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噪音許可證
「建築噪音許可證」(Construction Noise Permit,簡稱 CNP)是環境保護署署長以「噪音管制監督」身分,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八條簽發的法定文件。按環保署小冊子,它只在三種情況下才須領取:一、在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工程除外);二、在同一段時間內,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三、在平日(非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換言之,第二種情況同樣受「限制時間」這個時段所限,並非在指定範圍內任何時候都要領證。撞擊式打樁的邏輯則剛好倒轉:日間憑證才可進行,夜間及假日監督不會簽發。許可證會附帶條件,例如准許的操作時間、可使用的設備種類及數目,以及必須採取的噪音管制措施。
- 法例依據
-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八條。
- 「指定範圍」的法定來源
-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 8A(1) 條所發出的《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劃設。
- 主管部門
-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為「噪音管制監督」。英文版《簡明指南》載明,《條例》條文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執行。
- 「限制時間」定義
- 技術備忘錄釋義:指 1900 時至翌晨 0700 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
- 「訂明建築工程」定義
- 技術備忘錄釋義:指《噪音管制條例》第 6(2) 條適用的建築工程;《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訂明須受管制的建築工程類別。
- 訂明表格
- 表格一(撞擊式打樁以外的建築工程)及表格二(撞擊式打樁工程),由《噪音管制(一般)規例》訂明。
- 申請費用
- 一般工程 HK$2,610(規例第8(1)條);撞擊式打樁工程 HK$1,980(規例第8(2)條)。收費表註明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 最早遞交時間
- 一般工程不得早於施工日 6 個月前提出;撞擊式打樁工程不得早於施工日 9 個月前提出。
- 審批時限
- 法例規定監督必須在接獲申請 28 日內將評審結果告知申請人;倘監督無法如期照辦,則作已簽發許可證論。環保署另以 14 日完成處理為服務目標。
- 罰則
- 無有效許可證或不遵守許可證條件,首次定罪最高第6級罰款(100,000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 200,000 元;倘罪行持續,每日可加判罰款 20,000 元。
- 上訴權範圍
- 只有撞擊式打樁工程的許可證決定,可在監督送達決定後 21 日內向獨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一般建築工程,以及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的決定,不可根據《條例》上訴。
甚麼情況下才需要建築噪音許可證
環保署小冊子《如何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把許可證的作用寫得相當清楚:它是一份在符合適當條件的規定下,准許三類工程進行的法定文件。第一類是在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工程除外);第二類是在同一段時間內,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第三類則是在平日(非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第一、二類綁在同一個時段上。技術備忘錄的釋義寫明,「限制時間」指 1900 時至翌晨 0700 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英文版《噪音管制條例簡明指南》的表述是:自 1989 年 8 月 17 日起,在限制時間內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除非持有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受《條例》禁止。要留意第二類同樣受這個時段所限——不是說在指定範圍內任何時候做訂明建築工程都要領證,而是在限制時間內做才要。官方文件的三項列表是封閉的,並沒有把平日日間、在非指定範圍以機動設備進行的一般建築工程列入須領證的情形。
《簡明指南》另交代,指定範圍的加強管制自 199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在限制時間內於指定範圍使用指定機動設備及/或進行訂明建築工程,會受到更嚴格的管制,而所用的仍然是同一套建築噪音許可證制度。
撞擊式打樁的邏輯剛好倒轉。《簡明指南》寫明,撞擊式打樁在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及假日受禁止,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作命令特別豁免;自 1989 年 11 月 17 日起,日間的撞擊式打樁只可按照建築噪音許可證進行。小冊子亦明言,監督不會簽發許可證予擬在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進行的撞擊式打樁工程。此外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在有噪音感應用途的已建區內,禁止使用嘈吵的柴油、氣動及蒸汽打樁錘作撞擊式打樁。
| 工程/設備 | 時段 | 是否需要建築噪音許可證 |
|---|---|---|
| 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工程除外) | 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 | 需要 |
| 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或使用「指定機動設備」 | 同上(即「限制時間」內) | 需要 |
| 撞擊式打樁工程 | 平日(非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 需要 |
| 撞擊式打樁工程 | 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 | 《條例》禁止(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特別豁免);小冊子載明監督不會簽發許可證 |
「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為官方中文用語,英文版對應 general holiday (including Sunday)。表列三項須領證情形取自小冊子第二節 (甲)(乙)(丙) 三款。
「指定範圍」的額外管制:訂明建築工程、指定機動設備與幾個關鍵定義
「指定範圍」是《噪音管制條例》裡一個影響極廣的概念。〈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下稱 DA-TM)第 3 段說明,這些「指定範圍」乃根據按《噪音管制條例》第 8A(1) 條所發出的《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劃設。小冊子形容它「大致上涵蓋香港、九龍及新市鎮的住宅區」,於公告所指地圖載示;顯示全港所有指定範圍的圖則存放於香港土地註冊處和環保署轄下各區域辦事處,供市民查閱。英文版《簡明指南》另載明,該公告於 1996 年 5 月 1 日首次生效,其後分別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2009 年 1 月 1 日及 2023 年 9 月 1 日修訂。2022 年 7 月 29 日的政府新聞公報提到,當時的諮詢方向是把指定範圍「伸延至全港各人口聚居的已建區」。
在指定範圍之內,管制的對象不再只限於「機動設備」四個字。DA-TM 第 2 段寫明: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附件 A 表 A.3 列出的任何「指定機動設備」,和進行附件 B 載列的任何「訂明建築工程」,均須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附件 B 只有三項:PCW 001「模板或棚架的構築或拆卸」、PCW 002「裝卸或處理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PCW 003「敲擊」。
這三項對做大廈維修的人特別要緊,因為技術備忘錄的釋義把它們寫得很闊。「棚架」指任何類型的金屬、木或竹製的建築,其目的為提供臨時通路至其他建造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或多個部分——竹棚明文包括在內。「瓦礫」指產生自建築工程的任何種類的碎片或剩餘的物料,包括磚塊、混凝土、金屬、玻璃、木料、塑膠、泥土、石塊、竹或玻璃纖維。「敲擊」則指以物體、工具或表面重覆擊打任何其他物體、工具或表面。搭棚、拆棚、上落建築廢料、鑿灰批盪,基本上就落在這三個代碼裡面。
「訂明建築工程」本身不是技術備忘錄自創的概念。DA-TM 釋義寫明,它指《噪音管制條例》第 6(2) 條適用的建築工程,而《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訂明須受管制的建築工程類別。
DA-TM 同時交代了監督的取態,這一點值得留意:對於在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監督一般不會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除非申請屬於第 5 段所列舉的特別個案;如屬特別個案,申請人須附上每項「訂明建築工程」的建築方法說明書,說明工程會如何進行及在何處進行,使監督可斟酌判斷。至於「指定機動設備」,監督一般亦不會簽發許可證,除非擬使用的所有指定機動設備的經修正噪音聲級,不超逾根據附件 A 所列 A.2.1 至 A.2.6 程序而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DA-TM 另加一句:倘監督有理由相信,使用某種機動設備是為進行技術備忘錄範圍內不獲准許的「訂明建築工程」,則可拒絕簽發許可證。
| 辨認代碼 | 種類 | 聲功率級(分貝(A)) |
|---|---|---|
| CNP 023 |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 ≤10 千克 | 108 |
| CNP 024 |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 >10 千克及 <20 千克 | 108 |
| CNP 025 |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 ≥20 千克及 ≤35 千克 | 111 |
| CNP 026 | 破碎機,手提型,重量 >35 千克 | 114 |
| CNP 030 | 推土機 | 115 |
| CNP 044 | 混凝土攪拌車 | 109 |
| CNP 067 | 卸土車 | 117 |
| CNP 170 | 混凝土震動機,手提型 | 113 |
表 A.3 全表只有這八項,即「指定機動設備」的完整清單,並非節錄。技術備忘錄另註明,倘表 A.3 所列擬於建築地盤使用的設備屬《條例》訂明並已貼上噪音標籤者,另有特定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技術備忘錄》—〈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附件 A 表 A.3、附件 B
申請程序、表格、費用與時限
申請要填的是《噪音管制(一般)規例》訂明的表格:表格一適用於撞擊式打樁以外的建築工程,表格二適用於撞擊式打樁工程。表格可向監督轄下各辦事處索取。
遞交方式有幾種。申請人可將填妥的表格連同申請費用(以現金、支票、易辦事或轉數快方式繳交),親自前往建築地盤所在地點的有關區域辦事處或小冊子附錄一所載的其他辦事處提交;亦可連同支票郵寄到上述辦事處,支票須劃線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抬頭人。此外亦可透過網上環境保護互動中心(EPIC)或「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和審核系統」(e-CNP 系統,ecnp.epd.gov.hk)遞交,並按線上指示繳付費用。小冊子指出,e-CNP 系統設有地理信息系統及機動設備數據庫,以協助申請人擬備申請及於遞交申請前進行初步建築噪音評估。
小冊子說明可獲簽發許可證的申請者「包括發展商、建築師、工程師、承建商或任何人士或公司」,並無限定必須由業權人或承建商其中一方提出。
時間方面有兩端。前端:小冊子載明,一般而言,申請撞擊式打樁工程除外的許可證,不得早於施工日 6 個月前提出;撞擊式打樁工程的許可證,則不得早於施工日 9 個月前提出申請。後端:法例規定監督必須在接獲申請 28 日內將評審結果告知申請人,倘監督無法如期照辦,則作已簽發許可證論。
環保署另設 14 日的服務目標,但其指引網頁加了但書:「只有具備良好標準的申請書,及符合相關核對表的所有要求,申請書的處理方可於 14 日內完成」;而「複雜個案或涉及多個項目的個案須要詳細評審或沒有提供足夠資料的申請書,便須要較長的評審時間或拒絕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核對表分四類:核對表 01(樓廠建築工程、工地平整工程等)、核對表 02(面對無可避免的工作時間限制的道路工程)、核對表 03(需特別注意的申請,涉及跨區、隔音屏障、寧靜建築設備或非列載技術備忘錄機動設備)、核對表 04(撞擊式打樁工程)。
許可證本身載甚麼條件?小冊子的版本是:准許操作時間、准許使用設備種類及數目、須採取的噪音管制措施等。DA-TM 第 4 段列得更細:建築地盤內准許使用的「指定機動設備」和准許進行的「訂明建築工程」、有效期間內的操作時間、生效及屆滿日期、於指定位置在指定時間內的最高噪音聲級,以及必須採用的控制噪音特別措施。
| 項目 | 一般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除外) | 撞擊式打樁工程 |
|---|---|---|
| 訂明表格 | 表格一 | 表格二 |
| 申請費用(港幣) | $2,610(規例第8(1)條) | $1,980(規例第8(2)條) |
| 最早可提交時間 | 不得早於施工日 6 個月前 | 不得早於施工日 9 個月前 |
| 法定通知期限 | 接獲申請 28 日內;逾期作已簽發論 | 接獲申請 28 日內;逾期作已簽發論 |
| 環保署服務目標 | 14 日(須為具備良好標準並符合相關核對表所有要求的申請書) | 14 日(同上;適用核對表 04) |
| 上訴權 | 沒有 | 有,須於監督送達決定後 21 日內提出 |
費用引自環保署《噪音管制條例》收費表,該頁註明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同一收費表另載空氣壓縮機及手持式撞擊碎料機的噪音標籤申請費各 $530。
資料來源:環保署《如何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環保署〈如何擬備及遞交「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及《噪音管制條例》收費表
監督如何評審:地區級別、基準噪音聲級與拒批理由
監督不是憑印象批核,而是按法定技術備忘錄的程序評估。與建築噪音有關的技術備忘錄共三份:〈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GW-TM)、〈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DA-TM),以及〈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PP-TM)。評估的核心,是計算工程噪音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再與按程序算出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比較。
比較之後會怎樣?技術備忘錄的用語值得逐字讀。GW-TM 第 2.13 段寫明:倘「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是相等於或低於「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則可發予「建築噪音許可證」;倘「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是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為高,則該拒予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但如有關的申請是本備忘錄第 3 段內載的特別個案,則該照第 3 段所載程序辦理。DA-TM 第 A.2.13 段的文字相同,只是指向該備忘錄的第 5 段。留意兩點:達標的措辭是「可發予」而非必然簽發;超標亦不是絕對不獲簽發,特別個案另有程序。
「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由兩項因素決定:「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A、B、C 三級)及施工時段。級別本身不是隨意訂的,而是按表 A.1 的矩陣,交叉「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種類,與「影響因素」對該地方的影響程度(不受影響/間接受影響/直接受影響)而得出。表 A.1 見下。
基準噪音聲級方面,GW-TM 表 2 與 DA-TM 表 A.2 分開列出。GW-TM 表 2:每日晚上(1900 時至 2300 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日間及晚上(0700 時至 2300 時),級別 A、B、C 分別為 60、65、70 分貝(A);每日深夜(2300 時至翌晨 0700 時)分別為 45、50、55 分貝(A)。DA-TM 表 A.2 同樣兩個時段:日間及晚上一欄為 45、50、55 分貝(A),深夜一欄為 30、35、40 分貝(A)。兩份表可以並排對讀,但兩者是各自獨立的法定表,官方文件並無把兩表之間的差距寫成一個數字。
技術備忘錄還載有兩項對舊樓維修特別關鍵的規定。其一是有效期:監督在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時,可決定首次簽發許可證的適當有效期,並可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或後續期,更可視乎情況需要而決定新的有效期,及更改原來的條款或附加新條款;監督在考慮是否批准續期時,可在衡量收到的投訴及有關因素下,增添條款或拒予續期。評估上另有一條技術規則:首次許可證有效期少於或等於十四日者,基準噪音聲級要作 +3 分貝(A) 修正;而若某許可證的生效日期,與同一地盤關連工程的另一許可證屆滿日期相距少於或相等於二十一日,該許可證應視作續期論。
其二是結構傳聲的拒批理由。GW-TM 及 DA-TM 均寫明,倘建築工程於下列樓宇進行,監督可鑒於工程發出的噪音主要會透過樓宇的結構傳出,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造成噪音影響,而拒絕簽發許可證:(甲)「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在擬進行建築工程期間,是全部或局部作預期的用途使用;或(乙)毗鄰的樓宇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而技術備忘錄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釋義,本身就包括任何住用處所、酒店、旅舍、臨時房屋、醫院、診所、教育院校、公眾崇拜場所、圖書館、法院或演藝中心,並註明任何樓宇或場所必須作預期的用途使用,才會被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有人居住的住宅大廈做維修,正正落在這個描述之內。
|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種類 | 不受影響 | 間接受影響 | 直接受影響 |
|---|---|---|---|
| (i) 郊區,包括郊野公園或鄉村式的發展 | A | B | B |
| (ii) 由矮層樓宇或零星高樓大廈組成,密度低的住宅區 | A | B | C |
| (iii) 市區 | B | C | C |
|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區 | B | B | C |
表內定義:「直接受影響」指在該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而且這些噪音是該地方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間接受影響」指雖可察覺但並非主要特徵;「不受影響」指不能察覺。「市區」指樓宇密度高及具多元發展的地區,當中可包括工業、主要行業及商業或住宅樓宇。
「特別個案」條款,以及撞擊式打樁的准予作業時間
前一節提到,超標並非絕對不獲簽發。技術備忘錄專門設有「處理特別個案的條款」,這一節值得攤開來看,因為它正正是大廈維修工程唯一有機會走的窄門。
GW-TM 第 3 段列出三類:3.1「寧靜作業方法或其他特別因素」——申請人如在申請書提供足夠資料,詳列擬在地盤使用特別寧靜的機動設備,或採取控制噪音特別措施,又或有特別因素或特殊情況,監督可作特別考慮,並可就第 2 段所指的因素予以寬容考慮、調整或修正;3.2「無可避免的工作時間限制」——即使「經修正的噪音聲級」高於「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但如申請人能向監督證明,使監督信納於限制時間內進行建築工程對市民所引起的滋擾或不便,在程度上會較非限制時間內進行所引起的為小,則或會獲發許可證,此條款適用於會引致嚴重妨礙或中斷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或其他類型運輸交通服務或公用事業(如供水、煤氣或電力)的情況,受潮汐影響的工程監督亦可簽發許可證;3.3「對社會具重大影響的建築工程」——涉及規模或目的可能對社會具重大影響、或拒發有違公眾利益、或發證會引起社會人士大為關注的個案,須轉呈司級官員尋求指示。
DA-TM 第 5 段的結構相若,但多了一項與訂明建築工程直接相關的第 5.4 段:進行「訂明建築工程」時,如採用附件 C 列出的寧靜作業方法,或會獲發許可證進行有關工程——附件 C 現時只有一項,QPCW 001「利用膠槽棄置瓦礫」。同段另寫明:如監督信納工程地點被堅實屏障,例如特製隔聲屏障、樓宇或地形特徵所遮擋,則仍可簽發許可證供進行訂明建築工程;這些屏障須能發揮有效隔聲功能,提交申請時須詳細說明這些特別因素,監督會根據常用的聲學原理及慣例酌情判斷。第 5.3 段則要求,以寧靜「指定機動設備」為由申請特別考慮者,必須連同一份報告說明並使監督信納所聲稱的噪音消減目標可以達致,而該等噪音評估報告須由有適當訓練及經驗的合資格人士撰寫。
即使獲批,許可證亦可附加時段限制。技術備忘錄在 GW-TM 3.2 及 DA-TM 5.1 均寫明:在可能的範圍內,監督不會批准任何人士於 2100 時至翌晨 0600 時使用高噪音的掘路工具或進行其他噪音特別高的建築工程,及在 2300 時至翌晨 0600 時將建築工程所掘出的泥土裝上卸土車;只有在極度特殊情況下,監督方會批准該等工程在 2300 時後進行,或在午夜後將泥土載上卸土車。
撞擊式打樁則自成一套。PP-TM 的做法不是「批或不批」二選一,而是按超標幅度分級決定「准予作業時間」,寫進許可證裡面。下表為表 5A,適用於不涉及使用柴油錘、氣動錘及/或蒸氣錘的打樁工程(亦適用於根據 3.3 段准予採用的柴油錘打樁工程)。至於涉及柴油錘、氣動錘及/或蒸氣錘的打樁工程,表 5B 第 4 期(適用於由 99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進行者)只有兩行:超逾量值多於 -10 分貝(A) 者,准予作業時間為「無」;等於或少於 -10 分貝(A) 者,為 0700 時至 1900 時。PP-TM 第 2.10 段並訂明,如使用柴油錘、氣動錘及/或蒸氣錘的打樁工程並無准予作業時間,則不會簽發許可證。
| 「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超逾「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的量值 | 在非公眾假期的任何一日的准予作業時間 |
|---|---|
| 多於 10 分貝(A) | 0800 時至 0900 時,及 1230 時至 1330 時,及 1700 時至 1800 時 |
| 多於 0 分貝(A) 但不多於 10 分貝(A) | 0800 時至 0930 時,及 1200 時至 1400 時,及 1630 時至 1800 時 |
| 等於或少於 0 分貝(A) | 0700 時至 1900 時 |
此為表 5A,適用於不涉及使用柴油錘、氣動錘及/或蒸氣錘的打樁工程。PP-TM 第 2.9 段另訂明,監督如認為有需要,可將准予作業時間的鐘點予以更改,但非准予作業時間的總時數。
罰則、上訴權,以及業主立案法團要留意的幾點
罰則的對象範圍相當闊。小冊子的表述是:任何人士如「進行、促使或准許他人進行」上文第二段所述的建築工程,但無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或不遵守許可證內載條件,俱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第 6 級罰款(即 100,000 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可判罰 200,000 元;倘罪行持續,每日可加判罰款 20,000 元。
上訴權有明確界線。只有撞擊式打樁工程的許可證決定可以上訴,申請人如對監督就簽發該類許可證的決定或許可證內載規定不滿,可在監督送達決定後 21 日內,以四項法定理由之一向獨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甲)根據《條例》或技術備忘錄條款,並無充分理由支持拒發許可證;(乙)許可證內所釐訂、修訂或更改的條件並無充分理由支持;(丙)拒絕簽發或撤銷許可證,又或遵守許可證條款,會導致上訴人陷入經濟困境,嚴重損害他所經營的業務;(丁)並無充分理由支持撤銷許可證。上訴須填妥《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訂明的表格一,送交上訴委員會主席,並將副本送交監督;申請人提出上訴時,不得對技術備忘錄內容表示異議。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推翻或更改監督的決定或規定,亦可判令有關人士繳付涉及上訴的訟費。
反過來,小冊子加了一個星號註明:申請人不可以根據此條例,對監督拒發、修訂或更改條件或撤銷許可證予擬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工程除外)及/或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的決定提出上訴。即是說,大廈維修最常遇到的那一類決定,《條例》並無給予上訴渠道。
有一點與業主立案法團直接相關。《條例》第 28A 至 28C 條設有董事責任條文,自 2004 年 10 月 8 日起生效,規定法人團體重複在同一地點干犯噪音罪行時,某些參與管理該法人團體的人須負同樣罪責。但英文版《簡明指南》明確寫明:就這些條文而言,「body corporate」不包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註冊的法團。要留意這只是針對「董事責任」這組條文的界定,並不等於法團在其他方面免受《條例》規管。
投訴渠道方面,《簡明指南》列明分工:日間的建築工程噪音,向環保署投訴熱線(2838 3111);晚間、夜間或假日的建築工程噪音,可向當區警署或環保署熱線舉報。該熱線在辦公時間內有專人接聽,非辦公時間設有錄音留言服務。香港政府一站通的「建築及裝修噪音」頁面同樣列出 2838 3111 及 enquiry@epd.gov.hk。
最後一點背景:住宅裝修噪音目前並非透過建築噪音許可證制度管制。政府一站通頁面指出,家居裝修是最令人煩擾的環境噪音源頭之一,滋擾主要來自撞擊式的工具(例如電動破碎機),噪音會透過混凝土結構傳至其他單位;環保署自 2021 年起以研討會及指引推廣寧靜裝修。另外,政府在 202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4 年 2 月 17 日就修訂《噪音管制條例》以規管住宅裝修噪音及設立定額罰款機制進行公眾諮詢,環保署的公眾諮詢頁面停留在該諮詢期(頁面更新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未有載列立法通過或生效的資料。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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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範圍界定。大廈維修的核心工序,與「訂明建築工程」高度重疊:技術備忘錄附件 B 的三項——模板或棚架的構築或拆卸(PCW 001)、裝卸或處理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PCW 002)、敲擊(PCW 003)——加上釋義把「棚架」明文包括竹製、把「瓦礫」包括磚塊混凝土竹料、把「敲擊」定義為重覆擊打,外牆大維修幾乎逐項對得上。因此,一份工程範圍寫住「搭棚、鑿灰、外牆修葺、廢料清運」的標書,只要大廈位於「指定範圍」(官方形容大致涵蓋香港、九龍及新市鎮的住宅區)而工作時間落入限制時間(1900 時至翌晨 0700 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就會落入須領有效許可證的範圍。標書的「工作時間」條款與「工程範圍」條款,實際上是同一個法律問題的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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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投標者資格。官方文件說明可獲簽發許可證的申請者「包括發展商、建築師、工程師、承建商或任何人士或公司」,並無指定必須由哪一方提出,亦沒有訂明費用由誰承擔——即是說,由誰申請、由誰付 $2,610 或 $1,980、由誰承擔被拒批的工期後果,全部是合約要自行寫清楚的事,法例不會代為分配。另一項可以寫進投標者資格的,是技術備忘錄第 5.3 段的明文要求:以寧靜「指定機動設備」為由申請特別考慮者,須連同噪音評估報告,而該報告「須由有適當訓練及經驗的合資格人士撰寫」。標書如果預期要走特別個案路線,這句話就是可以直接引用的資格門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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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表要對兩端。前端:小冊子載明一般工程的許可證申請不得早於施工日 6 個月前提出,撞擊式打樁不得早於 9 個月前。後端:監督須在接獲申請 28 日內通知結果,逾期作已簽發論;環保署的 14 日目標只適用於「具備良好標準的申請書,及符合相關核對表的所有要求」,而複雜個案、涉及多個項目的個案或資料不足的申請書,官方明言「便須要較長的評審時間或拒絕發出」。至於一張許可證能覆蓋多長工期,官方文件沒有訂明固定日數,而是由監督決定首次簽發的適當有效期,並可在續期時決定新有效期、更改條款或——在衡量收到的投訴及有關因素下——拒予續期。跨越多個月的維修工程,因此不是「一證通行」;而技術備忘錄那條「首次有效期少於或等於十四日須作 +3 分貝(A) 修正」及「相距二十一日內視作續期論」的規則,意味把工程切成一段段短期申請,在評估上並不會被當作互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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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拒批風險落在哪裡。技術備忘錄明文列出,若「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在施工期間仍全部或局部作預期用途使用,或毗鄰樓宇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監督可因噪音主要透過樓宇結構傳出而拒絕簽發許可證——住戶照常居住、同幢樓做外牆或平台工程,正是這個描述的典型情況。同時,DA-TM 第 2 段寫明監督對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一般不會簽發」,除非屬第 5 段特別個案並附上每項工程的建築方法說明書。以上是官方載列的規定;由此推論,一份把工期壓縮建基於假日或夜間開工的招標時間表,其可行性取決於能否走通特別個案程序,而這一點在官方文件中並無任何保證。這屬對照官方條文的解讀,並非環保署的立場。
常見誤解
- 以為「在指定範圍內進行訂明建築工程,任何時間都須領證」。官方條文兩個條件是疊加的:DA-TM 第 2 段寫的是「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定機動設備和進行訂明建築工程才須領證,而「限制時間」的釋義是 1900 時至翌晨 0700 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平日日間在指定範圍搭棚,並不落在小冊子列出的三類須領證情形之內。
- 以為「噪音足夠低就必定批准,超標就必定不批」。技術備忘錄兩邊都不是絕對的:GW-TM 第 2.13 段的措辭是達標「則可發予」(並非必然簽發),而超標「則該拒予簽發……但如有關的申請是本備忘錄第 3 段內載的特別個案,則該照第 3 段所載程序辦理」。DA-TM 第 A.2.13 段同樣指向其第 5 段。把它讀成一條硬性的達標即批門檻,會同時高估達標的效力和低估特別個案的存在。
- 以為取得許可證就可以通宵打樁。小冊子明確寫明:「監督不會簽發許可證予擬在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晨七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進行的撞擊式打樁工程。」撞擊式打樁的許可證只用於平日日間,而且日間可作業多少小時也不是自由的——PP-TM 表 5A 按超標幅度把准予作業時間切成數段,最嚴的一級只有每日三個一小時時段。
- 以為被拒批一定可以上訴翻案。小冊子的星號註明寫得很清楚:申請人不可以根據此條例,對監督拒發、修訂或更改條件或撤銷許可證予擬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除外)及/或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的決定提出上訴。有 21 日法定上訴權的,只有撞擊式打樁工程的許可證決定。
- 以為把長工程拆成幾張短期許可證可以避開較嚴的評估。技術備忘錄有兩條對應的規則:首次許可證有效期少於或等於十四日者,基準噪音聲級要作 +3 分貝(A) 修正;而若某許可證的生效日期,與同一地盤關連工程的另一許可證屆滿日期相距少於或相等於二十一日,該許可證應視作續期論——而續期時,監督可在衡量收到的投訴及有關因素下增添條款或拒予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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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招標現正招標 18 條
官方出處
- 環保署《如何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第七次版,二零二六年四月網頁版)
- 環保署《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技術備忘錄》(PP-TM/GW-TM/DA-TM/IND-TM 合輯)
- EPD — A Concise Guide to the Noise Control Ordinance
- 環保署 — 如何擬備及遞交「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
- 環保署 — 《噪音管制條例》收費表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建築及裝修噪音
- 環保署 — 公眾諮詢:《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修訂建議以規管住宅裝修噪音
- 政府新聞公報 — 環保署就修訂管制夜間及假日建築噪音的指定範圍諮詢公眾(2022年7月29日)
本頁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最後核對日期 2026-08-01。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本頁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個別工程是否受規管、屬哪個級別, 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直接向環境保護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