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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與註冊氣體裝置技工——《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氣體安全條例》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與註冊氣體裝置技工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規管香港煤氣、石油氣及天然氣的進口、儲存、供應及使用,由機電工程署署長以「氣體安全監督」身份執行。根據其附屬的《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氣體裝置工程一般只可以由「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僱用的「註冊氣體裝置技工」親自進行,技工註冊分為八個類別,只可以進行自己註冊類別範圍內的工程。違例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對法團、學校及物業管理公司而言,凡涉及廚房爐具、熱水爐、氣體喉管改動或大廈公用上給供氣分喉檢修的招標,承辦商資格必須對準這套註冊制度。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監督)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監督)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及附屬規例,包括《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第51C章)、《氣體安全(雜項)規例》(第51F章)等
主管部門
機電工程署(署長為氣體安全監督),氣體標準事務處負責執行;條例1991年實施
涵蓋氣體
煤氣、石油氣及天然氣
核心要求
氣體裝置工程一般只可以由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僱用的註冊氣體裝置技工親自進行
技工註冊類別
共八類,按住宅/非住宅及工程性質劃分;技工不可以進行註冊類別以外的工程
違例罰則
無註冊或超越類別進行氣體裝置工程: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註冊規例第3(1)條)
註冊費用
承辦商新申請5,110元;技工新申請395元;補領150元(概不發還,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有效期
承辦商註冊證明書及技工註冊卡一直有效,直至持有人按規例所述理由交回機電署

甚麼是「氣體裝置工程」

根據機電工程署引述《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的說明,「氣體裝置工程」包括氣體喉管、用具及配件的裝配、接駁、截斷、測試、投產、停產、保養、維修或更換。日常例子包括:安裝氣體煮食爐或熱水爐、更換煮食爐膠喉、維修氣體用具——換言之,不止大型喉管工程,連更換一條膠喉也屬於受規管的氣體裝置工程。

條例涵蓋三種燃料氣體:煤氣、石油氣及天然氣。工程範圍由供氣分喉、下游喉管以至氣體用具全部包括在內。

雙重註冊制度:承辦商加技工

制度分兩層:公司層面要註冊為「氣體工程承辦商」,人員層面要註冊為「氣體裝置技工」。根據註冊規例第3(1)條,一般只有受僱於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的氣體裝置技工才可以親自進行氣體裝置工程;而註冊技工亦不可以進行其註冊類別以外的氣體裝置工程。違反這項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機電署頁面說明,由1992年4月1日起,任何人想開展或經營氣體工程承辦商業務,都應向政府註冊。註冊承辦商須僱用註冊技工及具備合適的物料資源。另外,根據規例第11及24條,註冊技工或承辦商更改名稱或送達地址後,須於21日內書面通知氣體安全監督,否則亦屬違例。

技工八個註冊類別

技工註冊共分八類,詳載於規例附表。機電署教材頁列出各類別大致範圍如下——留意這是摘要,法定定義以規例原文為準:

類別性質工作範圍(摘要)最低相關經驗
第1類住宅單樽石油氣供氣的簡單座檯爐安裝及保養3個月
第2類住宅住宅供氣分喉及裝置喉管6個月
第3類住宅第2類範圍加住宅氣體用具安裝18個月
第4類住宅在現有供氣點安裝用具及檢修24個月
第5類非住宅非住宅供氣分喉及裝置喉管6個月
第6類非住宅第5類範圍加非住宅氣體用具安裝18個月
第7類非住宅在現有供氣點安裝非住宅氣體用具及檢修24個月
第8類工業工業製程氣體用具24個月

摘錄自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教材頁;各類別的法定界定及資格要求以規例附表及機電署申請附錄為準。

資料來源:機電工程署——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及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

煤氣與石油氣:名冊如何劃分

條例本身同時涵蓋煤氣、石油氣及天然氣,技工類別亦不是按燃料劃分;但機電署公開的註冊承辦商名冊,在部分工程類別會按燃料分開列出——例如「商用廚房氣體裝置工程」及「住宅處所更換可彎曲氣體喉管」都分煤氣及石油氣兩份名單,另有「點心車供應及/或維修」等專項名單,以及一份綜合名冊。選擇承辦商時要對準所用燃料類型的名單。

機電署網站亦同時發布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氣體系統承辦商、石油氣分銷商及合資格人士等其他名冊——這些與「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是不同的名冊,不可以混淆。

大廈公用氣體裝置:業主與法團的責任

機電署說明,「上給供氣分喉」即供應氣體進入建築物的直立段及橫段喉管,「用戶喉」即供應氣體給個別用戶的喉管(連配件,不包括用具內部喉管)。上給供氣分喉及用戶喉的擁有人有責任安排定期檢修——擁有人身份可在大廈公契確認,通常涉及業主或法團。這些喉管應每十八個月定期檢修一次,並且必須聘請受僱於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的註冊氣體裝置技工進行;沒有妥善維修,氣體供應公司可以截斷該建築物的供氣。

另一個高風險範疇是在氣體喉管附近施工。根據《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23A條,在氣體喉管附近進行掘地或穿透地面工程前,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定喉管位置,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喉管;氣體安全監督已根據條例第9條發出《避免氣體喉管造成危險》作業守則。氣體裝置擁有人/營辦人、物業管理公司及工程承辦商都有責任避免損壞氣體喉管,違反規例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食肆與商用廚房:證明書制度

機電署商用廚房氣體裝置頁面說明,商用廚房的氣體工程須由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進行,並由承辦商簽發相關證明書:食肆牌照須遞交「符合規定證明書」及「完工證明書」;會所、酒店、賓館及卡拉OK場所須遞交「完工證明書」,而且續牌時須提交「每年檢查/維修證明書」。

機電署對火鍋店等用氣食肆的指引是:安裝及更換工程必須由註冊承辦商僱用的註冊技工進行,並建議最少每12個月安排註冊承辦商進行氣體安全檢查/維修,保存過去兩年的檢查及工程紀錄。家用層面,機電署則建議每18個月最少一次由註冊技工檢查所有氣體用具。

其他相關規管及罰則

《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第51C章)對熱水爐有具體規定:所有新裝供浴室使用的氣體熱水爐必須是平衡式(室封式)熱水爐,違例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27條);任何人不得使用無煙道熱水爐供浴室或淋浴用途,違例罰款5,000元(第35條)。《氣體安全(雜項)規例》(第51F章)第3B條規定,2003年1月1日後進口供香港使用的家用氣體熱水爐須經氣體安全監督批准並附有「GU」標誌——家用氣體用具自2003年起全面實施這項批准制度。

此外,「須知會氣體裝置」(即載有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屬條例界定的裝置,例如大型石油氣儲存裝置)在建造及使用前,均須事先向氣體安全監督申請批准。

違例行為相關條文罰則
無註冊或超越註冊類別進行氣體裝置工程《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第3(1)條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新裝浴室熱水爐並非平衡式《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第51C章)第27條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
使用無煙道熱水爐供浴室/淋浴《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第51C章)第35條罰款5,000元
違反避免損壞氣體喉管相關規定(包括第23A條)《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51B章)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摘錄常見罰則,並非完整清單;首三項出自機電署《氣體快訊》第9期,末項出自機電署物業管理公司指南《避免氣體喉管造成危險》。

資料來源:機電工程署《氣體快訊》第9期(Gas Safety Bulletin Issue 9)

註冊申請與名冊查核

承辦商註冊向機電署申請,新申請費用5,110元,補領證明書150元;技工註冊新申請395元,補領註冊卡150元,可經「智方便+」網上申請或親身遞交表格。所有費用不論批准與否概不發還,並可能不時修訂,實際金額以機電署最新公布為準。

承辦商註冊證明書及技工註冊卡都沒有固定屆滿期,一直有效直至持有人因規例所述理由(例如申請增加類別、退休)交回機電署。註冊名冊在機電署網站公開,可以按工程類別查閱。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凡涉及氣體的招標——商用廚房爐具、熱水爐更換、氣體喉管改動、大廈上給供氣分喉檢修——資格條款要寫明投標者須為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並僱用相應類別的註冊氣體裝置技工(非住宅工程一般對應第5至8類範圍);開標前可以在機電署網上名冊按工程類別及燃料類型(煤氣/石油氣)核對承辦商註冊。

  • 02

    大廈維修或翻新招標內的氣體部分要獨立資格審查:水電、機電承辦商的其他註冊(例如電業承辦商)不等於具備氣體註冊,總承辦商沒有氣體註冊的話,標書應要求其指明分判的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

  • 03

    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是公用上給供氣分喉/用戶喉的擁有人(以公契為準),要將每十八個月一次的定期檢修納入恆常採購週期;這類招標的交付物應包括檢修紀錄,方便向氣體供應公司交代,避免被截斷供氣。

  • 04

    食肆、會所、酒店類處所的裝修招標要在標書寫明:符合規定證明書(食肆)、完工證明書及每年檢查/維修證明書由承辦商負責簽發及遞交,並列為付款節點——沒有證明書會直接令牌照申請或續期受阻。

  • 05

    掘地、園景、渠務、外牆等在氣體喉管附近施工的招標,要引用《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第23A條:要求投標者提交確定喉管位置及保護措施的方法說明,並在開工前通知註冊氣體供應公司——違例罰則高達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風險應在合約層面分配清楚。

  • 06

    如項目涉及「須知會氣體裝置」(例如大型石油氣儲存裝置),建造及使用前要向氣體安全監督申請批准,招標時間表要預留這項審批程序。

常見誤解

  • 以為水電或機電承辦商可以「順手」進行氣體工程——電力與氣體是兩套獨立註冊制度,沒有氣體註冊而進行氣體裝置工程即屬違法,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 只查公司不查人:承辦商有註冊,但到場技工進行了自己註冊類別以外的工程,同樣是罪行;招標審查應同時要求承辦商證明書及技工類別。
  • 將「註冊氣體供應公司」名冊當成「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名冊——前者是供氣公司(例如煤氣、石油氣供應商),不是進行工程的承辦商,兩份名冊不可以互換。
  • 法團以為大廈公用氣體喉管自動由氣體供應公司負責——上給供氣分喉及用戶喉的擁有人(看公契,通常是業主/法團)才是負責定期檢修的一方,沒有進行檢修可能被截斷供氣。
  • 餐飲處所裝修招標遺漏了證明書條款,完工後才發現沒有註冊承辦商簽發的符合規定證明書/完工證明書,令食肆牌照無法批出。
  • 將煤氣裝置與石油氣裝置當作相同處理——部分工程類別的承辦商名冊按燃料分開列出,而且用具不可以自行改裝轉換燃料(機電署有檢控改裝個案),選擇承辦商及購買用具都要對準燃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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