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動態圍標刑責升級:競委會加強不合謀條款,最高囚 14 年
競委會 2026 年 7 月 23 日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已簽署確認書而仍串通圍標者,除民事賠償及《競爭條例》罰則外,更可能構成串謀欺詐,最高可判監 14 年;範本另新增法定聲明要求,虛假聲明最高可判監 2 年。出標方與投標方各自須注意的事項,一文看清。
競委會加強版「不合謀條款」:2026 年 7 月推出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於 2026 年 7 月 23 日 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供採購方(即出標方)納入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進一步防範及懲處包括圍標在內的合謀行為。該範本於 2017 年首度推出,今次在兩方面加強,核心是明確列出潛在刑事後果。
競委會強烈呼籲:進行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等大額招標時,無論公營或私營界別,均應採用最新版本的條款。
何謂圍標?為何屬刑事風險
圍標,一般是指兩個或以上競投者,同意不就某個項目互相競爭。須留意的是:這種「不競爭」的協議不一定白紙黑字 —— 口頭、隱含、私下諒解或承諾,同樣計算在內。常見手法包括:
- 輪流中標(今次由我中標、下次輪到你);
- 合謀定價(聯手抬高報價);
- 瓜分市場(你做港島、我做九龍);
- 陪標(明知會落敗仍然入標,營造「競爭」的表象)。
這些行為在《競爭條例》(第 619 章)下屬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可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罰款最高可達有關業務營業額的一成,個人更可被取消董事資格。競委會一直密切關注樓宇維修圍標:近年先後進行 5 次大規模搜查,今年較早前更就一宗樓宇維修合謀案入稟審裁處。
加強版新增內容:兩重刑事後果
今次範本在原有基礎上,新增兩項內容:
- 訂明串謀欺詐刑責 —— 簽署不合謀投標確認書後,若在投標過程串通圍標,除須向採購方賠償及承擔《競爭條例》罰則外,亦有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串謀欺詐」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159C(6) 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4 年。
- 新增法定聲明要求 —— 競投者須以「法定聲明」方式,確認標書乃獨立擬備、過程並無串通。聲明失實,可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36 條(虛假法定聲明),最高可判監2 年兼罰款。
| 後果類型 | 觸犯法例 | 最高刑罰 |
|---|---|---|
| 違反確認書(民事) | 招標文件條款 | 標書作廢、終止合約、追討賠償 |
| 圍標(反競爭) | 《競爭條例》第 619 章 | 罰款達營業額一成、取消董事資格 |
| 串謀欺詐 | 《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 | 監禁 14 年 |
| 虛假法定聲明 | 《刑事罪行條例》第 36 條 | 監禁 2 年兼罰款 |
如果你是出標方(法團/學校/NGO)
競委會範本一套三份,可納入你的招標文件:
- 不合謀條款 —— 寫入招標邀請書,列明圍標後果,並授權你將違規標書作廢、終止合約及追討賠償;
- 不合謀投標確認書 —— 由投標者授權人(通常是董事或高層)簽署,確認標書獨立擬備,並披露分判安排及公司實益擁有人;
- 法定聲明 —— 由投標者授權人在監誓員(例如民政事務處)、公證人面前作出。
加強版主要針對樓宇維修及大額招標。金額較小、風險較低的採購,可按情況調節 —— 例如不強制要求法定聲明。法定聲明亦有一項實際作用:堵截「借公司名義入標」的手法。過往有公司借出標書範本、電郵地址或公司圖章,讓另一間公司以其名義入標;現時法定聲明須由投標者本人親身在監誓員面前作出,若非該公司的人,根本無法符合要求。
如果你是投標方(承建商/供應商)
你所簽署的確認書及法定聲明,現時具有實質約束力:簽署後再串通,最高可囚 14 年,不再只是「取消資格」那麼簡單。另有兩點須記住:
- 管理層不可藉「由下屬簽署」脫身 —— 只要管理層知悉有人會簽署確認書,但仍然串通欺詐採購方,即使並非簽名的一方,同樣有機會干犯串謀欺詐。
- 標書必須獨立擬備 —— 同業之間議定價格、夾標、輪流中標,這些「行規」現時屬實實在在的刑事風險。
刊登一份合規招標
出標方(法團/學校/NGO/機構)可於標達免費刊登招標,加入不合謀條款,直達合資格承辦商。機構身份經人手核實,杜絕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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