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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業牌照——食肆、食物製造廠與工廠食堂

食物業牌照(食肆/食物製造廠/工廠食堂)

《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定,在香港經營食肆、食物製造廠、工廠食堂等食物業,必須先向發牌當局——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領取相應牌照,無牌經營可被檢控,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對學校午膳、院舍膳食、活動到會等機構採購而言,關鍵不僅在於供應商「有沒有牌」,還在於牌照類別是否正確——例如供應學校午餐飯盒,須持有食環署簽發並獲批准供應午餐飯盒的食物製造廠牌照。所有持牌食物業處所都可以經食環署網上系統查核。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食物環境衞生署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食物環境衞生署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
《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附屬法例
主管部門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為發牌當局)
核心要求
第31(1)條:食肆、食物製造廠、工廠食堂、燒味或鹵味店、新鮮糧食店、凍房等須先領牌方可經營
主要牌照類別
普通食肆/小食食肆/食物製造廠/工廠食堂(另有烘製麵包餅食店、綜合食物店等)
暫准牌照
有效期6個月,只可在特殊情況下續期一次(不超過6個月);牌照費為正式牌照的50%
無牌經營罰則
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食環署2025年新聞稿引述)
學校午膳飯盒
供應商須為獲食環署批准供應午餐飯盒的持牌食物製造廠
牌照查核
食環署網上「持牌/許可證處所名單」,可按店號/地址或牌照類別搜尋

法例框架:哪些食物業須領牌

《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之下規管食物業的附屬法例。根據食物安全中心對規例的介紹,第31(1)條列明多類業務必須先領牌方可經營,包括食物製造廠(奶品廠或冰凍甜點製造廠除外,另有專屬制度)、食肆、工廠食堂、燒味或鹵味店、新鮮糧食店及凍房。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是全港食物業的發牌當局。食環署《食肆牌照申請指南》指明,食肆經營者必須在開業前取得食肆牌照,任何人無牌經營食肆或違反有關法例規定,可被檢控。發牌前,處所須符合政府租契、法定圖則、衞生、通風、樓宇安全(無違例建築工程)及消防等多方面規定,涉及屋宇署、消防處等部門會審。

與機構採購最相關的四類牌照

食環署「申領所需牌照類別指引」將不同經營模式對應不同牌照。對機構採購者而言,最常遇到的是以下四類——留意規例中的「食堂」是指「工廠食堂」,只限在工廠大廈內供大廈內工廠僱員用膳,與一般人口語所說的「飯堂」並非同一回事。

供應飯盒、到會、包辦筵席這類將食物製好後供人在處所以外進食的業務,官方歸入食物製造廠牌照範圍——食環署《食物製造廠牌照申請指南》明確將「經營外賣食物店或承包膳食及筵席服務等」列為須領食物製造廠牌照的常見行業。

牌照類別官方描述的准許範圍官方指南列舉的例子
普通食肆牌照可採用任何烹調方法配製及售賣食物,供顧客在處所內進食
小食食肆牌照只限簡單、不會產生大量油煙的烹調方法,例如烚、燉、蒸、燜、煎(不包括油炸和快炒)
食物製造廠牌照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外賣食物店、承包膳食及筵席、罐裝/瓶裝食品、醬料、醃製食品、甜點製造等
工廠食堂牌照在工廠大廈內,向受僱於大廈內工廠的人售賣或供應膳食或不含酒精的非瓶裝飲品工廠大廈內的食堂

摘錄:只列與機構採購最相關的四類;食環署另發烘製麵包餅食店、綜合食物店、新鮮糧食店、燒味及鹵味店、凍房等牌照。

資料來源:食環署:申領所需牌照類別指引

暫准牌照與正式牌照

根據食環署《食肆牌照申請指南》,申請人依《食物業規例》第31(1)(b)條及第33C條申請食肆牌照及暫准食肆牌照。暫准牌照的作用,是在處所符合衞生、通風、樓宇安全及消防等基本規定之後、未獲發正式牌照之前,讓持牌人暫時營業。

要留意暫准牌照不可以獨立存在——申請人如果沒有同時申請正式牌照,發牌當局不會考慮暫准牌照的申請。

項目規定
法例依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3C條
申請方式須連同正式牌照申請;單獨申請暫准牌照不獲考慮
有效期6個月
續期只在特殊情況(如工程受阻非申請人所致、罷工、天災等)續期一次,不超過6個月;應於到期前3個星期遞交申請
牌照費正式牌照的50%;如在暫准牌照有效期內獲發正式牌照,可按比例取回部分費用
到期後如續期被拒,暫准牌照到期後繼續經營即屬無牌經營,會被檢控

摘錄:只列與採購評審最相關的規定;第133至148段另有同一處所3年內不獲再發暫准牌照(第137段)、轉讓限制(第143段)等規定;實際費用以食環署現行收費表為準。

資料來源:食環署:食肆牌照申請指南(PDF)

無牌經營的罰則

食環署2025年1月新聞稿引述《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無牌經營食物業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該案被告2023年初首次定罪被判監三星期(緩刑十八個月),其後在緩刑期間再犯,2025年1月再被判監一星期,連同啟動的緩刑刑期合共執行四星期監禁——即是說法庭對無牌經營是會實際判監的。

政府在2018年立法會書面答覆中另外指出,持續違例者每天另加罰款九百元,而對持續無牌經營的處所,食環署可以考慮向法庭申請封閉令。

學校午膳飯盒:食物製造廠牌照還須「獲批准供應」

食環署2024年8月新聞稿提醒學校,應「選用已獲食環署簽發可供應午膳飯盒的持牌食物製造廠作為供應商」,食環署會巡查廠房、確保持牌人遵守牌照條件及衞生標準,並抽取食物樣本化驗。

衞生署「健康飲食在校園」的《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說得更具體:學校須確保供應商持有由食環署簽發並「獲批簽/批准供應午餐飯盒」的食物製造廠牌照,不應考慮由非持有上述牌照的供應商提供午膳。手冊的評審流程圖更寫明——沒有有效牌照的投標者「不獲考慮」,連價格信封也不用開啟。

手冊亦要求留意分判安排:如供應商委聘分判商代為供應飯盒,或飯盒內包含分判商製造的即食食物,分判商都要持有相關有效牌照,並在入標時一併提供牌照副本;得標後更換分判商,亦要向校方提供新分判商的牌照副本。

如何核實供應商牌照

食環署網站設有「持牌/許可證處所名單」網上查詢,食物業處所可以「以店號/處所地址搜尋」、「以牌照/許可證類別搜尋」,網上售賣受限制食物的則可「以網站/網上平台帳戶搜尋」。採購方可以直接用供應商報稱的地址或牌照類別查核紀錄。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採用的做法是要求投標者直接提交文件:「獲准供應午餐飯盒的食物製造廠」有效牌照副本,連同過往十二個月內食環署衞生督察的所有巡查報告副本(及巡查豁免書副本,如適用)——即不僅查核有沒有牌照,還會審視過去一年的衞生往績。

相關許可證:受限制食物

除牌照外,食物安全中心介紹指《食物業規例》第30條規定,某些食物須獲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方可售賣。食環署的持牌處所查詢系統亦設有「網上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的專門搜尋。如果招標範圍涉及這類食物(以食環署公布的受限制食物清單為準),投標者除基本食物業牌照外,還可能需要相應的書面准許或許可證。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膳食服務招標應在標書列明投標者須持有效而且類別正確的食物業牌照:供應飯盒、到會、包辦筵席屬食物製造廠牌照範圍;學校午膳更須持「獲批簽/批准供應午餐飯盒」的食物製造廠牌照——參照官方手冊做法,無相關有效牌照的標書直接不獲考慮。

  • 02

    按官方手冊的文件清單收標:牌照副本、過往十二個月食環署巡查報告副本、一個月餐單;如有分判商供應飯盒或即食食物,分判商牌照副本須一併提交。

  • 03

    開標評審前,用食環署網上「持牌/許可證處所名單」以店號/地址或牌照類別覆核投標者牌照紀錄,不要單靠標書內的影印本。

  • 04

    投標者如只持暫准牌照須特別留神:有效期只有6個月,原則上只可續期一次;如合約期長於牌照有效期,便要在合約寫明持續持牌是履約條件。

  • 05

    活動到會、院舍膳食等非學校採購同一道理——供應商將食物製好送到處所以外食用,官方歸類為食物製造廠牌照業務,招標資格條款同樣以此為準。

常見誤解

  • 以為外賣、到會「不是開餐廳」便不用領牌——食環署指南明確將經營外賣食物店、承包膳食及筵席列為須領食物製造廠牌照的行業。
  • 查核學校午膳供應商時只確認「有食物製造廠牌」便當合格——官方手冊要求牌照必須「獲批簽/批准供應午餐飯盒」,沒有這項批准也不合資格。
  • 漏了查核分判商:飯盒供應商找分判商代工,或飯盒內有分判商製造的即食食物,分判商都要持相關有效牌照,入標時須一併提交副本。
  • 將「工廠食堂牌照」當成一般飯堂牌照——規例下的工廠食堂只限工廠大廈內、供大廈內工廠僱員用膳,不是任何機構食堂都適用。
  • 誤以為暫准牌照是長期牌照——有效期只有6個月,只可在特殊情況續期一次,到期後繼續經營即屬無牌經營。
  • 以為小食食肆甚麼都可以煮——只限簡單、不會產生大量油煙的烹調方法(烚、燉、蒸、燜、煎),油炸和快炒都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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