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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水喉匠與水喉工程規管——《水務設施條例》

《水務設施條例》持牌水喉匠與水喉工程

《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規定,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大廈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指明水管工程」,只可由「指定人士」進行——包括持牌水喉匠、註冊水喉技工,或在他們指示及督導下工作的人。現行制度由2018年2月15日生效的《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確立;凡涉及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還須事先取得水務監督書面許可。對法團、學校和物業管理者而言,換水管、水箱工程、加壓泵等招標,承辦商有沒有持牌水喉匠是硬性門檻。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水務署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水務署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
《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及《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
主管部門
水務署(法例上的「水務監督」)
受管制工程
「指明水管工程」——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第13A條)
誰可施工
「指定人士」:持牌水喉匠、註冊水喉技工、註冊水喉技工(臨時),或在他們指示及督導下進行工程的人(第15條)
書面許可
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須先獲水務監督書面許可(第14條);性質輕微的更改可獲免除許可要求
牌照現況
現時只簽發一級水喉匠牌照;1993年10月2日起不再簽發新二級牌照
現行框架起點
《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2018年2月15日生效
查冊
水務署「持牌水喉匠名冊」電子服務可免費查核

條例管甚麼:指明水管工程

《水務設施條例》第13A條將「指明水管工程」界定為: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換言之,不只大型裝修改動——連保養和修理都屬受管制範圍,只是另有「性質輕微」豁免(見下文)。

「內部供水系統」涵蓋大廈由政府水管接駁點之後的供水設施,包括食水和沖廁水系統的喉管、水箱、水泵和裝置;「消防供水系統」即大廈消防用水的供水部分。法團和學校日常遇到的換水管、修理水掣、水箱喉管更改、加壓泵安裝,全部落在這個框架之內。

誰才可施工:指定人士制度(2018年起現行)

現行制度由《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確立,2018年2月15日生效。條例第15(1)條規定,並非「指定人士」的人不得進行指明水管工程。「指定人士」包括:(一)持牌水喉匠;(二)註冊水喉技工;(三)註冊水喉技工(臨時);(四)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工程的人;(五)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

「註冊水喉技工」不是一個獨立考牌制度,而是掛鈎《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的工種註冊——條例附表按工程類別(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安裝水錶)列明哪些註冊工種符合資格。換言之,一隊施工隊不必人人都是持牌水喉匠,但工人須是相關註冊技工,或在持牌水喉匠/註冊技工指示及督導下工作。

第13B條同時說明「指示及督導」的意思:工程須在督導者決定的工作範圍內、按其指示進行,而且進行方法及方式由督導者指明——即督導責任是實質的,不是掛名。

就內部供水系統工程,以下第583章註冊工種屬「註冊水喉技工」
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

摘錄:此表只列附表第1部就「內部供水系統」的類別;就消防供水系統及安裝水錶,合資格工種名單較闊(另包括消防設備技工(全科)、消防機械裝配工等),詳見條例附表。

資料來源:《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附表(水務署網站刊載全文)

第14條:書面許可與訂明物料

條例第14(1)條規定,除非水務監督已就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給予書面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進行該項工程;違反即屬犯罪(第14(1A)條)。留意:第14條許可管的是「建造、安裝、更改、拆除」,而第15條指定人士要求則連「保養、修理」也涵蓋在內。

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第14(2A)條)——實務上通常由承辦商的持牌水喉匠出面申請。第14(3)條再要求:建造、安裝或更改須按訂明方式進行,所用喉管及裝置的性質、大小及品質均須屬訂明者;完工後按《水務設施規例》第6條由該水喉匠向水務監督申請檢查及批准。

性質輕微的更改或修理:兩項各自的放寬

性質輕微的工程有兩項各自的放寬:(一)更改如獲水務監督認為性質輕微,可免除書面許可要求(修理本身不在第14條許可範圍,無論輕微與否均毋須許可);(二)更改或修理如屬性質輕微,可由並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

但條例第15A條劃了一條底線:如果有關更改或修理會對系統「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水質」造成不良影響,就不得視為性質輕微。另外,在建造工地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3(2)、3A或4條進行的建造工作(或獲豁免者),都可以由非指定人士進行。

類別水務署列出的例子
甲類(獨立住宅供水)更換喉管或裝置;更換廁所及其沖水水箱;更換現有水龍頭墊圈;收緊漏水喉管的接駁位;在現有供水喉管上插入或取出閥門
乙類(建築物邊界內公用系統)更換不多於3米的損壞喉管或裝置

摘錄:水務署頁面就性質輕微工程另列有5項前提條件,須全部符合方可豁免;完整條件及例子以水務署「性質輕微的工程」頁面為準。

資料來源:水務署——性質輕微的工程

水喉匠牌照:只餘一級

水喉匠牌照由水務署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發出。水務署列明,自1993年10月2日起已不再簽發新的二級水喉匠牌照,現時新申請只有一級水喉匠牌照。

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第33條,申請新一級牌照須同時持有兩部分資格:職業訓練局1987年後頒發的水喉全科技工證書(或相等資格),以及職業訓練局頒發的香港水務設施課程證書——兩者均須在申請當日之前五年內取得。新水喉匠牌照牌費為105元。

水務署設有「持牌水喉匠名冊」電子服務,任何人可以上網查核水喉匠姓名和牌照資料——招標篩選承辦商時,這是最直接的核實工具。

大廈內部水管:維修責任如何劃分

水務署頁面說得很清楚:個別單位的用戶必須負責維修保養供水到其單位的供水喉管;而樓宇內供水系統的公用部分——包括水泵、水箱、公用喉管及其他關連的公用供水設施——則由樓宇管理處或註冊代理人負責維修保養。對業主立案法團而言,公用喉管、天台水箱、加壓泵的維修保養開支,正正落在法團身上。

水務署對註冊代理人/管理處的指引亦要求定期檢查及清洗大廈供水系統,發現毛病從速糾正;遇到水質事件要迅速採取行動解決內部供水系統受污染的問題。

保養項目水務署指引頻率
清洗食水水箱每三個月一次
清洗沖廁水水箱每六個月一次
操作閥門、清洗過濾器及沖洗地下供水管每十二個月一次

完整摘錄水務署對註冊代理人/管理處頁面所列頻率;屬署方指引建議,適用於大廈公用供水系統的日常保養。

資料來源:水務署——註冊代理人/管理處

罰則與執法:連「僱用者」都有責任

違反第14(1)條(無許可進行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和第15(1)條(非指定人士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均屬犯罪。更關鍵的是第15(4)條: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並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不屬豁免範圍的指明水管工程,同樣即屬犯罪——換言之,法團或管理公司作為出資僱用的一方,聘用了無資格的人施工都可能有刑責。被告如能證明自己相信施工者是指定人士、而且該相信屬合理之舉,可作免責辯護(第15(5)條)。

執法方面,第15B條授權獲授權人員在合理時間進入非住用處所(即並非作供人居住之用的處所;酒店、旅館、安老院、幼兒中心等供人居住的處所不屬此列),查核有沒有人違反第15條進行指明水管工程,並可拍照、提問及要求出示證明文件。檢控時限方面,第36A條訂明一般須在水務監督發現或知悉違例事項後6個月內提出;就第14(3)條若干違反,發現時超過指定日期後6年即不得檢控。

至於近年的《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與水喉匠發牌無關。它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生效,重點是加強水務署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以及打擊濫收水費(特別針對分間單位):濫收水費罰則由劃一第3級(最高10,000元)改為兩級制,首次定罪第3級、其後定罪第4級(最高25,000元),法庭並須命令退還多收金額。至於水喉工程監管制度,現行框架仍然是2018年修訂建立的一套。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換水管、水箱喉管更改、加壓泵安裝等標書,應要求投標者提供持牌水喉匠姓名及牌照資料,並在水務署「持牌水喉匠名冊」電子服務核實;施工工人須為註冊水喉技工(第583章相關工種)或在持牌水喉匠/註冊技工指示及督導下工作。

  • 02

    凡涉及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工程,須先取得水務監督書面許可(通常由承辦商的持牌水喉匠申請),完工後還有檢查及批准程序——招標時間表要預留這兩步,不要把「批出合約」當作「立即可以開工」。

  • 03

    法團/學校作為僱主一方,僱用非指定人士進行非輕微工程本身已是罪行(第15(4)條)——招標文件白紙黑字寫明資格要求、保留牌照副本,是採購方自保的實據。

  • 04

    水箱清洗服務標可以直接引用水務署指引頻率寫入服務規格:食水水箱每三個月、沖廁水水箱每六個月、閥門操作/過濾器清洗/地下供水管沖洗每十二個月;如清洗工作連帶更換喉管、閥門等更改工程,該部分就須按指定人士及許可要求辦理。

  • 05

    評標篩選時留意「一級/二級」之分:1993年10月起已無新二級牌,市場上現役主要是一級持牌水喉匠;投標者報稱持牌但查冊找不到,應要求解釋。

常見誤解

  • 以為2024年修訂改變了水喉匠發牌制度——其實《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是針對執法權力和濫收水費(分間單位),水喉工程監管現行框架是由2018年2月15日生效的《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建立。
  • 以為只有「持牌水喉匠」一種資格——「指定人士」還包括註冊水喉技工(掛鈎第583章工種註冊)和受指示及督導的工人;但反過來,只持有「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不等於任何水喉工程都可以做,須核對附表工種和工程類別。
  • 以為保養、修理不受管制——第13A條將「保養、修理」都納入指明水管工程;只有水務監督認為性質輕微(不影響供水效率或水質)的更改或修理才可以由非指定人士進行。
  • 招標文件要求「二級水喉匠」或籠統寫「水務署註冊水喉匠」——正確說法是持牌水喉匠(一級),二級牌1993年10月2日起已停發新牌。
  • 以為整幢樓的水管都是管理處/法團責任——單位內的供水喉管由該單位用戶自行負責維修保養,公用部分(水泵、水箱、公用喉管)才是管理處或註冊代理人責任。
  • 混淆第14條和第15條:書面許可(第14條)管建造、安裝、更改、拆除;指定人士要求(第15條)則連保養和修理也涵蓋——一項工程可能兩者都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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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出處

本頁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最後核對日期 2026-08-01。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本頁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個別工程是否受規管、屬哪個級別, 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直接向水務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