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33條訂立的《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第354N章),在政府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公眾填料接收設施及離島廢物轉運設施棄置建築廢物,須按重量繳費,現行為每公噸$71至$200。合約價值100萬元或以上的建造工程,主要承判商必須在合約批出後21日內申請開立專為該合約而設的繳費帳戶,否則屬刑事罪行;非法棄置建築廢物,初犯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對法團及學校而言,裝修、清拆標書內廢物處置費由誰承擔、帳戶何時開立,都應在招標文件寫清楚。
- 法例依據
-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33條;《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第354N章)
- 主管部門
- 環境保護署(帳戶申請可經環保署「築好運」C·Easy 網上系統或以指明紙本表格遞交)
- 開戶門檻
- 合約價值100萬元或以上——主要承判商須於合約批出後21日內申請專用繳費帳戶(規例第9條)
- 現行收費
- 公眾填料每公噸$71/篩選分類每公噸$175/堆填區每公噸$200/離島轉運設施每公噸$200
- 繳費期限
- 繳費通知書日期起計45日內;逾期加徵5%附加費(規例第18條)
- 非法棄置罰則
- 初犯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再犯罰款$500,000及監禁6個月(第354章第18條)
- 實施日期
- 2005年12月1日開始運作;2006年1月20日起正式收費
規例規管甚麼工程、甚麼廢物
《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第354N章)是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33條訂立的附屬法例。規例所指的「建造工程」定義很闊——建築物、圍牆、道路、斜坡、地盤平整、打樁以至水電煤裝置的建造、修葺、保養(明文包括重新裝飾及外部清潔)、改建、加建及拆卸全部計入,所以一般屋苑翻新、外牆維修、學校裝修工程都在規管範圍內。
「建築廢物」指建造工程產生而被棄置的物質,不論棄置前有否處理或貯存;但淤泥、隔濾物,以及清淤、清渠或疏浚工程所產生或清除的物質不計。
收費只適用於政府的「訂明設施」——堆填區、廢物轉運站(離島轉運設施)、篩選分類設施及公眾填料接收設施。廢物須由有效繳費帳戶的戶主交付或由他人代其交付,設施才會接收(規例第3條);政府車輛運載的廢物及設施本身運作產生的廢物屬例外。
繳費帳戶:誰有責任開、何時開
規例第9條規定:凡承接合約價值100萬元或以上的建造工程,而合約在規例生效後批出,「主要承判商」必須在合約批出後21日內向環保署署長申請開立專為該合約而設的繳費帳戶。「主要承判商」指直接與土地擁有人或佔用人(或其代理人、獲授權的建築師、測量師、工程師)訂約進行建造工程的人——即是與法團或學校直接簽約的總承建商,而不是業主自己。
無合理辯解而不在限期內申請,可處第5級罰款,罪行持續期間另加每日$1,000罰款(第9(7)條);獲批帳戶後,該帳戶只可用於繳付該合約工程廢物的訂明收費,不得用於其他工程,違者可處第5級罰款(第9(2)及(8)條)。
合約價值不足100萬元的工程沒有強制開戶責任:任何人(包括業主、法團或裝修承辦商)都可以申請一般繳費帳戶,並可用於多項各自低於100萬元的工程。環保署的申請分為表格1(100萬元或以上合約)及表格2(100萬元以下)。
署長批核帳戶時可施加條件,包括要求戶主繳付按金作為收費保證;按金不計利息,可用於抵銷欠款(規例第6及10條)。帳戶資料有變,戶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書面通知署長。
四類設施:接收甚麼廢物、收費多少
收費款額及各設施的惰性成分要求由規例附表訂明(現行款額經2016年第60號法律公告修訂)。「惰性建築廢物」即俗稱公眾填料,附表5列明類別:石塊、瓦礫、大石、土、泥、沙、混凝土、瀝青、磚、瓦、砌石或經使用的膨潤土(俗稱皂土)。
要留意:送交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的一車廢物,如同時載有建築廢物及其他廢物,整車會當作全屬建築廢物計算堆填費(規例第14(3)條)。
| 設施類別 | 惰性成分要求(附表6) | 現行收費 |
|---|---|---|
| 公眾填料接收設施 | 整車全屬惰性建築廢物 | 每公噸$71(1公噸或以下劃一$71;超過1公噸每0.1公噸$7.1) |
| 篩選分類設施 | 按重量計多於50%屬惰性 | 每公噸$175(1公噸或以下劃一$175;超過1公噸每0.1公噸$17.5) |
| 堆填區 | 按重量計不多於50%屬惰性 | 每公噸$200(1公噸或以下劃一$200;超過1公噸每0.1公噸$20) |
| 廢物轉運站(離島轉運設施) | 惰性成分比例不限 | 每0.1公噸$20(環保署列明即每公噸$200) |
摘錄——列出四類訂明設施按重量計的主要收費;附表另訂重量無法確定時的劃一收費,以及經核准船隻送交公眾填料設施按最高載重計費(每0.1公噸$7.1)。款額為2026年8月1日現行版本。
收費如何計算:出入磅制度
車輛運載廢物到訂明設施,廢物重量以「入磅」與「出磅」的車輛總重差額計算(規例第17條)。司機卸貨後不停出磅,整個入磅時的車輛總重都會當作廢物重量收費;不停入磅,則按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計算——即是走磅的代價是按最重的可能計算收費。
重量按0.1公噸為單位捨入:不足0.05公噸的零數不計,0.05公噸或以上當0.1公噸。
環保署會向戶主發出繳費通知書,列明指明期間內帳戶產生的收費;戶主須在通知書日期起45日內繳付(規例第18條)。
欠費的後果:附加費、停戶、撤戶
逾期未繳,須加付未繳款額5%的附加費,並須在附加費產生後14日內連本帶附加費清繳(規例第18條)。
仍未清繳,署長可暫停帳戶,並發出最後繳費通知書,限14日內清繳所有欠款;再不繳付,帳戶可被撤銷(規例第19條)。帳戶一旦暫停或撤銷,便不再是有效帳戶,設施不會接收該帳戶名下的廢物——工地出泥即時停擺。署長並可公開帳戶被暫停、撤銷、恢復或結束的資料。
另外,就規例提交明知不確或罔顧實情地不確的陳述或資料,或遺漏要項,可處第6級罰款(規例第22條)。
非法棄置與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
《廢物處置條例》第16A條訂明: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權限或辯解,或獲該地方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許可,否則在任何地方擺放廢物,或促使或准許廢物被擺放,即屬犯罪。以非公共交通工具的車輛倒泥,司機及其僱主均被視為促使廢物被擺放的人。
2013年修訂後,第16B及16C條加強管制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除非擺放範圍合計不超過20平方米,或屬按指明法例展開的建築工程的一部分,否則須事先取得地段唯一擁有人或全部擁有人以指明表格給予的許可,表格連同所需文件須在擺放活動展開前至少21日提交環保署署長認收(環保署指明的表格為EPD-238),進行期間並須在地段當眼處展示經認收表格。
法庭定罪後,就在政府土地上棄置廢物的個案,裁判官更可命令罪犯限期移走廢物,或支付署長清理的合理開支(第18A條)。
| 罪行 | 罰則(第354章第18條) |
|---|---|
| 第16、16A、16B條(非法棄置/無有效許可在私人地段擺放)——初犯 | 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
| 同上——再犯 | 罰款$500,000及監禁6個月 |
| 同上——持續罪行 | 另加每日罰款$10,000 |
| 第16C(6)/(7)條(提供虛假資料/未展示經認收表格) | 第6級罰款(環保署簡報列明為$100,000) |
摘錄——只列出與建築廢物棄置直接相關的罪行;第354章尚有其他廢物管制罪行及罰則。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合約價值100萬元或以上的裝修、清拆或建造標,招標文件應寫明中標的主要承判商須在合約批出後21日內開立該合約專用的繳費帳戶——這是規例第9條加諸承判商的法定責任,業主或法團毋須代開,但宜要求承判商提供帳戶號碼存檔備查。
- 02
標書必須寫清楚廢物處置費的承擔方式:「已包含在標價內」抑或「實報實銷」。若實報實銷,可要求承判商提交環保署的廢物交收紀錄(環保署向戶主提供14日期間的交易紀錄)作核數依據。
- 03
清拆及大型裝修標宜要求投標者在標書列明預計廢物量及惰性/混合比例——全惰性廢物每公噸$71,混合廢物入堆填區每公噸$200,分類安排直接造成報價差距,也是比較標價是否務實的參考。
- 04
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承辦商可使用其一般繳費帳戶(表格2帳戶);評標時可要求投標者申報是否已持有有效繳費帳戶,避免中標後才開戶拖延工期,或無帳戶而衍生非法棄置風險。
- 05
100萬元或以上合約的專用帳戶依法只可用於該合約,業主一方核對帳戶交易紀錄,亦可防止承判商把其他地盤的廢物費用計入本工程。
常見誤解
- 以為泥頭費是「一車一價」——收費按重量以公噸計,經出入磅差額釐定;司機走磅(不停出磅)整個入磅車重都會照計,隨時貴得多。
- 以為開繳費帳戶是業主或法團的責任——100萬元或以上合約,法定責任在主要承判商;招標文件只需寫明及要求提供帳戶號碼,毋須代辦。
- 一個帳戶到處用——100萬元或以上合約必須用專為該合約開立的帳戶,挪用其他帳戶或把帳戶借給其他工程使用均屬違法。
- 把混合裝修廢料當公眾填料處理——公眾填料接收設施只收整車全惰性的廢物,不達標會被拒收,承判商臨場改往堆填區成本隨時倍增。
- 忽略45日繳費期——逾期加5%附加費,再欠繳帳戶會被暫停以至撤銷,屆時工地無法出泥,整個工程停擺。
- 以為在自己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沒有規管——擺放範圍超過20平方米一般須事先21日向環保署提交獲全部業權人簽署的指明表格(EPD-238)認收,違者罰則與非法棄置相同。
相關招標現正招標 18 條
官方出處
- 環境保護署——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中文版)
- EPD —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 Charging Scheme
-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354N章《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
- 環保署——《廢物處置(修訂)條例》:在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的管制
- 環保署簡報——在私人土地以建築廢物堆填的加強管制(罰則)
- 環保署——建築廢物簡介
本頁只綜述規例已公布的內容,最後核對日期 2026-08-01。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本頁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個別工程是否受規管、屬哪個級別, 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直接向環境保護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