驗,董事局須授權一名「其他高級人員」(OO)或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協助。第 11 段另訂明,申請人亦須證明其公司已聘請合適的合資格人員,協助進行、管理和監督工程。

誰有資格擔任這些崗位,第 14 至 16 段寫得好細:如申請人為個人,該申請人是唯一符合資格擔任獲授權簽署人的人士;如為合夥經營,獲得所有其他合夥人委任的合夥人符合資格;如為法團,技術董事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獲委任的董事,且獲董事局委派擔任技術董事的職責。同一人如同時符合兩者條件,可獲准同時擔任該法團的獲授權簽署人及技術董事;但如須委任其他高級人員,他只准協助一名技術董事,而有關的獲授權簽署人不准擔任其他高級人員的職位。

作業備考 38 第 17 段訂明一條防止「借牌」的關鍵規則: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為一名註冊承建商擔任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的人士,不會同時被接納為另一名承建商就申請註冊而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第 27 段所指明的特別情況(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在符合附錄 L 條件下共用)除外。

把關程序寫得好死:根據第 8B(10) 條,任何申請人除非獲有關的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否則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列入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專門承建商名冊內。附錄 I 第 2 段訂明,新申請的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接受委員會所進行的全範圍面試;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亦須接受面試。就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的申請,委員會按第 8(3) 條組成:建築事務監督的代表;由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三個註冊管理局各自從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名單中提名的 3 人;由香港建造商會有限公司提名 3 名;由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提名 1 名;以及由建築事務監督從其認為適合的團體所提名的人士中選出 1 名。根據第 8(6) 條,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但人選不得為建築事務監督的代表。

可供選擇的規定技術董事(TD)獲授權簽署人(AS)其他高級人員(OO)
第 1 項在本港建築業具有 3 年經驗;持有有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在建築業具有 5 年經驗;曾在於本港進行的建築工程中工作,為期不少於 18 個月;持有有關科目的高級證書、文憑或同等學歷
第 2 項具有 8 年管理建築承建商公司的經驗或同等經驗(此項不設學歷規定)在本港建築業具有 5 年經驗;曾在於本港進行的建築工程中工作,為期不少於 18 個月;持有有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第 3 項具有 8 年管理建築承建商公司的經驗或同等經驗(此項不設學歷規定)在建築業具有 5 年經驗;曾在於本港進行的建築工程中工作,為期不少於 18 個月;持有有關科目的高級證書、文憑或同等學歷在本港建築業具有 3 年經驗;持有有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附錄 A 另有可供選擇的規定第 4 及第 5 項,但備註 (d) 訂明第 4 及第 5 項只適用於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或之前根據該等規定提出註冊申請的申請人,這些申請人可繼續根據第 4 及第 5 項提出申請。備註 (b) 訂明:在計算可供選擇的規定第 1 至 3 項的經驗年數時,不得將同一時期內參與的不同工程項目累加算入經驗期內——這條限定只適用於第 1 至 3 項。備註 (e) 訂明,高級證書、文憑或大學學位應屬於建造科技(例如建築、建築營造學、屋宇測量、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的範疇;其他學術範疇的學歷由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個別評估。

資料來源:《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附錄 A —— 註冊為一般建築承建商的資格和經驗規定(屋宇署)

註冊期、續期同重新列入名冊的時限

屋宇署註冊指引訂明「註冊期為 3 年」。這一點對睇報價的業主特別重要:名冊上每個承建商都有一個註冊屆滿日期,過期就不再是名冊上的註冊承建商。

續期不是隨時可以做。第 8C(2)(c) 條規定,註冊承建商須在有關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之前 4 個月內、但又不遲於該日期前 28 天,向建築事務監督提出將註冊續期的申請;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納在這個指明限期外收到的續期申請。續期用指明表格 BA2A,並須連同:涉及附錄 M 所列各項定罪/紀律處分/禁止競投公共工程記錄的聲明、最少一項相關建築工程的工作證明、商業登記文件、(如適用)修畢附錄 N 提升表現課程的出席證明書,以及《建築物(管理)規例》第 42 條所訂明的費用。

作業備考 38 附錄 M 對「工作證明」有明確定義:可以是根據主體合約或分包合約而安排進行的相關建築工程計劃,須有證明文件(例如指明表格,或政府建築師/工程師作出批註的函件)。附錄 M 特別指出,中標通知書、展開工程通知(例如表格 BA10)等文件不可證實申請人曾進行有關工程,因此並非充分的工作證明。用分包合約作工作證明的,還須提供已簽訂的分包合約文件,列明承建商在該工程的職責及參與程度,並由主體工程合約的委託人作出批註。

已被除名的承建商仍有回頭路,但有時限。第 8D(1) 條訂明,按第 8C(6) 條被除名的承建商,可於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的 2 年內申請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表格 BA2B),並連同與續期同類的文件及費用。超過 2 年才遞交的,會視作新申請,須按新申請的規定及面試範圍處理。

事項時限/期間表格
註冊有效期3 年
新申請:核對文件是否齊全10 個工作天內通知BA2 + CL-BA2
新申請轉交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文件齊全)一般在首次接獲申請後 2 個月內
新申請轉交委員會(文件不齊全)一般在首次接獲申請後 5 個月內
委員會審議後通知結果3 個月內
續期申請窗口不早於註冊有效期屆滿前 4 個月、不遲於屆滿前 28 天BA2A + CL-BA2A
續期快速審批(符合指定條件者)遞交續期申請後 28 天內發出結果通知BA2A + CL-BA2A
重新列入名冊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的 2 年內BA2B + CL-BA2B
逾 2 年才申請重新列入視作新申請處理BA2 + CL-BA2

處理時間為屋宇署註冊指引所述的一般情況;續期及重新列入的法定時限分別出自《建築物條例》第 8C(2)(c) 條及第 8D(1) 條。快速審批須同時符合作業備考 38 附錄 J 第 7 段四項條件:文件及資料齊全;申請人及各關鍵人士並無附錄 M 所列的定罪/紀律處分/禁止競投公共工程記錄;根據附錄 N 不須接受面試;以及提供易於核證及有效的工作證明文件(例如已填妥並送交當局的表格 BA12、BA13、BA14、BA14A,或向消防處遞交的通風系統工程年檢證書)。《建築物(管理)規例》第 42 條的費用金額,屋宇署有關頁面並未列出,本頁不作引述。

資料來源:屋宇署: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註冊指引/《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附錄 J

紀律處分、表現記分同續期把關

註冊並非「一次註冊、終身有效」。第 8C(5) 條訂明,如建築事務監督信納申請人不再適宜(不論因任何理由)在有關名冊上註冊,或申請人沒有提供建築事務監督所需的有關資料及文件證明,可以拒絕註冊續期的申請。

紀律方面由「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處理。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3(1) 及 13(3) 條,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實際處分可以幾重手:在 2025 年 6 月的個案,紀律委員會裁定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進行建築工程(包括基礎及上蓋工程)時犯有疏忽及/或行為不當,命令對該承建商罰款十七萬元,其獲授權簽署人則被譴責,兩者亦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十四萬八千二百元的研訊費用。在 2025 年 10 月的另一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一名承建商在刊憲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從一般建築承建商的名冊中除名,並須支付合共六萬三千二百元的研訊費用。

過往記錄會回頭影響續期。作業備考 38 附錄 J 第 2 段訂明,一般來說續期申請毋須轉交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但有兩種例外:(甲)承建商在過去的註冊期內並無參與有關的建築工程,即未有就最少一項相關建築工程提供工作證明;或(乙)有新的事件或情況出現,須再就承建商是否適宜註冊一事進行審議。第 2(b) 段所列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觸犯《建築物條例》而被定罪或紀律處分;觸犯涉及嚴重勞工安全的罪行(例如牽涉死亡或四肢折斷的事件)而被定罪;在一段連續六個月的期間內觸犯七項或以上涉及勞工安全的罪行而被定罪;在建築工程或與建築有關的活動中因不良行為或失當行為而被定罪及判處監禁;在一段連續三個月的期間內在同一地盤觸犯四項或以上涉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27(3) 條的罪行而被定罪;在一段連續三個月的期間內在同一地盤觸犯四項或以上涉及環保的罪行而被定罪;因非法擺放建築廢物觸犯《廢物處置條例》而被定罪;因技術勝任程度及管理能力未符標準,以及工程質素、失當行為及地盤安全等因素而被禁止競投發展局、房屋委員會或相關部門工程;以及根據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須接受面試。

附錄 J 第 11 段另訂明一條容易被忽略的後果:面試失敗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不可代有關承建商行事;如該承建商因此而沒有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就《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代其行事,其續期申請將被拒絕。

至於「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附錄 N 說明屋宇署會就強制驗窗計劃或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呈交的文件進行抽樣審查,並在有需要時進行實地視察;如發現違規之處,可向註冊承建商發出警告信。由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發出警告信的同時亦會視乎違規事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記分,記分列於警告信內。累積表現記分達 15 分或以上,屋宇署會發出通知信,要求承建商於發信日期起計 3 個月內修讀提升表現課程;圓滿修畢並向屋宇署呈交出席證明書可獲扣減 15 分,未能於指明的 3 個月內修畢則不能扣減,而在一個註冊期內最多只可獲扣減 15 分。若在遞交續期或重新列入名冊申請時累積記分仍達 15 分或以上,承建商便須出席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面試。

違規事項(項目編號)表現記分
T1 沒有親自進行驗窗/小型工程(如需要)7
T2(i) 工程沒有達到所需的法例要求或技術標準——涉及樓宇安全方面5
T2(ii) 工程沒有達到所需的法例要求或技術標準——涉及其他方面3
T3 沒有妥善監督工程5
T4 進行驗窗及修葺工程時出現輕微違規之處(例子:沒有處理生銹窗框)2
P1 在呈交的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7
P2 嚴重偏離呈交的圖則7
P3 沒有根據《建築物條例》事先取得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有關工程並非小型工程/指定豁免工程/豁免工程)5
P4 沒有具備所需資格而核證/進行相應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項目5
P5 沒有在法定時限內呈交訂明/指明文件/圖則3
P6 呈交的文件/資料不足2
P7 未獲授權而使用屋宇署的標誌2
P8 屢次未能回應屋宇署有關欠妥或違規之處的書面警告而無合理解釋2
M1 特別個案(例子:嚴重個案、龐大數量或其他不當的行為)視乎個案情況(不多於 7 分)

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是屋宇署透過警告信設立的行政機制(《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附錄 N),並非《建築物條例》條文本身。註冊承建商如不同意警告信的內容(包括表現記分),可於警告信發信日期起計 1 個月內提供理由及相關文件證明,要求屋宇署覆核;總專業主任會在收到文件當日起計 1 個月內覆核並確認、推翻或更改警告信的內容。附錄 N 第 11 段另訂明,如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或窗戶訂明檢驗/修葺時觸犯《建築物條例》而被定罪或紀律處分,亦須於通知信發信日期起計 3 個月內修讀提升表現課程,而修讀課程不會豁免其因定罪/紀律處分記錄而須出席面試的要求。

資料來源:《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附錄 N —— 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屋宇署)

同樓宇維修、強制驗樓驗窗的關係

對業主立案法團而言,最直接接觸到這個名冊的場合,就是強制驗樓計劃(MBIS)同強制驗窗計劃(MWIS)。屋宇署 MBIS 頁面訂明:獲委任進行所需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承建商,須是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相關名冊內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強制驗窗計劃頁面用同一句表述。

檢驗身分則兩個計劃不同。MBIS 頁面訂明:獲委任進行樓宇訂明檢驗或監督樓宇訂明修葺工程的註冊檢驗人員,須是當時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檢驗人員名冊內的人士。MWIS 頁面則訂明:獲委任進行窗戶的訂明檢驗或監督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須是當時名列於下列任何名冊內的人士: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對照兩頁可見,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在驗窗計劃下可以是「合資格人士」,但驗樓計劃的訂明檢驗則指明由註冊檢驗人員進行(此為對照兩個官方頁面的觀察,並非任何一頁的原話)。

如果維修工程走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程序按級別而不同。屋宇署訂明:小型工程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分為三個級別。第 I 級別小型工程的複雜程度及風險較高,第 II 級別為中等,第 III 級別則較低;三個級別的呈交文件安排亦因此不同。

小型工程級別呈交文件安排相關表格
第 I 級別(複雜程度及風險較高)工程展開前不少於 7 天呈交工程展開通知書、訂明圖則及詳圖、照片;完工後 14 天內呈交完工證明書、記錄圖則及照片MW01 或 MW03;MW02 或 MW04
第 II 級別(複雜程度及風險中等)同第 I 級別:展開前不少於 7 天;完工後 14 天內MW01 或 MW03;MW02 或 MW04
第 III 級別(複雜程度及風險較低)只須在工程完工後 14 天內由訂明註冊承建商呈交完工通知書及證明書、記錄圖則或工程描述、照片MW05

級別劃分及各項小型工程的尺寸、位置和相關規格,載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見《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 開首)。

資料來源: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第 I/II 級別及第 III 級別的規定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招標文件只寫「註冊承建商」四個字,其實留下了很大的解釋空間,因為《建築物條例》第 8A 條下有三份名冊,各自的工程範圍並不相同。屋宇署《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第 7 段的表述是:樓宇業主須因應所要進行的建築工程的類別,從適當的名冊中選聘承建商。若工程屬指定五類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法例上對應的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若只涉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項目,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與合資格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均符合資格,但後者只限於其獲註冊的級別、類型及項目。標書採用哪一種措辭,直接決定了投標人的資格範圍寬窄,亦決定了開標後會否收到一批在法例上根本無法承接該項工程的報價。

  • 02

    有兩類工程特別容易遺漏。第一是五類指定專門工程——拆卸、基礎、現場土地勘測、地盤平整、通風系統——這五類反而不在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範圍內,如果維修工程包含當中任何一項,單靠一張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並不覆蓋。第二是附錄 G 所列的邊界個案:地下連續牆貫入深度超過 3 米必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類別)建造;微型樁必須由基礎工程類別建造,但少於 3 米深則可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建造;防火擋板若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安裝,則須另行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檢查及證明。這些分工影響的不只是資格條款,還影響工程是否需要拆分成幾個判頭、是否需要預留分判的協調時間。

  • 03

    時間軸方面,註冊期為 3 年,而名冊上每個承建商都有一個註冊屆滿日期。標書的資格條款如果只要求「投標時為註冊承建商」,同要求「由投標至工程完成期間持續維持有效註冊」,是兩件事——維修工程由開標到完工往往橫跨幾個月甚至過年。續期只能在註冊屆滿前 4 個月至 28 天這個窗口提出,逾期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納;被除名後 2 年內可申請重新列入名冊,超過 2 年則視作新申請重新走一次程序。屋宇署「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網上工具會顯示註冊編號、獲授權簽署人姓名及註冊屆滿日期,資格審核階段可以逐間核對。至於施工排期,走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 I、II 級別項目,訂明文件須在工程展開前不少於 7 天呈交,三個級別均須在完工後 14 天內呈交完工文件。

  • 04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獲授權簽署人」這一層。法例上代承建商就《建築物條例》行事的是這個人,而作業備考 38 第 17 段明確規定,同一個關鍵人士不會同時被接納為另一名承建商就申請註冊而委任的關鍵人士(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在符合附錄 L 條件下共用的特別情況除外)。若幾份標書的獲授權簽署人姓名重複,這在制度上是不應該出現的情況。附錄 J 亦訂明,面試失敗的獲授權簽署人不可代承建商行事,而承建商若因此沒有人代其行事,續期申請會被拒絕——即是話關鍵人士出事,可以連累整間公司的註冊。再加上承建商表現提升計劃:累積表現記分達 15 分或以上,續期或重新列入名冊時須出席委員會面試;記分項目包括「沒有妥善監督工程」5 分、「嚴重偏離呈交的圖則」7 分、「沒有具備所需資格而核證/進行相應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項目」5 分等,全部同法團日常最關心的施工質素直接相關。

常見誤解

  • 以為「註冊承建商」係單一資格。《建築物條例》第 8A 條下有三份名冊(一般建築、專門、小型工程),工程範圍各有分別,而專門承建商名冊之下仲要再分類別分冊。只憑對方自稱「屋宇署註冊承建商」而不核對名列邊份名冊、邊個類別,可能出現資格與工程性質不配對的情況。
  • 以為「一般建築承建商」係最大牌照、乜都包。方向啱啱相反:五類指定專門工程(拆卸、基礎、現場土地勘測、地盤平整、通風系統)反而**不在**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範圍之內。作業備考 38 第 6 段訂明,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可進行的是「指定類別專門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 以為註冊一世有效。註冊期為 3 年,續期申請只能在屆滿前 4 個月至 28 天內提出,逾期建築事務監督不會接納。名冊上每間公司都有註冊屆滿日期,可在屋宇署網上查冊核對;如果合約期跨越屆滿日,「投標時有效」同「合約期內持續有效」是兩個不同的資格條款。
  • 以為公司註冊等於公司內任何人都可代其行事。法例上代承建商就《建築物條例》行事的是「獲授權簽署人」,而作業備考 38 第 17 段訂明同一個關鍵人士不得同時擔任另一承建商的關鍵人士(控股/附屬公司的特別情況除外)。獲授權簽署人的定罪或紀律處分記錄,亦會在續期時觸發面試甚至導致續期被拒。
  • 把「中標通知書」當成承建商的往績證明。作業備考 38 附錄 M 第 6 段明言:中標通知書、展開工程通知(例如表格 BA10)等文件不可證實申請人曾進行有關工程,因此並非充分的工作證明。屋宇署接受的是根據主體合約或分包合約而安排進行的相關工程計劃,並須有指明表格或政府建築師/工程師批註的函件等證明文件。

誰有資格承辦?

數字來自 data.gov.hk 公開名冊(2026-07-19 擷取)。註冊狀況會變動, 落單前請以主管部門官方查冊為準。

相關招標現正招標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