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檢驗人員
認可人士(AP)、註冊結構工程師(RSE)、註冊岩土工程師(RGE)及註冊檢驗人員(RI)是《建築物條例》下四類獨立註冊的建築專業人士,建築事務監督按條例第3條為每一類各備存一份名冊。四者分工不同:認可人士統籌整項建築工程並向屋宇署呈交圖則,結構工程師負責結構部分,岩土工程師負責岩土部分,註冊檢驗人員則專責樓宇檢驗及修葺監督。業主立案法團要委任哪一類人,視乎工程屬一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強制驗樓還是強制驗窗——四者的法定要求並不一樣,而屋宇署名冊上除了這四類專業人士,還另有八份承建商名冊。
- 法例依據
- 《建築物條例》第3條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備存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及檢驗人員的名冊各一份。
- 入冊門檻
- 《建築物條例》第3(7)條訂明,除非已取得相關訂明資格並獲有關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否則不得列入名冊。
- 訂明資格出處
- 四類人的訂明資格由《建築物(管理)規例》第3條訂明,並非由《建築物條例》第3條直接列出。認可人士的訂明資格為註冊建築師、結構或土木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
- 註冊有效期
-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註冊檢驗人員的註冊有效期均為5年。
- 續期時限
- 續期申請只可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4個月至屆滿前28天之間提出(《建築物條例》第3(9C)(b)條);在此時限以外的申請一概不獲接納。
- 名冊總數
- 屋宇署名冊搜尋工具共列16份名冊:8份專業人士名冊(AP三張名單、RSE、RGE、RI三張名單)及8份承建商名冊(RGBC、五類RSC、RMWCs 公司及個人)。
- 小型工程分級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7條訂明,只有第I級別小型工程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第II及第III級別可由訂明註冊承建商負責設計、監督和施工。
- 強制驗樓門檻
- 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業主在接獲法定通知後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
- 強制驗窗門檻
- 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驗窗的「合資格人士」範圍闊過驗樓,另包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關乎窗戶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四份名冊、四個註冊事務委員會
屋宇署並不是發一張通用牌照就算。作業備考 APP-7 開宗明義:「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條,建築事務監督須備存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及檢驗人員的名冊各一份。」即是四份獨立名冊,各有各的入冊門檻。一個人可以同時名列多過一份名冊,但名列 A 冊不等於自動有 B 冊的資格。
把關的機制寫在第3(5)條:建築事務監督須設立4個有足夠成員的委員團,並從中委出認可人士註冊事務委員會、結構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岩土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及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APP-7 第6段說明,註冊事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協助建築事務監督考慮要求名列於有關名冊的申請」,會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及經驗,並與申請人進行專業面試。
第3(7)條訂明兩個必要條件:已取得相關的訂明資格,並獲有關的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條例有一個明文例外——第3(7AA)(a)條容許已是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而具備 APP-7 第4(b)段所訂明經驗的人,在沒有獲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的情況下列入檢驗人員名冊。留意這個例外只免去「推薦」一步,人始終要列入檢驗人員名冊才算數。
要留意訂明資格的出處:APP-7 第3及第4段明確寫的是「根據《建築物(管理)規例》第3條」,而不是條例第3條。條例本身只要求備存名冊及設立委員會,具體資格清單在規例。
註冊不是一次過的事。APP-7 第9段訂明四類人的註冊有效期為5年;第10段訂明續期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9B)及3(9C)條,遞交指明表格 BA 1A,而「凡在《建築物條例》第3(9C)(b)條所訂明的時限(時限為不早於有關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之前4個月但又不遲於該日期前28天)以外提出的申請,一概不會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至於被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3(11A)、3(11B)或3(11C)條除名的人,APP-7 第11段訂明可於註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的2年內,根據第3(12)及3(13)條遞交表格 BA 1B 申請重新列入。新申請則用表格 BA 1,並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
| 註冊類別 | 《建築物(管理)規例》第3條訂明資格 | 經驗要求 |
|---|---|---|
| 認可人士(AP) | 註冊建築師、結構或土木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 | 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有連續1年的期間在香港具備註冊事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實際經驗 |
| 註冊結構工程師(RSE) | 結構或土木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如屬土木界別,須在結構工程方面已具備結構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認可的實際經驗 | 同上 |
| 註冊岩土工程師(RGE) | 岩土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 同上 |
| 註冊檢驗人員(RI) |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築師,或建造、結構、土木、屋宇裝備(建造)或材料(建造)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或建築測量或工料測量組別的註冊專業測量師 | 按背景不同:屬 AP 或 RSE 者,須在申請日期前的7年內,在任何建築物修葺及保養項目中取得相關經驗;屬註冊建築師、建造或結構工程界別註冊專業工程師、建築測量組別註冊專業測量師者,須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最少有1年(或合計最少1年);屬土木/屋宇裝備(建造)/材料(建造)工程界別註冊專業工程師或工料測量組別註冊專業測量師者,須最少有3年(或合計最少3年),當中最少1年在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 |
表內資格及經驗要求為《建築物(管理)規例》第3條的訂明資格,經屋宇署作業備考 APP-7 第3及第4段闡述。APP-7 現行版本為2011年12月修訂版。
資料來源:屋宇署作業備考 APP-7
AP、RSE、RGE、RI 各自負責什麼
認可人士是整項工程的統籌人。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技術指引第4.1.2段寫明,獲委任的認可人士(以及按需要委任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要「為工程作設計、製備及呈交訂明圖則及詳圖、申請審批圖則及申請展開工程的同意書、統籌及定期監督由註冊承建商進行的工程等」,並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工程。第4.1.3段訂明,工程完成後14天內,認可人士(如適用,連同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或註冊岩土工程師)須核證工程已按照批准圖則和詳圖進行,並認同該工程在結構上是安全的,再由認可人士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工程完成證明書。
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結構部分的設計及監督,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岩土部分。APP-7 附錄 A 第7段對兩者專業面試的考核範圍分別寫明「認識《建築物條例》,尤其是涉及結構工程設計及監督方面的規例、有關作業守則等」,以及「尤其是涉及岩土工程設計及監督方面的規例、有關作業守則、岩土工程標準及技術指引等文本」。認可人士的考核範圍則闊得多,同一段列明包括《建築物條例》及規例、有關作業守則,「以及其他相關事宜,例如《城市規劃條例》及規劃大綱圖、契約條件、香港其他監管機構對認可人士的一般要求等」,並註明申請人「必須熟悉私人土地發展潛力的評估以至佔用許可證的申請的所有程序」。
註冊檢驗人員的定位明顯不同——重心在既有樓宇的檢驗同修葺,而不是新建工程。APP-7 附錄 A 第7(g)段對檢驗人員的考核範圍寫明包括「建築工程的設計和監督、樓宇安全檢驗、修葺或補救工程建議的擬備、所需的修葺或補救工程的監督(以補救樓宇欠妥或失修之處及/或令樓宇變得安全)」。至於誰有資格做註冊檢驗人員,看的是《建築物(管理)規例》第3條那張清單(見上一節表格),而不是「有 AP 資格就自動可以」。
委員會的組成也反映了這種分家。APP-7 附錄 A 訂明:結構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聆訊時「最少須有一名成員為註冊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註冊事務委員會「最少須有一名成員為註冊岩土工程師」;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則「最少應有一名成員的專業背景與申請人相同;此外,在其他成員中,最少應有一名的專業背景與申請人不同」。附錄 A 第6段亦寫明,申請人「必須向註冊事務委員會證明自己適合名列於其申請列入的有關名冊內」,並須證明已具備足夠的實際工作經驗和所需的專業知識。
屋宇署名冊一共十六份:專業人士以外還有承建商
「認可人士」是一個統稱,底下按專業背景分三張名單。屋宇署的「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工具就是這樣分類:AP(A) 認可人士名冊(建築師名單)、AP(E) 認可人士名冊(工程師名單)、AP(S) 認可人士名冊(測量師名單)。這個分類與《建築物(管理)規例》第3條的訂明資格互相呼應——註冊建築師、結構或土木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三種底層專業資格。
名單並不只是標籤。APP-7 附錄 A 第2段訂明,認可人士註冊事務委員會聆聽申請的會議中,「最少須有一名成員亦是名列於申請人意欲名列的認可人士名冊內的同一名單」。換句話說,屋宇署自己都當三張名單是實質區分。註冊檢驗人員名冊同樣分三張名單:RI(A) 建築師名單、RI(E) 工程師名單、RI(S) 測量師名單。結構工程師名冊(RSE)及岩土工程師名冊(RGE)則各列為一項,沒有再細分名單。
法團寫招標文件時容易忽略的是:同一個搜尋工具上,除了8份專業人士名冊,還有8份承建商名冊。工程要動手做,往往專業人士同承建商兩邊都要核。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第4.2.3段對承建商的可做範圍寫得很清楚:「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可以進行所有小型工程項目,不論其級別及類型」;註冊專門承建商「只可以就其註冊的工程類別,進行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8條列明的小型工程項目」;而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則只可以進行其註冊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或項目」。第4.2.4段再細分:以公司名義註冊者,只可進行與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指定級別或以下已獲註冊類型的小型工程;以個人名義註冊者,則只可進行在第III級別下已獲註冊的個別小型工程項目。
核實方面,技術指引第4.2.5段提到屋宇署已發出《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建議所有擬進行小型工程的註冊承建商,在宣傳品上清楚展示其註冊編號及有關細節。不過由於註冊有效期只有5年,一張印了註冊編號的卡片並不證明對方今日仍在名冊上——名冊搜尋工具才是即時的來源。
| 名冊代號 | 名冊名稱 | 類別 |
|---|---|---|
| AP(A) | 認可人士名冊(建築師名單) | 專業人士 |
| AP(E) | 認可人士名冊(工程師名單) | 專業人士 |
| AP(S) | 認可人士名冊(測量師名單) | 專業人士 |
| RSE | 結構工程師名冊 | 專業人士 |
| RGE | 岩土工程師名冊 | 專業人士 |
| RI(A) | 檢驗人員名冊(建築師名單) | 專業人士 |
| RI(E) | 檢驗人員名冊(工程師名單) | 專業人士 |
| RI(S) | 檢驗人員名冊(測量師名單) | 專業人士 |
| RGBC | 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 | 承建商 |
| RSC(D) | 專門承建商名冊(拆卸工程類別分冊) | 承建商 |
| RSC(F) | 專門承建商名冊(基礎工程類別分冊) | 承建商 |
| RSC(SF) | 專門承建商名冊(地盤平整工程類別分冊) | 承建商 |
| RSC(V) | 專門承建商名冊(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分冊) | 承建商 |
| RSC(GIFW) | 專門承建商名冊(現場土地勘測工程類別分冊) | 承建商 |
| RMWCs(CO) | 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名冊 | 承建商 |
| RMWCs(Ind) | 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名冊 | 承建商 |
名冊代號及名稱按屋宇署「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網上工具所列。
資料來源:屋宇署 — 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
什麼時候要委任哪一類人
最基本的一條路是「事先獲得批准及同意」。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第4.1.1段寫明,即使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後,小型工程「依然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循現行的機制『事先獲得批准及同意』才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屋宇署新建樓宇頁則寫明:「任何人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一名認可人士、於有需要時,委聘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於任何階段的建築工程若涉及岩土部分,同時委聘一名註冊岩土工程師」。
私人單位內部的改動及加建工程,如涉及建築物的結構——屋宇署常見問題舉例為「拆除結構牆、樑、柱」——業主須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評估工程可行性,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進行。
第二條路是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技術指引第4.2.1段說明,安排進行工程的人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AA條,無須「事先獲得批准及同意」,而按照小型工程的級別及類型,委任不同資歷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及/或「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按簡化規定展開工程。同章註腳訂明,「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指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註冊檢驗人員;「訂明註冊承建商」指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關鍵分野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7條,技術指引第4.2.2段引述:只有第I級別小型工程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由獲委任的認可人士負責設計及監督,並由獲委任的訂明註冊承建商施工;若工程項目涉及結構或岩土部分,則須再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分別協助設計及監督相關部分。第II級別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則可由訂明註冊承建商負責設計、監督和施工,而無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第4.2.9段另訂明,第I級別工程的建築圖則由認可人士簽署,結構詳圖或計算資料由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署,有關岩土的圖則、評估、詳圖、計算資料或報告由註冊岩土工程師簽署;如工程涉及訂明修葺或任何相關拆卸工程,註冊檢驗人員亦在其中。
再有一類完全走出上述兩條路的,是「指定豁免工程」。屋宇署寫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訂明了30項指定豁免工程」,進行這些工程「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也無須遵從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同一頁的原文是:「一般室內裝修(小型工程除外),如油漆、室內批灰泥、牆紙工程或內支管(埋置管道除外)或衞生設備的修葺或更換,均是《建築物條例》訂明的豁免工程。」括號裡的「小型工程除外」及「埋置管道除外」是原文的一部分——即是說,室內裝修並非一律豁免,當中屬小型工程的部分仍受制度規管。
最後值得留意的是這套制度的性質。技術指引第4.2.14段寫明,屋宇署收到文件後會發出認收信,但「信件只確認收到擬進行小型工程的相關文件,不代表已呈交的文件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第4.2.15段更直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屬自行規管的制度」,屋宇署會核對所有呈交文件以確保獲委任人士符合資格,並會抽樣審查呈交文件(或包括進行實地視察);如發現違規,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提出檢控及/或採取紀律處分。
| 小型工程級別 | 是否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 施工前通知 | 完工 |
|---|---|---|---|
| 第 I 級別 | 須。獲委任的認可人士負責設計及監督;若涉及結構或岩土部分,須再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 最少7天前以訂明方式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通知(指明表格 MW01) | 完工後14天內呈交證明書或通知書(指明表格 MW02) |
| 第 II 級別 | 無須。可由訂明註冊承建商負責設計、監督和施工 | 最少7天前以訂明方式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通知 | 完工後14天內呈交證明書或通知書 |
| 第 III 級別 | 無須。可由訂明註冊承建商負責設計、監督和施工 | 無須在施工前作任何通知 | 完工後14天內呈交證明書或通知書 |
依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7條,及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2024年修訂版)》第4.2.2、4.2.6、4.2.7段;MW01/MW02 表格見同指引第4.4節(第I級別)。
強制驗樓與強制驗窗:兩套人選、兩套時鐘
強制驗樓計劃(MBIS)覆蓋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業主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屋宇署「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頁寫明:「獲委任進行樓宇訂明檢驗或監督樓宇訂明修葺工程的註冊檢驗人員,須是當時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檢驗人員名冊內的人士。」關鍵字是「當時」——看的是委任那一刻的名冊狀態。
關於誰動手做檢驗,屋宇署程序頁的原文帶有一句豁免條款,讀的時候不要漏掉:「除非獲得有關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豁免,否則註冊檢驗人員須於指定限期內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即是說親自檢驗是通則,但附屬法例本身留有豁免的可能。
檢驗範圍列明五類: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結構構件;消防安全構件;排水系統;以及找出位於樓宇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台或平台、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的僭建物,或在樓宇面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的僭建物。技術標準依《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2012(2023年修訂版)》。如檢驗後需要修葺,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修葺工程獲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修葺工程須由註冊檢驗人員監督;完成後檢驗人員須向屋宇署提交檢驗報告、完工報告及指明表格證明書。
強制驗窗計劃(MWIS)門檻低得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檢驗須涵蓋所有窗戶及玻璃百葉窗,包括個別私人處所及樓宇公用部分的玻璃牆;室內的間隔玻璃嵌板及地下舖面的櫥窗則不屬訂明檢驗涵蓋範圍。人選亦闊得多:驗窗的「合資格人士」須是當時名列於下列任何名冊內的人士——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以及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驗窗的指定期限為個別單位窗戶「在通知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大廈公用部分窗戶「9個月內」委任合資格人士並完成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兩個計劃的重複週期也不同。驗樓方面:「在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10年內,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送達新的通知。」驗窗方面:「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強制驗窗通知的日期後的5年期屆滿前,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
表格方面,驗樓用 MBI 系列:MBI1 是「委任註冊檢驗人員作樓宇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的通知」,MBI2 是提名另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暫代監督訂明修葺的通知,MBI3/MBI3a 是樓宇檢驗證明書(分別適用於檢驗後需要/無需進行訂明修葺),MBI4 是樓宇修葺證明書,MBI5 是「無業務關連證明書(適用於為樓宇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但並沒有監督已完成的訂明修葺)」。驗窗用 WI 系列,三張表格的官方名稱都帶括號限定語,正好把「同一人」與「不同人」兩種安排分開:WI1「委任合資格人士及窗戶訂明檢驗/修葺的完工證明書(適用於由同一合資格人士進行檢驗及監督修葺)」;WI2「委任合資格人士及窗戶訂明檢驗證明書(只適用於由不同的合資格人士作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WI3「委任合資格人士及監督訂明修葺的證明書(只適用於由不同的合資格人士作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
業主及法團一方的法律責任亦寫得很白(以下罰則只見於強制驗樓計劃的官方頁面)。不遵從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可處罰款港幣$50,000及監禁1年;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5,000」。業主如無合理辯解拒絕分擔法團為遵從法定通知而須就公用部分進行的檢驗、勘測、工程或其他行動的費用,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5,000。阻止或拒絕獲業主立案法團委任的人士進入處所內進行法定通知所規定的檢驗或修葺工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000及監禁6個月。屋宇署「亦可安排顧問公司及承建商代為進行所需的檢驗和修葺工程,然後向業主/業主立案法團追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費用和監督費,以及徵收不超過有關費用20%的附加費」。
| 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的項目(強制驗樓) | 公用部分 | 個別處所 |
|---|---|---|
|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 | 5個月內 | 3個月內 |
| 訂明檢驗 | 9個月內 | 6個月內 |
| 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 24個月內 | 12個月內 |
屋宇署列明此為「一般情況下的指定期限(由法定通知的發出日期起計)」。強制驗窗的期限另計,且是把委任、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合併在同一個窗口內:個別單位窗戶6個月內、公用部分窗戶9個月內,由通知的日期起計。
資料來源: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指定期限
違例招牌檢核:同一批註冊人士,不同權限
同一批註冊專業人士,在不同制度下可以做的事並不相同。違例招牌檢核就是一個清楚的例子:屋宇署「符合資格的獲委任人」頁按招牌級別,逐格列明哪一類註冊人士可以檢核哪一級別的違例招牌。
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可檢核所有三個級別。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則只可檢核第II及第III級別,第I級別一格是空白的——這與強制驗樓那邊「訂明檢驗必須由註冊檢驗人員做」剛好倒轉,同一個 RI 資格在招牌檢核上反而受限。屋宇署並註明,註冊檢驗人員可檢核第II或第III級別違例招牌,「不論招牌是否附建於已接獲強制驗樓計劃下的法定通知的樓宇」。
第I級別的一格附有條件說明:檢核相對應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違例招牌須委任認可人士;若該違例招牌不屬於指明建築結構,則須同時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換言之,第I級別有機會是「AP 一個人」或「AP 加 RSE 兩個人」,視乎招牌本身的性質。
承建商一方分得更細:就第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或就C類型第I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可檢核第II及第III級別;而就C類型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就小型工程項目3.16及3.17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則只可檢核第III級別。屋宇署另註明,如涉及改動/鞏固工程,「必須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小型工程類型及級別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工程」——即是檢核與動工是兩件事、兩種資格。
| 獲委任人 | 第I級別 | 第II級別 | 第III級別 |
|---|---|---|---|
| 認可人士(AP) | 可以(附條件) | 可以 | 可以 |
| 註冊結構工程師(RSE) | 可以(附條件) | 可以 | 可以 |
| 註冊檢驗人員(RI) | — | 可以 | 可以 |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 | 可以 | 可以 |
| 就第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或就C類型第I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 | 可以 | 可以 |
| 就C類型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就小型工程項目3.16及3.17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 — | — | 可以 |
第I級別的「附條件」指:檢核相對應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違例招牌須委任認可人士;若該違例招牌不屬於指明建築結構,則須同時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資料來源:屋宇署 — 符合資格的獲委任人(招牌)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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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招標文件時,第一件要釘死的事是「要哪一類註冊人士」,而不是籠統寫「合資格專業人士」。收到強制驗樓法定通知,訂明檢驗必須由當時名列檢驗人員名冊的註冊檢驗人員承擔;強制驗窗的「合資格人士」範圍闊得多,連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關乎窗戶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都計在內;若工程涉及結構改動(例如拆除結構牆、樑、柱),屋宇署常見問題訂明須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若涉及岩土部分,另加註冊岩土工程師;而違例招牌檢核又是另一張資格表,註冊檢驗人員在那邊只能做第II及第III級別。同一句「合資格專業人士」,在這五種情境下招到的投標者完全不同。
- 02
資格條款寫得具體,核實才有著力點。招標文件可以要求投標者填報註冊類別及註冊編號(例如 AP(S)、RI(E)、RSE、RGBC、RMWCs(CO)),因為屋宇署的「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工具正是按這16個名冊代號分類的。要留意兩點:一是註冊有效期只有5年,而續期申請只可在屆滿前4個月至28天之間提出,一份舊證書並不證明對方在開標日仍然在冊;二是屋宇署對驗樓、驗窗兩個計劃都用「當時名列於……名冊內」的字眼,看的是委任那一刻的狀態,不是投標那一刻。招標須知寫明會在哪一個時點核冊,比事後才發現對方已脫冊乾淨。
- 03
時間表要倒算。強制驗樓的指定期限由法定通知的發出日期起計:公用部分要在5個月內委任註冊檢驗人員、9個月內完成訂明檢驗、24個月內完成訂明修葺;個別處所則是3/6/12個月。法團的招標公告、收標、業主大會表決、批款流程全部要塞進這個窗口,而「委任」那一格只有5個月。強制驗窗的算法又不同——它把委任、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合併在同一個窗口(個別單位6個月、公用部分9個月),所以驗窗的排程壓縮得更緊。以下屬實務觀察而非屋宇署規定:由於檢驗與修葺的期限是分開計的,不少法團會把檢驗顧問與修葺工程分成兩輪招標;但屋宇署並無要求或建議必須分拆,法團按自己的會議週期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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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與修葺可以由不同人承擔,這一點在官方表格上有跡可尋。強制驗樓有 MBI5「無業務關連證明書」,適用於為樓宇進行訂明檢驗、但並沒有監督已完成的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強制驗窗更直接分成 WI1(適用於由同一合資格人士進行檢驗及監督修葺)與 WI2/WI3(只適用於由不同的合資格人士作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招標文件講明打算走哪一條路,投標者才知道自己報的是全包還是半段。至於修葺一方,招標文件要指明承辦商須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修葺工程獲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後者只可以進行其註冊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或項目,所以單看「有註冊」三個字並不足夠,要對得上工程的級別同類型。另外,如果工程只屬小型工程第II或第III級別,《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7條並不要求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收到一份把顧問費綁進去的報價時,工程級別本身就是一條可以問的問題。
常見誤解
- 以為「認可人士」自動可以做強制驗樓的訂明檢驗。訂明檢驗要由當時名列檢驗人員名冊的註冊檢驗人員承擔。《建築物條例》第3(7AA)(a)條的確容許具備指定經驗的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在沒有檢驗人員註冊事務委員會推薦下列入檢驗人員名冊——但關鍵仍然是「已列入名冊」,而不是「有 AP 資格就得」。倒轉的情況也存在:在違例招牌檢核那邊,註冊檢驗人員只可檢核第II及第III級別,第I級別反而要認可人士。
- 把驗樓與驗窗的人選當成同一回事。驗窗的「合資格人士」包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關乎窗戶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驗樓的訂明檢驗則指明要註冊檢驗人員。兩個計劃的樓齡門檻(30年 vs 10年)、指定期限的計法(驗樓分委任/檢驗/修葺三格,驗窗合併為一格)及重複週期(10年 vs 5年)全部不同。
- 以為任何工程都要委任認可人士。《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7條訂明,只有第I級別小型工程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第II及第III級別可由訂明註冊承建商負責設計、監督和施工。反過來也不能過度推論——第III級別雖然無須在施工前通知,但完工後14天內仍要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證明書或通知書。
- 以為「室內裝修一律豁免」。屋宇署指定豁免工程頁的原文是「一般室內裝修(小型工程除外),如油漆、室內批灰泥、牆紙工程或內支管(埋置管道除外)或衞生設備的修葺或更換」。括號裡兩個「除外」是原文的一部分:屬小型工程的裝修部分仍受制度規管,埋置管道亦不在豁免之列。把括號讀漏,整句意思就反了。
- 以為註冊資格是一次過、終身有效,或者靠對方的卡片、宣傳單張核實。四類人的註冊有效期均為5年,續期申請只可在屆滿前4個月至28天之間提出,逾期不獲接納——即是說,一個人可以因為錯過續期窗口而暫時離開名冊。屋宇署雖然建議註冊承建商在宣傳品上展示註冊編號,但那只是編號,不是即時的在冊證明;要核當下狀態,得用名冊搜尋工具,而且要選對名冊代號(AP(E) 與 RI(E) 是兩份不同的名冊)。
- 把「屋宇署收咗嘢」當成「屋宇署批咗」。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第4.2.14段寫明,屋宇署發出的認收信「只確認收到擬進行小型工程的相關文件,不代表已呈交的文件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第4.2.15段更說明這是自行規管的制度,屋宇署只作抽樣審查,發現違規可提出檢控及/或採取紀律處分。
誰有資格承辦?
- 認可人士(建築師)1,083 間/人
統籌及監督建築工程嘅法定專業人士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認可人士(工程師)109 間/人
同上,以工程師名冊註冊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認可人士(測量師)257 間/人
同上,以測量師名冊註冊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結構工程師414 間/人
結構工程設計及監督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岩土工程師101 間/人
岩土工程設計及監督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檢驗人員(建築師)213 間/人
強制驗樓計劃下負責訂明檢驗及修葺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檢驗人員(工程師)208 間/人
同上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檢驗人員(測量師)218 間/人
同上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數字來自 data.gov.hk 公開名冊(2026-07-19 擷取)。註冊狀況會變動, 落單前請以主管部門官方查冊為準。
相關招標現正招標 22 條
官方出處
- 屋宇署作業備考 APP-7 — 申請註冊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註冊檢驗人員
- 屋宇署 — 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
- 屋宇署 — 建築專業人士(註冊指引)
- 屋宇署 — 新建樓宇
- 屋宇署 — 住用處所的改動及加建工程(常見問題)
- 屋宇署 —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2024年修訂版)第4章
- 屋宇署 — 指定豁免工程
- 屋宇署 — 符合資格的獲委任人(招牌)
-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涵蓋範圍及標準
-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指定期限
-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程序
-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
- 屋宇署 — 強制驗樓計劃 法律責任及責任
- 屋宇署 — 強制驗窗計劃 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
- 屋宇署 — 強制驗窗計劃 涵蓋範圍
- 屋宇署 — 強制驗窗計劃概覽
- 屋宇署 — 表格(強制驗樓計劃)
- 屋宇署 — 表格(強制驗窗計劃)
本頁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最後核對日期 2026-08-01。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本頁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個別工程是否受規管、屬哪個級別, 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直接向屋宇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