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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與平安卡

建造業工人註冊(第583章)與「平安卡」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規定,只有向建造業議會註冊的建造業工人才可以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即是「先註冊、後入場」;2017年4月1日起再加上「專工專責」,獨立進行指定工種分項工作必須是該分項的註冊熟練或半熟練技工。很多人將工人註冊證與「平安卡」混為一談:平安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其實出自《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BA條,屬勞工處系統,是另一套要求。工人要合法開工,兩張證缺一不可,招標文件亦應該分開寫清楚。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建造業議會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建造業議會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註冊)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2005年12月29日開始接受註冊
主管機構(註冊)
建造業議會(CIC)
先註冊、後入場
2007年9月1日起,只有註冊建造業工人才可以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
專工專責
2017年4月1日起,獨立進行指定工種分項工作須為該分項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
註冊有效期
一般5年;註冊及續證費用港幣100元,期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續期
平安卡依據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BA條,勞工處系統,2001年5月1日起強制
平安卡有效期
1至3年,卡上註明;沒有註明則由發出日起計3年
最高罰則
工人第3級罰款(10,000元);聘用人/總承建商第5級罰款(50,000元)

一個工人、兩張證:註冊證與平安卡是兩套法例

工地日常口語經常將「有牌」籠統地帶過,但法律上工人身上其實有兩張不同法例要求的證。第一張是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出自《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由建造業議會管理,規管的是「誰有資格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第二張是俗稱「平安卡」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出自《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BA條,屬勞工處的職安健系統,規管的是「從事建築工程之前必須完成認可基本安全訓練」。

兩套制度的主管機構、有效期、續期方法及罰則全部不同,亦互相不能取代。事實上《條例》2007年9月1日第一階段實施時的安排正正是:工人持有平安卡並註冊為普通工人,才符合有關規定——即是說平安卡是申請註冊的基礎,但單有平安卡並不等於已經註冊。

項目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平安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
法例依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BA條
負責機構建造業議會勞工處(課程由處長認可的營辦機構開辦)
規管內容誰可以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從事建築工程/貨櫃處理作業前須完成基本安全訓練並持有效證明書
強制日期2007年9月1日起禁止未註冊者於工地進行建造工作2001年5月1日起強制
有效期一般5年1至3年(卡上沒有註明則發出日起3年)
續期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費用100元修讀認可「重新甄審資格課程」

本表為兩套制度重點摘錄,並非完整條文比較;註冊證欄綜合自建造業議會官方頁面及《專工專責》小冊子,平安卡欄出自勞工處第6BA條簡介單張及職安健常見問題。

資料來源:建造業議會《專工專責》簡介小冊子

「先註冊、後入場」:誰需要註冊

《條例》在2004年7月生效,2005年12月29日開始接受建造業工人註冊。第一階段禁止條文由2007年9月1日起實施:根據第3(1)條,非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這就是業界所說的「先註冊、後入場」——註冊不是鼓勵性質,而是入場門檻。

申請方面,凡持有有效平安卡的建造業工人,可以按所屬工種分項及技術水平申請註冊。有效期5年的註冊及續證申請費用為港幣100元,期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交續期申請;申請途徑包括建造業議會APP電子申請、郵寄、經工會遞交或集體遞交。

五個註冊類別:普通工人到熟練技工

《條例》下現有五個註冊類別。普通工人門檻最低,持有效平安卡即可申請;熟練技工(俗稱大工)及半熟練技工(俗稱中工)則需要有相應的工藝測試證書或指明認可資格。臨時註冊屬過渡安排,發展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停止接受申請。個別工種分項(例如涉及其他法例規定資格的工種)另有特定註冊資格要求,以《條例》附表1為準。

註冊類別主要註冊資格/途徑
註冊熟練技工持有《條例》所指相關技能測試證書,或指明認可資格
註冊半熟練技工持有相關中級(中工)工藝測試證書,或指明認可資格
註冊熟練技工(臨時)過渡類別;可停止接受申請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過渡類別;可停止接受申請
註冊普通工人持有有效平安卡即可申請

摘錄:資格路徑以議會官方申請頁及《專工專責》小冊子所載為準;不同工種分項的具體要求見《條例》附表1。

資料來源:建造業議會——申請建造業工人註冊

「專工專責」:指定工種分項要用註冊技工

《2014年建造業工人註冊(修訂)條例》2015年4月1日生效,當中「專工專責」規定在2017年4月1日正式實施:除特定情況外,工人必須是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或半熟練技工(統稱註冊技工),才可以獨立進行該工種分項的建造工作(第3(2)條,違者第3級罰款)。修訂生效時有37項工種下139項工種分項可供註冊(其後名單可有增訂,以議會最新指定工種分項列表為準)。實施分兩期:第一期由2017年4月1日起先規管較大型工程,第二期才覆蓋《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第I及II級別小型工程、公共機構或指明機構的固定期保養合約保養工程,以及總價值不超過1,000萬港元的建造工程。

不是註冊技工不代表完全不能工作:小冊子列明三類例外——《條例》容許的跨技能工作;在相關工種分項註冊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有關工作;以及屬豁免範圍的工作。豁免安排載於《條例》的豁免規例(第583章附屬法例C),小冊子當年列出的擬議豁免類別包括緊急建造工作及小規模建造工作等;另外電氣裝配工、氣體裝置技工、自動梯技工、升降機技工這些工種分項,與《電力條例》(第406章)、《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規例》(第51D章)、《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的註冊制度掛鈎,在豁免安排下處理,細節以豁免規例現行條文為準。

平安卡:勞工處系統,不是議會

由2001年5月1日起,從事建築工程或貨櫃處理作業的僱員,必須修讀獲勞工處處長承認的安全訓練課程,並持有有效證明書(即平安卡);建築工程的東主只可以僱用持有有效證明書的人士。法例依據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BA條——與建造業議會的工人註冊是兩回事。

持卡人在工業經營工作時必須攜帶證明書,並在東主、東主授權代理人或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要求下出示;未能應東主要求出示,便要在東主備存的紀錄冊內作出聲明。證明書有效期為1至3年,卡上會註明;沒有註明則由發出日起計3年有效。續期須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認可的「重新甄審資格課程」;遺失或污損便要盡快向處長申請補發。

僱主與總承建商的法定責任

平安卡方面(第59章第6BA條):東主僱用沒有有效證明書的人士,最高可處罰款50,000元;沒有按處長指明形式設立及備存紀錄冊,最高罰款10,000元;紀錄冊內的聲明在作出日期後18個月屆滿前不准刪除。受僱人士作出虛假聲明,或無合理辯解未能應職業安全主任要求在指明地點及限期內出示證明書,最高罰款10,000元。

工人註冊方面(第583章):總承建商必須在建造工地設置讀證裝置,讀取工人註冊證內的電子資料;建造工地主管須備存符合指明格式的工地每日出勤表,並在每段為期7日的期間完結後2個工作天內,按議會指示交予議會。總承建商還要設置及備存工人陳述記錄冊,供未能出示註冊證的註冊工人填寫陳述,陳述在作出當天起計24個月內不准刪除。

主要違規與罰則一覽

《條例》下工人自己違規與僱用者違規的罰款級別不同:工人層面是第3級,聘用人及總承建商層面則是第5級——即是說僱錯人的罰則,重於違規工人本身。

主要罪行《條例》相關條文最高罰款承責人
非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第3(1)、6(1)條第3級(10,000元)工人
非指定工種分項註冊技工獨立進行指定建造工作第3(2)、6(1)條第3級(10,000元)工人
僱用非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第5、6(2)條第5級(50,000元)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
僱用非該分項註冊技工進行指定建造工作第5、6(2)條第5級(50,000元)總承建商、工人的僱主
沒有設置能讀取註冊證電子資料的裝置第58(1)、58(8)條第3級(10,000元)總承建商
沒有備存或沒有於法定期限內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第58(7)、58(8)條第3級(10,000元)建造工地主管
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工人出勤紀錄第59(1)(f)條第3級(10,000元)建造工地主管

摘錄自建造業議會《專工專責》小冊子所載主要違規項目,並非完整罪行清單;罰款級別金額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3級為10,000元、第5級為50,000元。

資料來源:建造業議會《專工專責》簡介小冊子(違規及罰則一覽)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工程標書的資格條款應該分開寫明「雙證」:所有進場工人須為註冊建造業工人(第583章),同時持有有效平安卡(第59章第6BA條)。兩張證的查證途徑不同——註冊可以經建造業議會的建造業工人名冊核對,平安卡則要查看卡面有效期,不要用一句「工人須持有效牌照」帶過。

  • 02

    涉及指定工種分項的工程(木工、打樁、防水、水喉、空調製冷等),標書可以要求投標者承諾相關工序由該分項註冊熟練或半熟練技工進行,或在註冊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並在評標或開工前要求提交擬派工人的註冊類別及工種分項資料。

  • 03

    合約條款可以直接引用總承建商的法定責任:設置讀證裝置、備存工地每日出勤表並在每段7日期間完結後2個工作天內交議會。業主方(法團/學校/物管)驗收時有據可依——要求承建商提供出勤紀錄副本,是監察外判工人合規的現成工具。

  • 04

    時間預算要為承建商整理人手預留空間:未註冊工人要先取得平安卡再申請註冊,續期亦要在期滿前辦理。招標至開工的窗口太窄,承建商臨時找人頂替的誘因便大,違規風險最終會落在工地——僱用未註冊工人,總承建商及工人的僱主都面對第5級罰款。

  • 05

    篩選投標者時,可以要求申報過往有否因《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或《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A條被定罪,作為評審誠信及安全管理紀錄的一部分。

常見誤解

  • 將平安卡當成工人註冊(或者相反):以為有平安卡便可以進入工地開工。其實2007年9月1日起還必須註冊為建造業工人;平安卡只是申請註冊的基礎,兩張證缺一不可。
  • 以為平安卡是建造業議會發出:平安卡出自《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BA條,是勞工處系統,課程由處長認可的機構開辦;議會管的是第583章工人註冊。標書引用法例時張冠李戴,條款便欠缺約束力。
  • 以為註冊普通工人甚麼都可以做:2017年4月1日「專工專責」實施後,獨立進行指定工種分項工作必須是該分項註冊技工;普通工人只可以做非指定工作、在註冊技工指示及督導下工作,或做豁免範圍的工作。
  • 以為平安卡永久有效:有效期只有1至3年(卡上沒有註明則3年),過期要修讀重新甄審資格課程。工地查卡時持過期卡,等同無證。
  • 標書只寫「工人須持平安卡」而遺漏了註冊要求:承建商用未註冊工人開工,聘用人及總承建商都可以被檢控,第5級罰款50,000元,還隨時拖累工程進度及業主聲譽。
  • 忽略豁免及臨時註冊安排:電氣裝配工、升降機技工等工種與其他法例(第406章、第51D章、第618章)的註冊制度掛鈎,在豁免規例下處理;標書如果一刀切要求全部工人持某一種註冊,可能與法例安排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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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出處

本頁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最後核對日期 2026-08-01。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本頁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個別工程是否受規管、屬哪個級別, 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直接向建造業議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