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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斜坡修葺令與私人斜坡維修責任

危險斜坡修葺令與私人斜坡維修責任

香港斜坡分為政府斜坡與私人斜坡:私人斜坡的維修責任按土地業權及地契批約文件界定,業主須自行安排定期檢查及維修。當屋宇署根據土力工程處建議,確立某斜坡屬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可依《建築物條例》第27A條向業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業主須在令內限期前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進行勘測,並委聘註冊承建商完成修葺工程;不遵辦可被檢控,最高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一年,持續違反每日另加最高罰款5,000元,政府更可代辦工程再向業主追討費用連附加費。

一般資訊,並非專業意見。 本頁只綜述屋宇署已公布的規例內容,不構成法律、工程或其他專業意見。 個別工程是否受本條規管、屬哪個級別,受實際情況影響 —— 請向屋宇署或合資格專業人士查證後才行動。內容最後核對:2026-08-01; 法例及指引會不時修訂,一律以官方公布為準
法例依據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7A條——危險斜坡修葺令;政府代辦工程據第32A及33條;檢控據第40(1B)條
主管部門
屋宇署(發令及執法);土力工程處(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負責技術評估及建議)
責任界定
按土地業權及地政總署批出的土地批約文件(政府官契、批地規約、賣地章程、換地條件書等)判辨
須委任專業人士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按令內指明,可組合委任)
施工承建商
修葺令下的斜坡工程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進行;小規模修補可屬第III級小型工程(項目3.53)
不遵辦罰則
最高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一年;罪行持續每日另處最高罰款5,000元
政府代辦
屋宇署可代辦勘測及工程,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及不多於20%附加費
建議檢查頻率
例行維修檢查每年最少一次(暴雨後亦應檢查);工程師維修檢查最少每五年一次(一般情況;指南按人命後果類別另有分級)

哪些斜坡屬私人維修責任

香港並非所有斜坡都由政府負責。根據土力工程處的官方說明,斜坡維修責任按土地業權判辨,基礎是地政總署發出的土地批約文件,例如政府官契或批地規約、賣地章程、換地條件書等。私人業主負責的範圍包括私家地段內的斜坡、與物業發展一併建造的斜坡,以及業權文件指定的其他範圍——換言之,一幅斜坡即使不在屋苑圍牆之內,只要批地文件寫明由該地段業主維修,責任同樣落在業主身上。

土木工程拓展署的斜坡紀錄冊已登記約60,000個大型人造斜坡,當中約40,000個為政府斜坡,約20,000個為私人斜坡,由業主負責維修。業主如對責任誰屬有疑問,官方建議查閱土地註冊處的契約文件,或向測量師、律師徵詢意見。

危險斜坡修葺令:法律依據與發出程序

土力工程處透過「長遠防治山泥傾瀉計劃」對斜坡進行抽樣安全篩選。當確立某斜坡屬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屋宇署會在土力工程處建議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A條向業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發生山泥傾瀉,或斜坡出現損壞、移動跡象,亦可能觸發發令。

屋宇署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C條發出「地下管道勘測令」,着令業主委任一名認可人士勘測敷設於斜坡或擋土構築物附近的水管、排水渠或污水渠;如滲漏、欠妥或不足夠情況可造成土地崩塌或構築物坍塌,須在令內限期前安排糾正工程。此命令與第27A條修葺令同屬斜坡安全執法命令,但針對的是地下帶水管道,兩者的委任要求及工程範圍不同。

收到修葺令之後的法定步驟

按屋宇署網頁所述,業主收到危險斜坡修葺令後,須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或按令內指明的組合)處理令內要求。核心流程是:先對斜坡進行勘測及穩定性評估,向屋宇署呈交評估報告;如斜坡未達安全標準,便須制訂修葺工程方案,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進行獲批准的斜坡工程,完工後再呈交完工報告。

整個流程必須在修葺令規定的日期之前完成——限期是法定要求,並非參考性質。

須委任的專業人士與承建商

官方網頁對不同層次的斜坡工作,列明了不同的人手要求,可摘錄成下表:

工作官方要求由誰負責
修葺令下的勘測、穩定性評估及工程方案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按令內指明,可組合委任)
修葺令下獲批准的斜坡修葺工程註冊專門承建商(官方網頁未有指明屬哪個類別分冊)
小型修補:砌石擋土牆勾縫、斜坡堅硬護層修葺及相關排水設施(挖掘深度不超過300毫米,不涉及更換或拆除砌石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小型工程項目3.53,第III級
例行維修檢查(清理排水渠等)一般維修人員
工程師維修檢查具專業資格的岩土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岩土工程))

綜合摘錄自屋宇署斜坡安全網頁、屋宇署小型工程項目3.53頁面及土力工程處斜坡維修網頁,並非完整分工清單;個別個案的委任要求以修葺令及屋宇署批准文件為準。

資料來源:屋宇署——斜坡安全

不遵辦的後果

不遵照危險斜坡修葺令,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條提出檢控: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一年;如罪行持續,每持續一天可另處最高罰款港幣5,000元。

檢控之外,屋宇署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2A及33條代失責業主進行未履行的勘測及其後工程,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工程費用及不多於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換言之,拖延不會令帳款消失——工程照做、費用照追,還要面對刑責。

土力工程處角色與《斜坡維修指南》

土力工程處(隸屬土木工程拓展署)是香港斜坡安全的技術中樞:負責透過長遠防治山泥傾瀉計劃篩選斜坡、就危險斜坡向屋宇署提供建議,並營運香港斜坡安全網站及斜坡資訊系統。

在日常維修層面,土力工程處編製了《斜坡維修指南》(岩土指南第五冊,第三版,設持續更新電子版),內容涵蓋維修管理、維修手冊、人造斜坡及擋土牆的維修要求及技術指引;另有《斜坡維修簡易指南》等公眾擇要版本。土力工程處及屋宇署公眾網頁建議的一般檢查制度如下:

檢查類型週期執行人員
例行維修檢查每年最少一次;每次暴雨之後亦應檢查一般維修人員可執行清理項目
工程師維修檢查最少每五年一次具專業資格的岩土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岩土工程))

摘錄一般檢查制度兩項;《斜坡維修指南》表3.1及3.3實際按斜坡人命後果類別分級——第一及二級:例行檢查每年一次、工程師檢查五年一次;第三級:例行檢查兩年一次、工程師檢查十年一次;暴雨後應檢查排水渠並清理淤塞。指南另訂有地下帶水管道定期檢查、特殊設施定期監測等要求,詳情以指南全文為準。

資料來源:土力工程處——斜坡維修

斜坡資料查冊渠道

地政總署設有「斜坡維修責任信息系統」(SMRIS),供公眾初步查考人造斜坡的維修責任誰屬。不過地政總署在系統內明確聲明:資料只屬初步參考,政府不保證準確,亦不承擔因使用資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責任;土地分割等後續變動未必反映在系統內,用戶應就法律責任問題徵詢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已登記斜坡的資料(包括數碼地圖及影像)亦可在土力工程處的香港斜坡安全網站查閱,或親身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查詢。每個已登記斜坡均有斜坡編號,是招標文件及工程紀錄中識別斜坡的基準。

對招標的實際影響

  • 01

    法團或屋苑收到危險斜坡修葺令,實務上通常拆分為兩個標:先招顧問標(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勘測、穩定性評估、設計及向屋宇署呈交報告),再按獲批方案招施工標。顧問標招標文件應要求投標者申報其註冊身分(以修葺令指明的類別為準)及斜坡工程往績。

  • 02

    施工標資格要求:修葺令下的斜坡工程須由註冊專門承建商進行;至於砌石擋土牆勾縫、斜坡護層修補等小規模項目(挖掘深度不超過300毫米),屬第III級小型工程(項目3.53),可由已註冊相關級別及項目的小型工程承建商承接。篩選標書時可用屋宇署網上「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工具核實投標者的註冊狀態。

  • 03

    修葺令附有法定限期,招標時間表須由限期倒推:預留勘測及呈交報告、屋宇署審批方案、施工及呈交完工報告的時間。逾期的後果是檢控(最高罰款50,000元、監禁一年、持續每日加罰5,000元),甚至政府代辦工程再追討費用連最多20%附加費,因此招標流程不宜與限期貼得太近。

  • 04

    即使沒有收到修葺令,例行需求依然存在:例行維修檢查每年最少一次、工程師維修檢查最少每五年一次——可以編成周期性保養合約或定期顧問標,平日維修做得充足,亦是減低被發修葺令風險的正途。

  • 05

    招標文件宜列明斜坡編號(可經地政總署SMRIS及土力工程處斜坡資訊系統查核),並以《斜坡維修指南》(岩土指南第五冊)作為維修檢查及工程的技術規格基準,方便投標者劃一報價。

常見誤解

  • 以為斜坡在屋苑圍牆以外便與法團無關——維修責任按土地批約文件界定,可以包括與物業發展一併建造的斜坡及業權文件指定的其他範圍;須查閱契約文件,而非只看斜坡位置。
  • 單憑SMRIS查冊結果便當作責任定案——地政總署明言系統只提供初步參考、不保證準確,土地分割等變動未必已反映,釐定法律責任仍須查閱業權文件及徵詢專業意見。
  • 收到修葺令便立即找承建商報價開工,遺漏了先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進行勘測及呈交報告——修葺令工程有法定程序及屋宇署批准關卡,並非普通維修訂單。
  • 將第27A條危險斜坡修葺令與第27C條勘測令(針對斜坡或擋土構築物附近地下帶水管道的滲漏/欠妥)混淆——兩者的觸發原因及委任要求不同,招標範圍亦不一樣。
  • 以為罰了款便了事——第40(1B)條下罪行持續每日可另加罰款,而且屋宇署代辦工程後,工程費連不多於20%附加費照樣向業主追討。
  • 工程師維修檢查找普通維修師傅頂替——官方指引要求由具專業資格的岩土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岩土工程))進行,最少每五年一次;一般維修人員只適宜進行例行清理檢查。

誰有資格承辦?

  • 認可人士(建築師)1,083 間/人

    統籌及監督建築工程嘅法定專業人士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認可人士(工程師)109 間/人

    同上,以工程師名冊註冊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認可人士(測量師)257 間/人

    同上,以測量師名冊註冊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結構工程師414 間/人

    結構工程設計及監督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岩土工程師101 間/人

    岩土工程設計及監督

    個人名冊 —— 本站不複製個人資料屋宇署官方查冊
  •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8,836 間/人

    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所列小型工程(鋁窗、冷氣支架、招牌、排水渠等)— 本名錄按 18 區收錄

數字來自 data.gov.hk 公開名冊(2026-07-19 擷取)。註冊狀況會變動, 落單前請以主管部門官方查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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